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24日
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通告
嚴厲督促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
關于嚴厲督促
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的通告
為維護法治尊嚴和司法權威,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發布通告如下:
一、凡在法院立案執行,但尚未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單位),必須在本通告發布之日起,主動向法院如實申報財產狀況,并嚴格按照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內容(包括金錢給付、行為履行等方面),全面、及時、足額履行義務。
二、對拒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法院將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等強制措施,拍賣、變賣、處置財產。對被執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等)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乘坐飛機,乘坐G字頭動車組、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座以上座位、列車軟臥,星級酒店食宿,子女就讀高級私立學校等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消費行為。法院將通過公告欄、微信公眾號等平臺進行集中曝光,啟動聯合信用懲戒,發現被執行人違反禁令的,嚴厲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執行人,法院將根據情節輕重對個人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被執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等)處以15日以下的司法拘留。
四、對于拒不履行執行義務,情節嚴重的被執行人,法院將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線索,或引導申請執行人自訴,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五、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拒絕協助執行或者實施妨礙執行行為的,法院除責令履行協助義務外,還將視情況對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或者司法拘留。經罰款、拘留后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或者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按約履行的,人民法院將按照法律程序解除限制高消費措施,屏蔽失信記錄。
“守法守信光榮、違法失信可恥”,在此嚴正督促被執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心存僥幸,隱匿財產、逃避執行甚至阻礙執行的,終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解決“執行難”問題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歡迎社會公眾踴躍舉報、提供被執行人的下落和財產線索,監督被執行人規避執行行為、高消費行為等。對舉報人的身份信息及提供線索的有關情況,法院將嚴格保密。
大家共同努力,人人守信,共同創建“誠信臨沂”“法治臨沂”“平安臨沂”!
特此通告。
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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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瑯琊新聞網微信
編輯| 嚴潔 二審| 徐帆 三審| 丁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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