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達州市達川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大堰鎮某水廠擅自定價、違規收費及水表未檢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最終對該水廠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停止使用未檢定水表,合計罰款518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5年4月1日,達川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開展民生領域市場監管專項檢查時,發現大堰鎮某水廠存在多項涉嫌違法的經營行為,經調查核實,該水廠未按規定向價格審批部門申請政府定價,自行參照周邊鄉鎮供水價格標準制定收費標準,且未依法履行價格公示義務。據統計,2023年至2024年期間,該水廠以此定價收取水費共計129211元;該水廠還違規收取水表費用,2024年6月21日至2025年4月1日,水廠以“更換電子智能水表”為名,向用戶收取水表費用,累計金額達50400元,此行為違反城鎮供水行業收費管理相關規定。同時,該水廠上述期間更換的電子智能水表,均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要求進行首次檢定,不符合計量器具使用規范,存在計量不準確、損害用戶權益的潛在風險。
針對該水廠的以上違法行為,達川區市場監管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案件實際情況進行分類處理,既堅守法律底線,又兼顧民生服務行業特殊性:對于“未申請政府定價自行定價”的行為,經查,該水廠在案件調查期間已補充取得政府定價文件,且其自行制定的供水價格低于核準標準,未對群眾利益造成損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決定對該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對于“違規收取水表費”的行為,鑒于該水廠在案件查處過程中,已主動向相關用戶全額退還違規收取的50400元水表費,有效消除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后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一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規定,決定責令水廠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5000元。
對于“使用未檢定水表”的行為,結合該水廠無主觀違法故意、水表來源合法等情節,依據《川渝市場監督管理領域常見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量化表》,其違法情形評分屬從輕處罰階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決定責令水廠停止使用未檢定水表,并處罰款180元。
來源 | 中國市場監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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