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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ONE
從王暖暖離婚案技術阻擋談起
——《案件學》新書分享會
活動時間:10月26日(周日) 14:00
活動地點:建投書局·上海浦江店4樓傳記圖書館(上海市虹口區公平路18號8棟嘉昱大廈一層)
活動介紹
PART TWO
當法學原理轉化為可視化模型
為計算機輔助辦案開辟新路徑
從33年刑期與離婚拉鋸的荒誕中
看法律科技革命如何重塑公平正義
案件是形而上的,無形使人們有了主觀想象的空間,由此討論就易成為一場沒有邊界的困境。案件,不建構標準,法律適配就成為無的放矢。司法的公信力基于同案同判的普遍性,同案同判的普遍性源于審案路徑的統一性,審案路徑的統一性來自立案事實的標準化,立案事實的標準化是因為形式邏輯的主宰性,以上都是客觀而直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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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認為,每個案件是不同的,所以不能同案同判,顯然這是受“人不能兩次踏入同一條河”觀點影響,但赫拉克利特也意識到事物發展變化是有邏輯的,巴門尼德更是直言真理之路是以存在為存在,而非以不存在為存在,重要在本質。
10月26日(周日)14:00,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聯合中國建投集團旗下建投書局,邀請上海亞太法律應用規則研究中心主任朱偉、上海卓雋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劉涵、北京市中聞(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葉盈盈,開展《案件學》新書分享會,共同探尋法律的公平與正義和案件分析的本質。
嘉賓介紹
PART THREE
作者:朱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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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偉
上海亞太法律應用規則研究中心主任,上海師范大學兼職教授,原上海法院資深法官。1985 年至今處理各類案件二千余例,獨立完成案件的元素、結構、證明原理、解析路徑等課題。著有《民商案件—案由要件》(2014年)、關于審案路徑標準的《法律應用規則》(2018年)、《案件學》(2025年)。
對談嘉賓:劉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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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涵
上海卓雋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執行主任。上海大學法學學士、民商法碩士,倫敦瑪麗女王大學國際商法碩士。主要執業領域為經濟類案件和婚姻家事類案件,包括各類合同糾紛、財產糾紛、家庭資產規劃、遺囑、繼承等,代理案件曾在上海電視臺和CCTV法制頻道節目報道。
對談嘉賓:葉盈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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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盈盈
北京市中聞(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案件咨詢專家、上海律師協會婚姻家事專業委員會委員、中聞婚姻家事與家族企業傳承研究中心副理事長、中聞上海婚姻家事專委會主任。在婚姻家事繼承糾紛類、公司股權糾紛、合同糾紛、外商投資及民商事仲裁訴訟等領域具有豐富的實務經驗和理論研究知識。
活動詳情
PART FOUR
活動時間
10月26日(周日)14:00
活動費用
A組:購書VIP席位
118.4元/人
(含《案件學》一本+作者面簽)
B組:飲品VIP席位
30元/人
(賓得寶果汁/巴黎水/依云礦泉水三選一)
C組:免費席位
(現場購書可參與簽售環節)
以上套餐可掃下方二維碼報名
(活動當天請憑有效報名碼核驗入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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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地點
建投書局·上海浦江店4樓傳記圖書館
