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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一個刑事案件,至少要會見多少次?
這個問題,葉律師最近遇到了兩次,一次是和律所刑事部的同事聊起工作量的時候提及,第二次是跟幾個朋友聊起某女同行在短視頻中稱“會見 19 次”時提及。
對于家屬而言,律師會見自然是越多越好,即便沒有非常重要的問題要去了解,日常去給羈押的嫌疑人聊聊天也可以(甚至現在衍生出了一種叫“生活性會見”的業務,葉律師也不能免俗,家屬有類似需求的時候,也會安排授薪律師去)。當然了,如果會見工作在外省,需要家屬承擔差旅費用的時候,家屬便不會對會見次數作過多的要求,畢竟要考慮開銷的問題,葉律師往往也會跟家屬說“能跑一次解決的問題,就不要跑兩次,給家屬增加經濟負擔”。
對于律師而言,會見工作雖然說不上“越少越好”,但秉承“能跑一趟就不跑兩趟的職業素養,大多數律師對于無緊急發問目的的會見安排都會比較排斥,這其實也不能過多苛責律師,畢竟誰也不是同時只辦一個案件,葉律師同時在辦的刑案差不多有20件,如果每個案件都要每周親自會見,就沒有辦法做其他的辦案工作了。
那么,一般來說,一個刑案按照“中規中矩”的標準來說,應該要會見多少次呢?我們大家一起來數一數。
第一次會見:首次會見,一般在拘留后的 3-5 日內。
第二次會見:核對、確認指控事實,了解審訊情況,一般在拘留后的 7-14 天。
第三次會見:了解審訊情況,并就檢察院審查逮捕的提審作答疑和輔導;,一般在拘留后的 20-30 日。
第四次會見:審查逮捕階段,了解檢察院提審情況,一般在拘留后的第 33-35 日。
第五次會見:批準逮捕后,給嫌疑人做情緒安撫,復盤批準逮捕的原因,一般在拘留后的 38-40 日
第六、第七次、第八次會見,發生在批準逮捕后的偵查階段(兩個月內),一般用于生活性會見、協商退贓退賠、溝通羈押必要性審查等。
第九次會見,匯報案卷情況,一般在移送審查起訴后1-7 日內。
第十次會見,溝通認罪認罰,一般在移送審查起訴 15-25 日內(理想狀態下,第二次就去溝通認罪認罰了)。
第十一次會見,認罪認罰具結,移送審查起訴 30 日內。
第十二次會見,告知提起公訴情況、起訴書內容,詢問當事人對起訴書的意見,如果有補充證據,可在這次會見溝通了解。一般在提起公訴后的 7 日內。
第十三次會見,告知庭審安排,做庭審輔導。一般在庭審前 10 -14 日。
第十四次會見,庭審后的復盤。一般在庭審后 7 日內。
第十五次會見,出判決書后,核實上訴意愿,一般在宣判后的 7 日內。
以上便是我覺得律師辦理一個一審刑事案件所需要的會見次數以及會見工作內容,具體可根據案情的復雜程度適當增減。比如,生活會見的次數可根據付費情況和實際需求適當縮減;比如,認罪認罰案件中,由于審限只有20天,所以核對起訴書意見和庭審輔導可以合并成一次進行;比如,個別案情簡單,事實認定爭議不大的案件中,批捕后偵查期間內的會見可以適當縮減;比如,跨省案件中,如果在當地有生活律師,則辦案律師可以適當削減傳話性質的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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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些案件,案件事實復雜,爭議內容較多,待核實事實和待核實態度較多的,動輒個案會見20-30次,是非常正常的。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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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東杭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刑事部副主任,高校法學院證據法學課程校外導師。從業期間,葉東杭律師主攻信息網絡犯罪、經濟犯罪、稅務犯罪辯護,每年經辦大量刑事案件,擁有豐富的信息網絡犯罪、稅務犯罪辯護經驗,曾在經辦的多個案件中取得不起訴(無罪)、無強制措施釋放(無罪)、緩刑、勝訴、二審改判勝訴等成果及偵查階段取保候審、不批捕取保候審的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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