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閱史書,“某官坐贓,伏誅”的記載總是簡潔得近乎冰冷。
當貪贓大員的頭顱落地、家產查抄,牽連的從犯被流放、舉主因“保舉連坐”罰俸貶官,甚至宗族受累時,一個追問總會沖破故紙堆:這些官員的官袍由皇帝朱筆御批所賜,仕途由皇權最終裁定,如今大員貪贓伏法,皇帝的“失察之責”,又該向誰追責?
這一問,初看便陷無解。在古代皇權制度的框架里,律法本是皇帝意志的延伸,“追責”的箭頭從來只向下指向百官與百姓,從未有過向上直指皇權的可能。
《唐律疏議》里“君為臣綱”的法理,《大清律例》中“十惡不赦”皆不涉君權的條文,早已為皇權筑起“免罰”的銅墻鐵壁。
就像北魏崔浩因所薦官員貪腐被株連九族,嘉靖朝嚴嵩黨羽倒臺后數十名官員被處死流放,終裁用人的皇帝,始終超然于法網之外——以律法為標尺,“向皇帝追責”本就是個不成立的命題。
可歷史從不會因“律法不支持”,就抹去這一追問。它總能在“皇權無律責”的空白處,給出另一種答案:帝王的“失察之責”,從不需要某個人或某個機構追責,卻自有更沉重的“審判者”等著他。
這個“審判者”,首先是藏在“罪己詔”里的道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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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漢武帝晚年,因窮兵黷武、重用酷吏導致四海虛耗,貪腐官員趁機斂財,最終引發多地叛亂,貪贓大員伏法者不計其數時,漢武帝沒有回避“該向誰追責”的隱憂,而是以《輪臺罪己詔》給出回應:“朕即位以來,所為狂悖,使天下愁苦,不可追悔”——他將“失察”的責任攬于己身,無需他人追責,卻以“自罰”的姿態接受天下人的審視。
嘉靖朝嚴嵩專權二十載,黨羽貪腐成風,待嚴嵩倒臺、涉案官員紛紛伏法,嘉靖也在詔書中直言“失察吏治,致奸邪當道”,這份自責,便是帝王對“失察之責”最直接的“認領”。
北宋神宗時,變法引發吏治混亂,貪贓官員受懲后,神宗雖未明發罪己詔,卻在朝堂垂淚坦言“朕之不德,致此災異”,罷黜變法派核心——這些都不是他人追責的結果,卻是帝王對“失察之責”最鄭重的回應。
這個“審判者”,更是刻在史筆里的千古公評。
帝王或許能逃過當下律法的追責,卻逃不過后世史官的筆鋒。唐太宗之所以畏懼魏征直諫、不敢干預《起居注》,正是因為他深知,若因“失察”導致官員貪腐,史筆會將這份過錯永遠定格。相傳他曾想查閱“玄武門之變”的記載,被褚遂良以“君舉必書,以正得失”拒絕,他怕的,正是史筆將“用人失察”“權術私念”寫入青史,成為千古追責的憑證。
反觀南朝宋孝武帝,因史官記錄其縱容官員貪腐、自身奢靡,竟下令篡改史書、誅殺史官,可《宋書》最終仍如實記載其“奢欲無度,虐害忠良”,這份史評,成了對他“失察之責”永遠的追責。
就像乾隆后期,和珅及其黨羽貪腐伏法者眾,后世史書評價乾隆,必提“晚年怠政,吏治敗壞”,這便是史筆對帝王“失察之責”最嚴厲、也最長久的追責。
至此再回看開篇的追問:“古代帝王的‘失察之責’該向誰追責?”
答案早已藏在歷史的邏輯里:舉薦者的“連坐之罰”,是帝國制度層面的“追責”,用來維護官僚體系的秩序;而帝王的“失察之責”,無需他人追責——道義會以“罪己詔”讓他自省,史筆會以千古評讓他擔責,人心會以民心向背讓他知戒。
這種“不追責”的追責,遠比罰俸貶官更沉重,也更能維系王朝的合法性。
讀史至此,方知這一追問的深意。制度的網能網住貪贓的大員、連坐的舉主,卻網不住皇權;可道義與史筆織就的天網,終會讓每一份“失察之責”都有歸處。
這或許便是歷史的啟示:權力越高,“追責”的形式越隱蔽,承擔的責任卻越沉重。
當我們在故紙堆里追問“帝王之責該向誰追”時,其實也是在以今人的目光,審視權力與責任的永恒關系——這份追問,從未因時代變遷而褪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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