(上海市虹口區公平路18號8棟嘉昱大廈一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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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須知
1.觀眾到場需憑借報名信息,現場簽到
2.入場后請將手機調至靜音或震動,請勿接聽電話
3.請勿使用閃光燈、自拍桿、三腳架等拍攝設備
4.現場活動請遵守秩序,聽從工作人員引導并積極配合
5.請保管好隨身物品,勿將危險物品帶入場內
6.本活動支持退款,如需退款,請于活動開始時間的24小時之前提交申請,24小時內不接受退款。退款時,活動行將收取票價的10%作為退款服務手續費
書籍介紹
PART F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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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學:律師、法官、警官、檢察官辦案的原理與實踐》在理論上厘清了法制學與法治學兩者的邊界,揭示了法律學與法哲學的內在特點,提出了“案件學”的概念,使之結構圖形化,為計算機輔助辦案提供了必要條件。全書分基本原理與審案流程兩編。
1997 年,介紹本書作者朱偉審判工作的《知性與理性》一文榮獲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企業與法》雜志等多家新聞媒體組織評選的“我心目中的法官”主題征文一等獎。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李國光先生曾評價本書作者朱偉的專著《審判方法論》:“這是一本值得每一位法律工作者認真研讀并從中獲取實用知識的工具書。”
目錄
第一編 基本原理
第一章 導論 3
第一節 法學綜述 3
第二節 適配法律 11
第三節 研究法律 14
第四節 制定法律 16
第二章 案件 21
第一節 案件概述 21
第二節 案件分類 22
第三節 案件形態 24
第四節 案件名稱 29
第五節 案件元素 31
第六節 案件結構 37
第三章 事實 45
第一節 事實概述 45
第二節 元素結構 46
第三節 事實類型 50
第四節 錯誤通說 52
第五節 事實與法律關系、法律的關系 57
第六節 事實與事由、案由、理由的關系 58
第四章 證明61
第一節 證明概述 61
第二節 證明原理 61
第三節 證明范圍 65
第四節 證明迭代 68
第五節 不同主體訴求 71
第六節 傳統理論評析 73
第五章 解構 77
第一節 解構概述 77
第二節 固定事實 77
第三節 確定權利 78
第四節 界定形態 79
第五節 判定性質 86
第六節 衡定程度 87
第七節 適配法律 89
第八節 文書模塊 91
第六章 工具 98
第一節 工具的概述 98
第二節 語法——載體語言學 99
第三節 算法——標準邏輯學 100
第四節 說法——客體社會學 102
第五節 想法——主體心理學 104
第六節 本體——法理學 104
第七節 方法論——哲學 109
第七章 倫理 112
第一節 倫理概述 112
第二節 律師篇 112
第三節 法官篇 115
第四節 警官篇 121
第五節 檢察官篇 124
第八章 庭審標準化解決方案 126
第一節 庭審標準化概述 126
第二節 審理路徑——以婚姻案件為例 127
第三節 繼承案件審理路徑 141
第四節 合同案件審理路徑 145
第五節 侵權案件審理路徑 147
第六節 刑事案件審理路徑 150
第七節 行政案件審理路徑 154
第二編 審案流程
第九章 合同案件審理路徑 161
第一節 合同案件概述 161
第二節 合同案件內容要素 165
第三節 合同案件審理路徑 166
第四節 合同糾紛案例分析 168
第十章 侵權案件審理路徑 171
第一節 侵權案件概述 171
第二節 侵權案件內容要素 174
第三節 侵權案件審理路徑 175
第四節 侵權糾紛案例分析 177
第十一章 婚姻案件審理路徑 182
第一節 婚姻案件概述 182
第二節 辦案原理 182
第三節 婚姻案件內容要素 183
第四節 婚姻案件審理路徑 184
第五節 婚姻案件案例分析 186
第十二章 繼承案件審理路徑 188
第一節 繼承案件概述 188
第二節 繼承案件內容要素 191
第三節 繼承案件審理路徑 192
第四節 繼承案件案例分析 193
第十三章 勞動和社會保險案件審理路徑 198
第一節 勞動案件概述 198
第二節 勞動案件內容要素 202
第三節 勞動案件審理路徑 203
第四節 訂立勞動合同案件 203
第五節 履行勞動合同案件 205
第六節 變更勞動合同案件 208
第七節 解除勞動合同案件 211
第八節 職業培訓爭議案件 220
第九節 福利待遇爭議案件 221
第十節 特殊勞動爭議案件 223
第十一節 人事爭議案件 225
第十二節 保險案件綜述 227
第十三節 養老保險爭議案件 232
第十四節 醫療保險爭議案件 233
第十五節 工傷保險爭議案件 235
第十六節 失業保險爭議案件 236
