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通過"循環轉賬、虛假出資"的,債權人怎么辦?
作者:唐青林 李舒 張德榮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閱讀提示:筆者辦理的一起股東出資糾紛案件中,經申請法院調取股東出資記錄,發現該股東竟然用1000萬在一小時完成了兩家公司1.5億元的出資責任,真是令人大開眼界,不由驚嘆高手在民間。那么他是如何做到的呢?請看下圖。如果作為債權人遭遇了這種情況,又該如何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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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股東通過循環轉賬制造出資流水的,屬于虛假出資;在強制執行過程中,法院有權將其追加為被執行人,要求其在虛假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清償責任。
案情簡介
一、中絲集團海南公司注冊資金為2000萬元,為中絲集團的全資子公司。2014年9月22日,中絲集團作出股東決定,對中絲集團海南公司增加注冊資金1.8億元。
二、2014年11月24日,中絲集團籌資2500萬元,并用該2500萬元從中國銀行賬戶以“注資款”名義匯入中絲集團海南公司中國銀行賬戶,取得第一筆注資流水;同日,中絲集團海南公司又將2500萬元轉入其光大銀行賬戶,隨后從又將2500萬元以還款的名義轉回到中絲集團在中國銀行賬戶,完成了第一次循環。
三、此后兩日內,中絲集團用該筆2500萬元,以相同的手段完成了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第七次循環,共取得1.75億元(2500萬×7)的注資流水;最后中絲集團用其中500萬元完成了第八次循環,最終取得了1.8億元的注資流水。
四、此后,匯金創展公司因與中絲集團海南公司合同糾紛一案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因中絲集團海南公司無可供執行財產,匯金創展公司認為中絲集團1.8億元出資為虛假出資,申請追加中絲集團為被執行人。
五、后執行法院裁定作出追加中絲集團為被執行人,中絲集團不服,提起本案執行異議之訴。本案經一審、二審,均認定中絲集團存在通過循環轉賬虛假出資的事實,判決追加中絲集團為被執行人,在1.8億元的出資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裁判要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中絲集團是否通過循環轉賬的方式完成了對中絲集團海南公司1.8億元的出資義務?
筆者認為,公司的注冊資金制度之宗旨,系為防范公司發起人或大股東虛假出資,保障公司有相應的財產開展基本的經營活動,有確定的資本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因此,判斷中絲集團是否完成了對中絲集團海南公司的出資義務,應以其是否根據約定的注冊資金數額實際投入,從而達到注冊資金所彰顯的公司經營能力和償債能力作為實質性的判斷標準。
本案中,中絲集團雖然通過使用同一筆2500萬元的資金循環轉賬的方式,“制造”了1.8億元的銀行流水,但是中絲集團海南公司的注冊資金并未實質性的增加,公司的經營能力和償債能力也未實質性的增強。該種循環轉賬虛假增資的方式,實質上損害了公司權益,同時給債權人、投資人造成了公司資本充實的假象,使其無法盡到相當的注意義務和做出正確的選擇。
雖然,中絲集團抗辯稱資金回流是返還其借款,但是其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存在真實的借款關系,且循環轉賬發生在兩天之內,顯然違背常理。因此,中絲集團存在循環轉賬虛假出資的行為,應當依法在虛假出資的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實務經驗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一、對于股東來講,不要通過循環轉賬制造流水的方式進行虛假出資,否則仍應當承擔虛假出資的責任。因為,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行為使公司資本虛置,非法地減少了公司的實有資產,削弱了公司的經營能力和償債能力,影響到交易相對人的正確判斷和交易安全,損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對于該種行為的法律規制作出了明確規定,并不能在實質上減輕出資責任。
二、對于債權人來講,在發現公司的經營能力和償債能力明顯與其注冊資金的規模不符時,在訴訟時,可以將公司股東列為共同被告要求其在出資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并要求法官調取公司的銀行流水,查清虛假出資的事實;在執行時,可以申請將其追加為被執行人,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人民法院也必須對虛假出資的行為從寬認定,從嚴打擊,以維護公司、其他股東、債權人、投資人的權益,維護交易安全,建立公平、誠信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因為,公司是社會交易中的重要主體,如果循環轉賬虛假出資的現象頻繁發生,公司的履約能力必將降低,外界債權債務也就不能得到如期、恰當履行,必將會破壞交易安全和經濟秩序。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20修正)
第十三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未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
第十七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院判決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深圳匯金創展商業保理有限公司二審民事判決【(2019)瓊民終565號】認為,故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 中絲集團是否足額完成對中絲集團海南公司的出資義務;2. 中絲集團是否應被追加為被執行人。
中絲集團為有利于中絲集團海南公司更好地開展業務,決定對中絲集團海南公司增加注冊資本金到2億元,因此,中絲集團應向中絲集團海南公司增加投入資本金1.8億元。2014年11月24日和25日,中絲集團為完成注資義務,以體內循環的方式,將2500萬元轉入中絲集團海南公司的銀行賬戶后很快經中絲集團海南公司的另一賬戶又將款項轉回到中絲集團賬戶內,經此方式完成七次循環后又以500萬元用同樣的方式完成一次循環,最終1.8億元全部轉回中絲集團的賬戶。在短短的時間內,資金反復循環后又轉回到中絲集團的賬戶,中絲集團應增加投資的1.8億元出資款并未能實際用于中絲集團海南公司的業務開展,對中絲集團海南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未能產生實質性的幫助。
對于中絲集團和中絲集團海南公司主張的雙方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中絲集團海南公司轉出金額系償債行為的意見,中絲集團海南公司主張其與中絲集團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依據的證據主要系其自身財務記錄以及2012-2014年期間中絲集團海南公司委托中絲集團代為支付貨款的轉賬憑證,而根據審計署長沙特派辦作出的工作底稿的認定意見,中絲集團海南公司在2012至2016年期間開展的642筆交易屬虛構貿易業務,在無真實貿易業務的情況下,中絲集團代付貨款的真實性存疑,因此,法院對中絲集團和中絲集團海南公司主張的轉出款項系償債行為的意見不予采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一審法院認定中絲集團將其對中絲集團海南公司投入的1.8億元轉出的行為構成了抽逃出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匯金創展公司申請追加中絲集團為被執行人符合法律規定。
案件來源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深圳匯金創展商業保理有限公司二審民事判決【(2019)瓊民終565號】。
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云亭律師總結相關裁判規則如下,供讀者參考:
裁判規則:通過循環轉賬制造流水完成驗資報告的,屬于未履行出資義務。
案例一:天津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麗中心支行、天津市開迪樹文化發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法院,(2019)津0110執異20號】
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昊華公司對被執行人中元公司是否履行了真實的繳納出資義務。本案中,2003年5月13日昊華公司對中元公司的2.5億元的投資款來源是陽光中加公司,并以陽光中加公司為中介,在昊華公司與中元公司之間,通過五次進出轉賬,昊華公司取得五張票額2.5億元的進賬單,作為對中元公司繳納出資的憑證,北京中潤誠會計事務所僅是依據進賬單對是否繳納了出資進行形式審驗,而對于公司驗資、成立后的賬戶注冊資金多少不予關注,實際在驗資當日中元公司的驗資賬戶余額僅為70元。所以,昊華公司作為股東在設立中元公司過程中,通過借用陽光中加公司賬戶資金進行周轉,留存銀行進賬單而獲取驗資報告完成公司登記,其實質是昊華公司并未繳納出資而取得中元公司的股權,應屬未實際繳納出資。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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