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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權編對于保障群眾切身利益、提升人格權益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網絡暴力、性騷擾、AI換臉等侵害人格權益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為引領社會風尚、明確行為規則提供參考指引,2025年10月24日,蘇州中院梳理并發布了蘇州法院依法保護人格權益的8起典型案例。
醫療機構開展臨床試驗項目不規范,應對患者治療無效的后果
承擔賠償責任
原文標題: 受試者于醫療試驗中病故責任的認定
PART 01
基本案情
羅某患有“多發性骨髓瘤”。
為參與甲公司和乙醫院合作開展的細胞治療惡性腫瘤臨床試驗項目,羅某在甲公司提供的臨床研究知情同意書中簽名,并先后十次入住乙醫院治療。
2020年3月,羅某入住乙醫院治療時,該院認為羅某病情惡化。
在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和乙醫院的推薦下,羅某接受了細胞治療聯合化療,后出現明顯不適反應,轉院治療未果,最終羅某于2020年4月因治療無效去世。
治療期間,羅某的家屬還曾支付試驗費。
羅某家屬向法院起訴要求甲公司、乙醫院返還臨床試驗費用、醫療費并賠償因羅某死亡造成的損失。
PART 02
裁判結果
姑蘇法院一審判決支持返還醫療費、試驗費,并判令甲公司、乙醫院賠償損失90余萬元,蘇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生效裁判認為:首先,乙醫院未按照倫理委員會批準通過的研究方案對羅某進行治療。
其次,羅某簽署的知情同意書未經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且知情同意書中關于免除試驗申辦方責任的內容違反了《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乙醫院住院病案中關于對受試者知情同意告知的內容也不規范。
最后,案涉臨床試驗研究者未依規提交《研究進展報告》,倫理委員會也未依規進行跟蹤審查,導致臨床試驗脫離規范管理。
上述情況均增大了受試者羅某遭受人身損害的風險,甲公司、乙醫院應對羅某家屬的各項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
對于乙醫院收取的試驗費用,違反了《民法典》醫療試驗禁止收費的規定,應向患者家屬返還費用。
PART 03
典型意義
醫學研究的主要目的是增進人類健康、造福人類,但臨床試驗必須以保障受試者的人格尊嚴和生命健康為前提。
本案中,法院依法明確了臨床試驗的受試者對試驗目的、治療方案和潛在風險等情況享有知情同意權。
醫療研究機構應嚴格按照批準的試驗方案推進醫療試驗,并由倫理委員會對試驗過程持續跟蹤關注,以確保受試者的安全、健康和尊嚴始終得到保護。
本案為醫療研究機構的倫理責任與社會責任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對于規范臨床試驗行為、強化受試者權益保障具有重要的示范意義。
PART 04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條為研制新藥、醫療器械或者發展新的預防和治療方法,需要進行臨床試驗的,應當依法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并經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向受試者或者受試者的監護人告知試驗目的、用途和可能產生的風險等詳細情況,并經其書面同意。
進行臨床試驗的,不得向受試者收取試驗費用。
來源:蘇州中院
時間:2025-10-24 14:05
網址:https://mp.weixin.qq.com/s/I1h2DDhvJWdA_wdaochM_Q點擊左下角的「閱讀原文」可查看原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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