第十七節 生育保險爭議案件 237
第十八節 勞動保護爭議案件 238
第十四章 公司股權案件審理路徑 240
第一節 公司股權案件概述 240
第二節 公司法案件內容要素 244
第三節 公司法案件審理路徑 244
第四節 股東資格確認糾紛 245
第五節 新增資本認購糾紛 252
第七節 股東知情權糾紛 256
第八節 請求公司收購股份糾紛 259
第九節 公司決議糾紛 262
第十節 公司設立糾紛 264
第十一節 公司證照返還糾紛 266
第十二節 發起人責任糾紛 270
第十三節 公司盈余分配糾紛 272
第十四節 損害股東利益、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件 275
第十五節 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 277
第十六節 公司關聯交易損害責任糾紛 278
第十七節 公司合并糾紛 280
第十八節 公司分立糾紛 281
第十九節 公司減資糾紛 284
第二十節 公司增資糾紛 287
第二十一節 公司解散糾紛 290
第二十二節 申請公司清算糾紛 292
第二十三節 清算責任糾紛 294
第二十四節 上市公司收購糾紛 296
第二十五節 股東名冊記載糾紛 297
第二十六節 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 298
第十五章 破產清算案件審理路徑 301
第一節 破產清算案件概述 301
第二節 破產法案件內容要素 305
第三節 申請破產清算案件 306
第四節 申請重整案件 309
第五節 申請和解案件 312
第六節 請求撤銷債務人個別清償案件 313
第七節 破產撤銷權糾紛案件 314
第八節 請求確認債務人行為無效案件 318
第九節 對外追收債權糾紛案件 319
第十節 追收未繳出資糾紛案件 319
第十一節 追收抽逃出資糾紛案件 323
第十二節 追收非正常收入糾紛案件 324
第十三節 職工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案件 326
第十四節 普通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案件 327
第十五節 一般取回權糾紛案件 330
第十六節 出賣人取回權糾紛案件 332
第十七節 破產抵銷權糾紛案件 334
第十八節 破產別除權糾紛案件 336
第十九節 損害債務人利益賠償糾紛案件 338
第二十節 管理人責任糾紛案件 340
第十六章 知識產權案件審理路徑 344
第一節 知識產權案件概述 344
第二節 著作權糾紛案件 345
第三節 商標糾紛案件 349
第四節 專利糾紛案件 355
第五節 技術糾紛案件 362
第十七章 海商事案件審理路徑 369
第一節 海事案件概述 369
第二節 船舶碰撞糾紛案件 374
第三節 船舶觸碰糾紛案件 377
第四節 船舶損壞空中設施、水下設施損害糾紛案件 379
第五節 船舶污染損害責任糾紛案件 380
第六節 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損害責任糾紛案件 382
第七節 海上、通海水域養殖損害責任糾紛案件 383
第八節 海上、通海水域財產損害責任糾紛案件 385
第九節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損害責任糾紛案件 387
第十節 非法留置船舶、船載貨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損害責任糾紛案件 389
第十一節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件 390
第十二節 海上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案件 392
第十三節 海上行李運輸合同糾紛案件 394
第十四節 船舶經營管理合同糾紛案件 395
第十五節 船舶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397
第十六節 船舶建造合同糾紛案件 399
第十七節 船舶修理合同糾紛案件 401
第十八節 船舶改建合同糾紛案件 403
第十九節 船舶拆解合同糾紛案件 405
第二十節 船舶權屬糾紛案件 405
第二十一節 航次租船合同糾紛案件 407
第二十二節 船舶租用合同糾紛案件 409
第二十三節 船舶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410
第二十四節 海上、通海水域運輸船舶
承包合同糾紛案件 411
第二十五節 漁船承包合同糾紛案件 412
第二十六節 船舶屬具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415
第二十七節海運集裝箱租賃合同糾紛案件415
第二十八節 海運集裝箱保管合同糾紛案件 418
第二十九節 港口貨物保管合同糾紛案件 419
第三十節 船舶代理合同糾紛案件 421
第三十一節 海上、通海水域貨運代理合同糾紛案件 422
