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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吳國雄律師(深圳) 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海關及走私刑事業務委員會主任,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走私犯罪刑事辯護專業資深律師,專注于走私犯罪辯護、海關爭議解決、海關事務專項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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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為 AI 生成 非真實品牌保健品)
來函咨詢:
我司是一家跨境電商零售進口企業,代理境外一家保健品,通過1210模式向境內消費者銷售。為了擴大產品銷路,我們找了一些博主、主播等幫忙宣傳,這樣我們也要提供一些樣品。于是我們就讓公司員工或親戚朋友刷單,把貨刷出來之后,免費交給博主、主播使用。前幾天,海關稽查人員到我司來調查,說因為訂單有很多是寄往我司地址的,懷疑我司有刷單走私的嫌疑。我司如實告知,我司沒有把貨物刷出來銷售,而是公司自用;我司又沒有辦法一般貿易進口此款保健品。海關工作人員說,那也有可能涉嫌走私。現在案件還在調查中。請問這種情況不可能定走私吧?
走私刑事辯護律師吳國雄律師/深圳:
1、依據《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6)18號)《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8〕49號),在單次限值(5000元)、年度限值(26000元)以內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包括1210、9610),關稅稅率暫設為0%;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征收。所述商品進口之后,不得用于境內二次銷售。
2、目前司法實踐中一般這樣定義“刷單”,即將本應以一般貿易批量進口的貨物偽報成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事實上,這里面不存在真實的跨境電商訂單,所有的三單本來是不存在的,不存在真實的個人消費者、身份證號、收件地址等。還本來之面目,即為一般貿易,所以在計算應繳稅額時應當以一般貿易貨物的稅率來計核。
3、不過,目前司法實踐中的“刷單”的主要目的是以“跨境電商零售”的形式進口商品、集貨,再二次銷售牟利。筆者認為你司的行為與此有區別在于,你司的目的不是為了二次銷售,而實際上又無法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不得已而為之的經營行為,在主觀上沒有偷逃稅額的故意。所以此種行為,宜定性“違規”而不是“走私”。
(本文屬個人觀點,不構成任何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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