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商業模式不斷創新與演變,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認定在司法實踐中面臨著日益復雜的挑戰。如何在打擊犯罪與保護商業創新之間取得平衡,成為刑事實務中的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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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罪質核心:穿透表象識別傳銷本質
本罪的核心在于識別經營模式是否具備傳銷活動的本質特征:
1. “人頭計酬”與“團隊計酬”的界限
· 傳銷活動的本質特征是通過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
· 正當的團隊計酬是以銷售業績為基礎,而非單純依據人員數量
· 辯護時應重點審查獎勵制度的計算基礎是“人”還是“物”
2. “騙取財物”的實質判斷
· 本罪要求具備“騙取財物”的本質特征
· 對于提供真實商品或服務的商業模式,需要重點審查:
· 商品定價是否嚴重偏離市場價值
· 服務內容是否具有真實價值
· 盈利主要來源是商品銷售還是人員發展
二、 主體界分:精準認定“組織者、領導者”
本罪打擊的是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而非所有參與者:
1. 組織者、領導者的認定標準
· 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
· 承擔管理、協調、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
· 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一年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間接發展參與人員累計達一定數量的
2. 一般參與人員的出罪空間
· 單純的參與人員,未發展下線或發展下線未達追訴標準的,不構成本罪
· 被誘騙參加傳銷活動,只從事勞務性工作的人員,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三、 層級與人數的精準計算
傳銷活動的層級和人數直接關系到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
1. 層級的計算方法
· 組織者、領導者本人不計入層級
· 以組織者、領導者為根節點,計算其下的最大層級數
· 實踐中對“層級”的理解存在差異,需要結合具體案件情況
2. 人數的認定要點
· 發展人數包括直接發展和間接發展
· 需要排除重復計算和虛假身份信息
· 對于“僵尸賬號”等不活躍參與者,應當審慎認定
四、 有效辯護的四大路徑
1. 商業模式之辯:區分創新營銷與傳銷犯罪
· 論證商業模式具有真實商品交易基礎
· 證明盈利主要來源于商品銷售而非人員發展
· 提供商品定價合理的市場比對證據
2. 主體地位之辯:區分組織領導者與一般參與者
· 證明當事人未參與組織、策劃、管理
· 論證其行為屬于被誘騙參與或僅從事輔助性工作
· 提供其在組織中的地位、作用、獲利等方面的證據
3. 犯罪數額之辯:審慎計算涉案金額
· 嚴格區分傳銷資金與合法經營資金
· 剔除重復計算和虛假交易部分
· 論證違法所得計算方式的不合理性
4. 主觀故意之辯:審查參與動機和認知程度
· 證明當事人對傳銷本質缺乏明確認知
· 論證其參與動機是經營獲利而非騙取財物
· 提供其積極提供商品或服務的證據
五、 特殊情形的辯護要點
1. 網絡傳銷的新特點
· 網絡傳銷具有虛擬性、跨地域性等特征
· 需要重點審查電子數據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 對于自動生成的層級關系應當審慎認定
2. “預備犯”的認定界限
· 傳銷組織的成立往往有一個發展過程
· 對于尚未實施完整傳銷活動的“預備”階段
· 需要嚴格把握刑事處罰的界限
六、 量刑辯護的空間
即使構成犯罪,在量刑方面仍有較大辯護空間:
1. 犯罪地位的區分
· 對于在傳銷組織中處于較低層級的領導者
· 可以論證其作用較小、獲利較少
· 爭取認定為從犯或作用相對較小的主犯
2. 悔罪表現的考量
· 主動退繳違法所得
· 積極配合調查取證
· 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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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結語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辯護,需要辯護人準確把握傳銷活動的本質特征,深入分析商業模式的具體運作,嚴格區分組織領導者與一般參與者。在保障市場經濟秩序的同時,也要避免刑事打擊的擴大化,為商業創新留下必要的法律空間。這既是對辯護人專業能力的考驗,也是對司法智慧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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