第三十二節 理貨合同糾紛案件 425
第三十三節 船舶物料和備品供應合同糾紛案件 425
第三十四節 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案件 426
第三十五節 海難救助合同糾紛案件 427
第三十六節 海上、通海水域打撈合同糾紛案件 428
第三十七節 海上、通海水域拖航合同糾紛案件 430
第三十八節 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430
第三十九節 海上、通海水域保賠合同糾紛案件431
第四十節海上、通海水域運輸聯營合同糾紛案件 432
第四十一節 船舶營運借款合同糾紛案件 432
第四十二節 海事擔保合同糾紛案件 435
第四十三節 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糾紛案件 436
第四十四節 船塢、碼頭建造合同糾紛案件 436
第四十五節 船舶檢驗合同糾紛案件 439
第四十六節 海事請求擔保糾紛案件 439
第四十七節 海上、通海水域運輸重大責任事故案件 440
第四十八節 港口作業重大責任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441
第四十九節 共同海損糾紛案件 442
第五十節 海洋開發利用糾紛案件 443
第五十一節 海運欺詐糾紛案件 446
第五十二節 海事債權確權糾紛案件 447
第十八章 行政案件審理路徑 449
第一節 行政案件概述 449
第二節 行政案件內容要素 458
第三節 行政案件審理路徑 459
第四節 行政處罰糾紛案件 460
第五節 行政強制糾紛案件 462
第六節 行政許可糾紛案件 466
第七節 行政復議糾紛案件 468
第八節 行政裁決案件 469
第九節 行政確認糾紛案件 471
第十節 行政登記糾紛案件 473
第十一節 行政批準糾紛案件 475
第十二節 行政命令糾紛案件 477
第十三節 行政合同糾紛案件 479
第十四節 行政賠償補償糾紛案件 482
第十五節 行政征收、征用糾紛案件 486
第十六節 行政受理糾紛案件 488
第十七節 行政給付糾紛案件 489
第十八節 行政執行糾紛案件 491
第十九節行政劃撥糾紛案件493
第十九章 刑事案件審理路徑 497
第一節 刑事案件概述 497
第二節 刑事案件圖 510
第三節 危害國家安全罪 515
第四節 危害公共安全罪 518
第五節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527
第六節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557
第七節 侵犯財產罪 569
第八節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577
第九節 危害國防利益罪 605
第十節 貪污賄賂罪 610
第十一節 瀆職罪614
后記 624
精彩書摘
司法,實現公平的本源是什么?審判,陪審員參與的專業性是什么?法律,由人大代表審核的正當性是什么?上述問題為法哲學范疇,你一旦有了正確答案并予應用,那么無論是在審判崗位,在辯護席上,或是公安偵查、檢察公訴,乃至紀檢監察,定能領略到辦案過程的順暢與意義。
法學是一門古老的學問,與醫學、神學、文學并列歐洲中世紀大學四大學科,它們是人類學的起源與重要組成。神學、文學關注人類的精神與文化世界,醫學、法學關注人類的身體與社會世界。法學與醫學為孿生學科,醫學關注形而下的身體健康,法學則關注形而上的社會健康。法學與醫學構造相同: 法院、醫院,案情、病情,開庭、開刀,證明、化驗,法典、藥典……不一而足。法學研究的主要內容是司法,司法是并列詞,類同醫藥。司法,涉及對象、工具、標志三個維度,對象不明就會盲人摸象,工具缺失就成徒手戰士,標志模糊就易迷失方向。
為了使法學愛好者有個正確的認知方向,這里借用醫學作類比。醫學由醫科和藥科兩部分組成,研究醫科從生物學、人體學、解剖學開始,法學也由司科和法科兩部分組成,研究司科從社會學、案件學、解構學起步。研究者把司科解讀成法哲學,源于判定現象性質涉及價值觀,實現過程不僅需要分析判斷,還需要綜合判斷,是謂智慧方法。法哲學的美妙,源于既有文學般的生動,又有數學般的精準,其復雜性是一旦不能有效厘清法哲學與法律學的區別,就會出現有比無更壞的后果。所謂法哲學,即法治學的別名,所謂法律學,則是法制學的簡稱。
案件是形而上的,無形使人們有了主觀想象的空間,由此討論就易成為一場沒有邊界的困境。案件,不建構標準,法律適配就成為無的放矢。司法的公信力基于同案同判的普遍性,同案同判的普遍性源于審案路徑的統一性,審案路徑的統一性來自立案事實的標準化,立案事實的標準化是因為形式邏輯的主宰性,以上都是客觀而直觀的。有人認為,每個案件是不同的,所以不能同案同判,顯然這是受“人不能兩次踏入同一條河”觀點影響,但赫拉克利特也意識到事物發展變化是有邏輯的,巴門尼德更是直言真理之路是以存在為存在,而非以不存在為存在,重要在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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