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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來源與爭議
李春平的巨額財富,據他本人及多家媒體報道,主要繼承自一位比他年長近40歲的好萊塢女星。
- 傳奇經歷
:1979年,李春平在北京飯店結識了這位女星,后者被他酷似其初戀情人的容貌所吸引。1980年,他以" 養子 "身份隨其赴美,開始了長達 十余年的陪伴與照料 。在此期間,他不僅要負責老太太的飲食起居,在其患病后更是悉心護理,但同時個人自由也受到嚴格限制。
- 繼承遺產
:1990年,女星在臨終前與李春平結婚,并將總值約 268億元人民幣 的巨額遺產留給了他。這筆遺產包括美國曼哈頓及北京的多處豪宅、三輛勞斯萊斯、梵高與畢加索的畫作以及大量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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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的黃昏與黎明:一份用李春平案例寫就的財富保全教科書 第一部分:案例深度復盤——李春平的四大財富"失守點" 失守點一:決策權真空——當主人"離線",誰來做主?
- 核心問題
阿爾茲海默癥導致李春平 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從法律上講,他成了一個需要被監護的"禁治產人"。
- 過程還原
- 前女友韓某
持有早期簽訂的監護協議,主張監護權。
- "摯友"及工作人員團伙
質疑韓某的監護權,并通過非法手段,讓處于認知障礙狀態的李春平與保姆 余啟存登記結婚 ,試圖以"配偶"這一第一順位監護人的身份取而代之。
- 保鏢劉長志
作為工作人員之一,直接將李春平的財產管理權 委托給外部資產管理公司 ,導致古董被搬、資產被抵押。
- 前女友韓某
- 后果分析
一場圍繞"誰能合法代表李春平"的混戰。由于沒有一份在法律上清晰、無可爭議的 意定監護協議 ,他的身體和財產成為各方勢力搶奪的"無主之地",甚至連基本的就醫、養老住所都無法得到穩定保障。
- 核心問題
李春平的資產(現金、房產、古董等)完全 登記在其個人名下 ,沒有進行任何 資產隔離 的結構性安排。
- 過程還原
當其失能后,身邊人可以輕易地 控制其銀行賬戶 。
其珍藏的 數千件古董 ,因其本人無法表達意愿,被工作人員輕易地從家中或倉庫搬走、處置。
其房產等資產可以被輕易地用做 抵押物 ,為不明貸款提供擔保,而貸款資金可能被他人侵吞。
- 后果分析
他的財富像一個沒有鎧甲、沒有衛兵的城池。任何獲得他印章、證件或控制其人身的人,都能像土匪一樣沖進去劫掠一番。這正是 家族信托 所能解決的核心問題。
- 核心問題
法律關系模糊,為身后繼承埋下巨大隱患。
- 過程還原
- 女友韓某與試管兒子
有血緣關系的兒子,但李春平與韓某 無婚姻關系 。兒子的繼承權雖受法律保護,但其母韓某作為法定代理人,在繼承和管理遺產過程中,極易與其他方產生沖突。
- 保姆余啟存
通過一樁合法性存疑的婚姻,獲得了"配偶"這一 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 的身份。即使婚姻被挑戰,也足以引發漫長的法律訴訟,消耗巨額資產。
- 女友韓某與試管兒子
- 后果分析
在沒有 遺囑 明確指定的情況下,根據《民法典》,其配偶(保姆)、非婚生子、可能的兄弟姐妹等將陷入一場混戰,其巨額遺產的最終歸屬將是一個漫長的未知數。
- 核心問題
李春平先生可能做過零星的安排(如與韓某簽協議),但 沒有建立一個各司其職、相互制衡的系統 。
- 后果分析
他的規劃是"點狀"的、不成體系的。比如,有監護協議,但監護人的權力由誰監督?有巨額資產,但資產的管理和分配規則是什么?這些問題都沒有答案。真正的財富規劃需要一個" 組合拳 ",讓不同的工具負責解決不同維度的問題。
假設我們是李春平先生的財富管理顧問團隊,在他確診阿爾茲海默癥之前,應為他構建如下防御體系:
第一道防線:人身決策權堡壘——【意定監護 + 生前預囑】
- 意定監護協議(核心中的核心)
設立 "監護監督人" ,可以是另一位律師、會計師或信任的摯友。
要求監護人 定期向監督人報告 李春平的健康狀況及發生的重大醫療支出。
明確監護權 僅限于 人身照護、醫療決定、選擇養老機構等。
- 明確排除
其對重大財產的處理權(如買賣房產、抵押貸款、處置古董)。
- 指定誰
不單獨依賴任何一位有利益關聯的親友。 最佳方案 :指定一家 專業的律師事務所或信托公司 作為唯一或共同監護人。
效果
如此,前女友、摯友、保姆等所有人都無法通過控制李春平的人身來獲取財產利益。保鏢試圖將財產委托給資產管理公司的行為,會因監護人無權處理而直接被銀行拒絕。
- 生前預囑
詳細寫明在生命終末期,希望接受或不接受哪些維生治療。確保其生命最后的尊嚴掌握在自己手中,而非成為他人延長"搖錢樹"生命的工具。
- 不可撤銷家族信托(財富保護的基石)
受托人每月向李春平指定的生活賬戶支付 固定數額的生活費、醫療護工費 。這筆錢足夠他享受頂級照護,但不足以讓身邊人進行大規模資本運作。
所有大額醫療支出,由醫院直接賬單至信托,由受托人 直接向醫院支付 ,杜絕資金被截留。
- 明確禁止
信托財產不得用于為任何他人(包括女友、朋友、工作人員)的債務提供擔保或抵押。
其子作為受益人,在成年(如18歲)前,信托僅支付其教育、基本生活費用。
其子到達不同年齡(如25歲、30歲、35歲),分批次、按比例獲得信托本金,避免年少得志,揮霍一空。
明確其子之母 韓某 僅能作為兒子受益金的代管人,且資金用途受限,無法挪用。
- 設立時點
須在李春平先生神志清醒、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設立。
- 資產裝入
將其 絕大部分金融資產(現金、股票、基金)和不動產(房產) 的所有權轉移至信托名下。古董等收藏品可以通過特殊條款納入信托框架管理。
效果
此信托一旦設立,李春平的個人風險(健康、債務、婚姻)與信托資產完全隔離。身邊所有心懷鬼胎的人會發現,他們即使控制了李春平這個人,也動不了他的核心財富,因為錢在法律上已不屬于李春平個人。
- 人壽保險 + 保險金信托
作為家族信托的補充,購買大額保單,并將受益人設定為上述家族信托。其身故后,保險金直接進入信托,按照信托既定的規則進行分配,進一步增加其子的保障。
- 遺囑(作為"收尾"工具)
用于處理 未成功裝入信托的零星資產 (如某輛車、某塊手表)。
在遺囑中明確重申家族信托的分配意愿,并指定 遺囑執行人 (最好是律師事務所),以確保其最終意愿不被挑戰。
- 持久性授權書
在信托設立后,可簽署一份持久性授權書,授權其信任的律師,在其心智能力開始衰退但尚未完全失能時,幫助處理一些日常賬單支付、信件收發等瑣事。這份授權書在其完全失能后自動失效,權力移交至意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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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以李春平先生案例寫就的教科書告訴我們:財富的終極智慧,在于在風平浪靜時,為自己和家人建造一艘能抵御任何風浪的方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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