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霍山一小區業主私挖300平地下室致樓房開裂,目前涉事業主已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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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霍山縣一小區業主發現,自家樓棟的一樓業主私挖地下室,導致樓棟32戶房屋開裂,受損房屋價值超兩千萬。該樓棟業主出示的鑒定報告顯示,樓棟安全性等級綜合評定為Cu級。
據悉,涉事業主白天挖、晚上偷偷運土,施工期間在周圍放了3米高的圍欄,施工兩個月未被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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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舉報后,當地迅速成立由住建、城管、公安等單位組成的聯合調查組,第一時間核查處置,依法依規開展檢測普查、基礎加固、結構安全鑒定、案件調查等工作。據當地有關部門介紹,9月1日,該小區房屋基礎加固工程完成。涉案業主黃某松已于9月19日被執行逮捕,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律師解讀
此事中,黃某松私挖地下室的行為可能涉及哪些罪名?房屋受損業主應如何主張賠償?有哪些責任方?
北京市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趙萍律師告訴“法度law”,涉事業主的私挖行為影響了所在樓棟的建筑安全和樓棟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趙萍律師說,根據我國《刑法》114條、115條的規定,如果經司法機關認定,涉事業主私挖的行為達到危及樓棟居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的程度,即使未造成實際傷亡,也可能構成此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造成嚴重后果,如房屋坍塌、人員傷亡等,可能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趙萍律師提醒,該事件受損房屋的業主可以依據民事法律的侵權責任規定,向私挖的業主進行索賠,私挖的業主需對受損業主承擔賠償責任,包括房屋修復費用、臨時安置費用等,以及支付鑒定和評估的相關費用。
趙萍律師表示,此事大致存在5個監管和責任相關主體。
一是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查處違法建設的私挖地下室行為,可責令停止私挖行為、限期改正、罰款或強制恢復原狀。
二是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土地和建設工程規劃審批,對私挖地下室是否符合土地規劃和工程規劃要求進行監管,可認定違法建設并要求整改。
三是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管,對私挖行為是否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和質量進行監管,督促整改或者采取加固措施。
四是公安機關,對涉事業主的私挖行為危及公共安全的刑事犯罪行為進行調查。
五是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日常巡查和勸阻,發現私挖行為及時報告相關部門,協助處理。
當然,也存在不同區域對上述監管和責任主體的具體監管職責有些許差別的情況。
“此事中,相關部門是否按職責履行得當,還需根據涉及事項的具體事實進行判定。”趙萍律師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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