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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打官司,當事人為了贏得官司,而偷偷將手機通話進行錄音。雖然說,法律上有規定“視聽資料”可以算作證據。但,由此也帶來諸多社會話題,最簡單的就是莫過于“人與人之間不太相互信任,通話和交談都變得小心翼翼”。
話題
首先,從法律層面上講,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可見,通話錄音是可以作為證據在民事訴訟中提交的,它是法律所認可的一種證據形式。
然而,筆者在日常訴訟代理中,常遇到當事人提交一大段一大段的手機錄音。而,在訴訟時法官又會要求當事人把錄音刻錄成光盤并整理成文字。現實是,在廣大農村地區,由于受文化水平的限制,很多當事人只是把錄音去刻錄成光盤而已,文字整理卻強交給代理人去完成,說自己不太識字,或者說年歲大了,整理不了。
但,當代理人苦熬數個夜晚,辛辛苦苦整理出來文字后,若官司一旦輸了,當事人就怪代理人沒把錄音整理到位,將代理人陷入危機之中。甚至,鬧訪到司法局、律師協會,給代理人帶來沉重的精神壓力。
釋理
那么,什么樣的通話錄音才符合證據要求呢?必須明確,只有取得方式符合相關法律規定、通話內容完整,而與案件事實有關的通話錄音才有可能被法官所采信。
首先,取得錄音的過程應當合法。必須是在合理的場所進行,不可采取竊聽的方式,窺探、侵犯他人隱私,否則取得的錄音資料會因為手段違法而被排除。通常來說,在與他人當面交談過程中錄音以及電話或網絡通話過程中錄音會被認為是合法取得。
但,在錄音時應當避免談論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否則可能導致對錄音證據合法性作出否定性評價。而,在他人住宅、辦公室、車輛內秘密放置錄音設備取得錄音的,則被認為是非法取得。非法取得的錄音證據不僅無效,還有可能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甚至刑法的有關規定。
其次,關于通話錄音的具體內容,錄音中各方的言論必須是當時真實意思的表達,沒有受到任何的脅迫與威脅。錄音資料的內容需要具備真實性、連貫性,不可進行剪輯,需要以原始狀態呈現。
第三,通話錄音的內容應當完整,避免剪輯。要保證錄音證據的完整性和連貫性,不能僅挑選對自己有利的部分提交。
另外,通話錄音證據屬于補強證據類型。司法實踐中,通話錄音與傳統的書證、物證等相比證明力較弱,當事人在提交通話錄音作為證據時,除了要提供原始載體并保證錄音內容清晰完整外,還應提供其他證據予以相互佐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只有這樣,通話錄音的證明事項才更可能被法官所采納。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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