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公眾號:國資企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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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外勤津貼、年底雙薪、工齡津貼是否納入工資總額范圍內?
1.公司的外勤津貼:是考慮業務部門員工開展市外外勤工作時,較往常衣食住行成本有所增加,與親友相聚時間減少而發放給員工的現金津貼。外勤津貼總額(元)=外勤天數(天)×外勤標準金額(元/天) 此津貼屬于福利貨幣化津貼,非出差時專款專用或實報實銷的差旅相關支出。其只按出差天數乘對應外勤標準金額計算,若無出差天數則無津貼,每月按照員工出差天數計算對應外勤津貼總額,由于統計周期問題不與工資同時發放,但會在下個月定期單獨發放,每月如此。
2.年底雙薪:是公司對截至當年12月31日為公司服務滿一個月者發放的雙倍薪酬獎勵。
3.工齡津貼:是公司給予連續服務公司員工的獎勵,凡截止當年12月31日為公司服務滿1年者,可享有對應金額的所領津貼,滿兩年則享有兩倍的所領津貼,以此類推。工齡津貼數為工作年數*津貼金額。
答復:根據《勞動工資統計報表制度》,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其他工資。1.單位發放的出差補助或實報實銷的差旅費,其實質為單位因員工外出工作而產生的額外費用(提供工作條件如交通、食宿等)支出,并非勞動報酬性質,因此不納入工資總額統計。但問題中提到的貨幣化發放的外勤津貼,其實質可理解為工資組成部分中的津補貼內容,因此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統計。2.年底雙薪屬于獎金范圍,應納入工資總額統計。3.工齡津貼屬于津貼范圍,應納入工資總額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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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2:如果人員在2024年8月退休,但是在2024年9月補發該人員2022、2023年的工資及績效,這部分的工資及績效能否納入該單位9月份的工資總額統計?
答復:根據《勞動工資統計報表制度》,從業人員指的是在本單位工作并取得工資或其他形式勞動報酬的人員,工資總額是指本單位在報告期內支付給本單位全部從業人員的勞動報酬總額。因為退休人員已不再屬于本單位從業人員,因此給退休人員補發的工資或績效均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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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3:1、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崗位津貼、高溫補貼等,是屬于津補貼還是屬于工資總額外的“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2、公司如果給予通訊/網絡補貼,但是手機/電腦由員工自己購買,是屬于津補貼范圍還是屬于工資總額外的“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
答復:1.根據《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津貼是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的原因支付給職工的工資部分,而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具體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勞保用品,解毒劑、清涼飲料以及保健食品等。因此,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崗位津貼、高溫補貼等,屬于工資總額中的津貼項。
2.根據《國家統計局辦公室關于印發2002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2002〕20號),公司發放的電話補貼或者給職工實報實銷的職工個人使用的手機費,其實質為崗位津貼或補貼,應計入工資總額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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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4:以職工統一報銷形式發放的通訊補貼是否應當計入工資總額?
答復:根據《2002年年報勞動工資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由單位給職工個人實報實銷的職工個人家庭使用的固定電話話費、職工個人使用的手機費等,其實質為崗位津貼或補貼,應計入工資統計。因此,單位發放的通訊補貼,無論以報銷形式還是直接發放,都應計入工資總額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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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5:一名參保員工曾在2022年11月到2023年4月份休產假,根據國家生育補貼相關規定,員工于2022年底收到一筆生育補貼,又于2023年初收到一筆生育補貼(兩筆補貼皆免稅)。2024年本單位為該名員工核算住房公積金基數,請問:1.根據《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90年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規定,這兩筆生育補貼是否應計入工資總額;該工資總額是否應用于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2.若上一問題答案為“應當計入”,則由于該員工的生育補貼在2022年底、2023年初分兩次發放;那么計算工資總額時應當將兩筆都計入,還是只計入2023年初發放的部分,或是有其他相關計入辦法?3.生育費用是否應當計入工資總額?
答復:根據《勞動工資統計報表制度》,1.處在產假期間的女職工仍應作為本單位從業人員統計,其休假期間領取的生育補貼(津貼)其本質為該員工的產假工資,應計入工資總額統計。
2.工資按照實際發放時間統計,年度工資發放在哪年就計入當年的工資總額中。
3.實報實銷的生育費用其性質不是員工的勞動報酬,屬于單位為員工提供的福利保障方面的支出,不應計入工資總額統計。
4.關于住房公積金有關問題,請咨詢相關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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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6:根據國家統計局口徑,在計算員工上一年度工資時,是否包含考勤扣款?如:員工全年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合計總額合計60000元,全年考勤扣款合計1200元。該員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資為5000元?還是(60000-1200)/12=4900元呢?
答復:根據《勞動工資統計報表制度》,工資總額為用工單位在報告期內直接支付給從業人員的勞動報酬總額,不包括因病假、事假等情況產生的扣款。因此,工資總額應以實際發放給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勞動報酬為依據進行計算和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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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7:目前公司薪酬構成為基本工資、津補貼、工齡工資,請問工齡工資在《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第五條第(一)項有關標準工資(基本工資)是指按規定的工資標準計算的工資(包括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和工齡津貼)”中,屬于基本工資還是津補貼?
答復:基本工資一般包括基礎工資、崗位工資等。工齡工資是基于員工的工作年限發放,是單位按照員工工作經驗和勞動貢獻的積累所給予的經濟補償。在《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第三部分—關于津貼和補貼的范圍中指出,津貼包括年功性津貼,具體指工齡津貼、教齡津貼等。因此,工齡工資屬于津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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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8:工傷一至四級,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的人員,是否屬于《勞動工資統計報表制度》(2021)中的在崗職工?
答復:根據《勞動工資統計報表制度》,從業人員期末人數不包括離開本單位仍保留勞動關系,并定期領取生活費的人員。但如果是由于學習、病傷、產假等原因暫未工作,但仍由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應統計為本單位在崗職工。在實際操作中,單位員工暫時離開工作崗位的時間一般不超過6個月,如果超過6個月,是否還應統計為本單位在崗職工,可由單位自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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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9:有的法院以《關于工資總額組成規定》第十一條將夜班補貼和工作餐補裁決為福利費用,有的法院裁決為津貼和補貼費用計入工資總額。請問以哪個為準?
答復:根據國家統計局勞動工資統計制度和《國家統計局關于認真貫徹執行<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通知》(統制字〔1990〕1號),關于津貼和補貼的范圍由以下項目構成:①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如夜班津貼、高空津貼等),②保健型津貼,③技術性津貼,④年功性津貼,⑤其他津貼(如直接支付給個人的伙食津貼等),⑥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等。因此,夜班津貼和工作餐補都應計入工資總額統計。另外,出差補助中的餐補和交通補在勞動工資統計中均不納入工資總額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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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0: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第五條第(一)項有關標準工資(基本工資)是指按規定的工資標準計算的工資(包括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和工齡津貼)。請問基本工資、崗位津貼、保密津貼這三部分工資組成哪幾部分屬于標準工資?
答復:根據《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90年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基本工資屬于標準工資,崗位津貼和保密津貼屬于工資總額組成項中的津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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