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分享4: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金額5萬元,如何處罰?
![]()
案例4:林某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等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石家莊市欒城區人民法院(原河北省欒城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5)冀0111刑初29號
涉案金額:5萬元
從輕減輕情節:認罪認罰、從犯、坦白
從重情節:無
開庭前是否羈押:是
處罰:
一、被告人林某善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二、追繳被告人林某善違法所得人民幣五百元,發還被害人。
拘留日期:2024.08.23
判決日期:2025.06.09
公訴機關指控:
2024年7月19日,被告人林某善為獲取非法利益,明知所取資金為犯罪所得,仍按上家指示下使用自己名下的文成農商銀行卡在浙江省瑞安市農商銀行柜臺取款5萬元,后將5萬元交給其上家,經查,上述錢款均系電信詐騙所得。公訴機關認為,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林某善的刑事責任。
2024年7月31日,霍某博以其被網絡詐騙為由向公安機關報警。同日,石家莊市公安局欒城分局決定對該案進行立案偵查。2024年8月22日,被告人林某善在浙江省溫州市文成縣××鎮××巷××宿舍被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林某善到案后,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庭審結束后,被告人林某善表示認罪認罰。公訴機關建議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被告人林某善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被告人林某善辯稱,起訴書指控內容屬實,認罪認罰。
法院認為:
被告人林某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林某善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指控罪名成立。辯護人辯稱被告人林某善實施犯罪行為系聽從其上線的指揮和安排,根據其在團伙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應認定為從犯,建議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林某善主觀惡性小,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悔罪態度好,建議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林某善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從寬處理。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符合查明的事實及法律規定,予以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合法適當,予以采納。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林某善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二、追繳被告人林某善違法所得人民幣五百元,發還被害人。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