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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趙女士曾因一起附義務贈與糾紛被法院判決返還400萬元(A號判決),后經二審維持(B號判決)。判決生效后,趙女士未履行還款義務。
2023年8月,趙女士與鄰居周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其名下的一號房屋(位于某孔雀城小區)以70萬元出售給周先生。雙方稱系遛狗時相識,無其他關系。
但在辦理過戶時,二人向當地不動產登記部門提交的《存量房買賣合同》中,房屋成交價卻寫為“100元”,并據此完成資金監管(僅監管100元)和產權過戶。過戶次日,周先生的女兒才分多筆向趙女士轉賬共計70萬元。
債權人王女士(原案原告)發現后認為:趙女士在被執行期間低價轉移房產,明顯是惡意串通逃避債務,遂起訴請求確認該100元買賣合同無效,并將房屋恢復登記至趙女士名下。
趙女士辯稱:賣房是因生活困難,70萬元是真實交易,100元僅為配合資金監管流程填寫,非真實意思表示。
周先生則稱:自己不知趙女士涉訴,購房款已全額支付,交易合法有效。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趙女士與周先生于2023年9月7日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合同》(成交價100元)無效;
周先生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協助將一號房屋恢復登記至趙女士名下。
三、法院說理
法院認為:
根據《民法典》第146條,以虛假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本案中,雙方真實交易價格為70萬元,但為規避資金監管時限,在官方備案合同中故意填寫100元,屬于典型的“陰陽合同”;
更關鍵的是:在未收到任何定金或預付款的情況下,趙女士即同意將房屋過戶,明顯違背正常交易邏輯;
周先生從未入住該房屋,購房款由其女兒在過戶后集中大額現金存入再轉出,資金流向存疑;
趙女士在負有大額債務未清償的情況下迅速轉移唯一房產,主觀惡意明顯;
雖然70萬元轉賬真實存在,但不能掩蓋100元備案合同系虛假意思表示的事實。
綜上,該備案合同無效,房屋應恢復原狀,以便后續執行程序依法處置。
四、律師提示
“100元過戶”不是避稅妙招,而是法律雷區
備案合同價格嚴重偏離市場價,極易被認定為虛假交易,導致合同無效。
過戶前未收定金?高風險信號!
正常買賣必有定金或首付款保障,零預付即過戶,法院會高度懷疑真實性。
債務人轉移房產,債權人可申請撤銷或確認無效
即使房款“表面真實”,若存在逃避執行意圖,仍可能被穿透認定。
資金監管≠形式走過場
利用監管規則漏洞填寫象征性金額,不僅違規,還可能構成惡意串通。
“不知情”難免責
買方若未盡合理審查義務(如查產權狀態、涉訴情況),可能被推定“應當知情”。
北京房產律師提醒:
房屋交易金額巨大,切勿為圖方便或避稅而簽署“陰陽合同”。
真實交易,必須真實備案——否則,房子沒了,錢也可能打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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