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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貴遵律師事務所《關于嚴禁與其他法律服務機構合作承攬業務的規定(試行)》
(2025年10月10日經貴州貴遵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會議通過執行)
第一條 為規范律師事務所管理、杜絕律師與其他法律服務機構合作承攬業務行為,維護法律服務市場秩序,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其他法律服務機構”,是指除律師事務所之外的法律服務機構,包括但不限于名稱或者經營范圍中包括“法律咨詢”“法律服務”等法律相關字樣以及實際上從事法律咨詢類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 律師事務所由具備條件的律師合伙設立、律師事務所及全所律師,嚴禁下列行為:
(一)向其他法律服務機構、單位或者非律師人員出讓、轉讓本所出資份額;
(二)委托其他法律服務機構、單位或者非律師人員經營、招攬律師業務;
(三)由其他法律服務機構、單位或者非律師人員,以代持股權等方式控制律師事務所合伙份額;
(四)其他違反律師事務所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四條 律師事務所、律師不得通過出資、控股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經營、控制其他法律服務機構。
第五條 律師事務所、律師,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與其他法律服務機構合作承攬或者辦理業務:
(一)在其他法律服務機構執業或者參與其經營性行為,或者以其他法律服務機構名義承攬業務;或者與其他法律服務機構共用辦公場所、服務標識、相似名稱以及其他易使當事人產生混淆的情形招攬業務;
(二)允許或者默許其他法律服務機構或者其經營者以本律師事務所、以及本所律師的名義承攬業務;
(三)向其他法律服務機構或者其經營者支付介紹費、案源費、提成款等;
(四)由其他法律服務機構負責招攬業務,與當事人建立委托關系,然后合作訴訟代理;
(五)以擔任其他法律服務機構的顧問等方式,與其他法律服務機構變相合作;
(六)在未與委托人接觸、未了解案情的情況下,為其他服務機構提供出庭服務;
(七)允許或者默許其他法律服務機構或者其經營者在與當事人簽訂協議時,直接指定律師事務所或者律師辦理法律事務;
(八)律師事務所與當事人建立委托關系時,明確約定由其他法律服務機構或者其經營者辦理某階段事務,或者約定費用由其他法律服務機構或者經營者收取等;
(九)通過其他不正當方式與其他法律服務機構合作,承攬或者辦理法律業務。
第六條 律師事務所、律師,不得采用任何形式委托其他法律服務機構代為收取律師費、辦案費,也不得通過任何形式,代其他法律服務機構收取相關服務費用。
第七條 律師事務所或者律師違反本規定的,將給予解除聘用關系,并按照規定報請行業協會處理。
第八條 本所律師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自覺抵制不良法律服務。
第九條 本規定經貴州貴遵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在執行過程中,若出現新情況,由貴州貴遵律師事務所負責解釋或者修正。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25年10月10日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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