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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債權人依據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一并起訴主債務人、擔保人的,應依《擔保法解釋》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以主合同約定的管轄法院確定案件管轄權;擔保合同另作不同約定的,不影響主合同管轄條款的適用。
【關聯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九條(2000年12月13日實施)
【法律關系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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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請】
某某銀行訴請:
1. 判令福建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10億元及利息、罰息;
2. 判令某地產開發公司等被告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原告一并起訴主債務人及擔保人,主合同約定的管轄法院為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被告異議】
某地產開發公司在答辯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
1. 抵押合同約定“向抵押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 因未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未依法設立,不應由抵押權人所在地法院管轄;
3. 請求將抵押合同糾紛移送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查明】
1. 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債權人同時起訴主債務人福建某公司及擔保人某地產開發公司等。
2. 主合同《委托貸款借款合同》約定:爭議向貸款人(某某銀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貸款人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東城區。
3. 抵押合同另約定“向抵押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與主合同管轄條款不一致。
【法院認為】
《擔保法解釋》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
- 主合同與擔保合同發生糾紛一并起訴的,應根據主合同確定管轄;
- 主合同與擔保合同選擇的法院不一致的,仍以主合同為準。
本案中,債權人同時向主債務人和擔保人主張權利,屬“一并提起訴訟”情形,應依主合同約定的“貸款人所在地”即北京市法院確定管轄;抵押合同的另行約定不影響主合同管轄條款的適用。原審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被告異議理由不成立。
【裁判過程】
一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9)京民初【】號之一民事裁定:
駁回某地產開發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轄終【】號民事裁定: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裁判結果】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本案享有管轄權;某地產開發公司要求移送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請求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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