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公眾號:“海律通訊”
原標題:走私戰略礦產(銻錠、鍺錠、稀土等)不起訴之后海關如何行政處罰?走私兩用物項貨物不起訴案例10起,看海關后續處罰
吳國雄律師 深圳.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 海關及走私刑事業務委員會主任
(注:近期,本律師團隊接到不少咨詢:走私兩用物項出口案如銻、鍺、稀土等,檢察院不起訴之后,海關將如何處罰的問題。我們收集了近年相關案例,供相關人士參考。以下案例來源公開渠道,涉案企業、人員皆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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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于網絡,與案件無關)
案例1 偽報目的國走私出口氫氧化鈉至緬甸
經海關調查,當事人有以下違法行為:2019年6月至12月期間,甲甲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乙乙商貿有限公司、陳某、陸某在明知向緬甸出口氫氧化鈉需要辦理《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的情況下,伙同未辦理該許可證的丙丙集團有限公司,以偽報貿易國的方式走私出口四票氫氧化鈉至緬甸,共計260噸。
以上事實有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檢察意見書、緝私局起訴意見書、出口貨物報關單、合同、箱單、發票、提單、收取擔保憑單、詢問筆錄、訊問筆錄、銀行水單、企業情況說明等材料在案佐證。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第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對甲甲化工有限責任公司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39940元,并科處罰款人民幣264635元,對陳某科處罰款人民幣10000元。
對乙乙商貿有限公司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3000元,并科處罰款人民幣264635元,對陸某科處罰款人民幣10000元
案例2 偽報目的國走私出口碳酸氫鈉至緬甸
AA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A公司)在未辦理《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的情況下,違反《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等相關規定,采用偽報抵運國、目的地港的方式,在2020年6月、9月,將AA公司生產的碳酸氫鈉銷售到緬甸。出口碳酸氫鈉兩票,貨物凈重分別為:27噸、81噸;貨物價值分別為:人民幣42553.67元、114853.46元。上述貨物出口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96224.28元。
AA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構成走私行為。
以上行為有:AA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的《查問筆錄》;公司提交的《情況說明》;檢察院出制發的《不起訴決定書》以及《不起訴理由說明書》;檢察院《檢察意見書》;02.26涉嫌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案案卷材料復印件;03.09涉嫌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案案卷材料復印件等證據為證。
鑒于AA公司上述走私行為情節輕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沒收走私貨物的等值貨款人民幣155635.37元,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96224.28元。
案例3 偽報最終目的國走私出口碳酸鈉至緬甸
2019年12月,BB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業務員,為將一批碳酸鈉(純堿)銷往緬甸牟利,通謀采用偽報最終目的國、指運港方式逃避《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管理,將之走私出口。
當月,BB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向當事人CC農資有限公司采購了該批66噸碳酸鈉,約定由CC農資有限公司清關出口。為實施走私,BB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在明知CC農資有限公司沒有《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的情況下,隱瞞了貨物目的地為緬甸的事實,向CC農資有限公司提供了顯示最終目的國、指運港為新加坡的虛假報關資料,用于偽報清關。
2020年1月21日,CC農資有限公司在未有效核實真實目的地的情況下,作為發貨人向海關申報出口了涉案貨物,申報的最終目的國、指運港均為新加坡。最終涉案貨物被走私出口,運至緬甸。
當事人BB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上述行為構成走私行為。BB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參與策劃并組織實施上述走私行為,屬于該公司單位走私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BB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的業務人員,參與策劃并具體實施了上述走私行為,屬于該公司單位走私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當事人CC農資有限公司上述行為構成申報不實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影響了國家許可證件管理。BB國際貿易有限公司、CC農資有限公司均能夠積極配合調查,認錯認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的從輕處罰情節。
以上事實有出口報關單及隨附單證;成交確認書及其他業務資料;提單;微信聊天記錄;筆錄材料;不起訴決定書、不起訴理由說明書;當事人身份資料等證據為證。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第八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三)項、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沒收BB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的走私貨物;對法定代表人予以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1萬元;對業務員予以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1萬元;對CC農資有限公司科處罰款人民幣7000元。鑒于走私貨物已被實際出口至境外,無法沒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對BB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追繳走私貨物等值價款人民幣96977元。
案例4 將膨脹石墨偽報成鱗石墨報關出口
2019 年 6 月至 10 月間,當事人DD進出口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張某為給公司謀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出口膨脹石墨需辦理《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的情況下,制作虛假單證逃避海關監管,將251000 千克膨脹石墨偽報成鱗石墨報關出口。經計核,上述走私貨物出口貨物價值共計 2298038.9 元。
以上行為有(1)出口報關單據;(2)訊問筆錄、查問筆錄、詢問筆錄(3)貨物、物品價值證明書;(4)不起訴決定書等證據為證。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七條第二項所列之走私行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DD進出口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沒收走私貨物。
鑒于上述走私貨物已被使用無法沒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DD進出口有限公司追繳上述走私貨物的等值價款人民幣2298038.9 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決定對DD公司主管人員張某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警告。
案例5 硫化鈉 許可證目的國為俄羅斯,實際出口國為烏拉圭
2022年1月25日至3月16日期間,當事人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三票報關單項下硫化鈉共計54噸,商品編號2830101000(需兩用物項和技術許可證),FOB總價38340美元,貿易國俄羅斯聯邦。經海關緝私分局立案偵查查明,當事人在明知上述貨物最終出口目的國為烏拉圭的情況下,以偽報貿易國方式將硫化鈉走私出境,以逃避國家對兩用物項貨物的出口管制,涉嫌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罪。因犯罪情節輕微,2023年9月7日,檢察院對當事人作出不起訴決定,并提出給予行政處罰的檢察意見。
以上行為有報關單及隨附單據、訊問筆錄、查問筆錄、當事人陳述材料、證人證言及情況說明、微信聊天記錄截圖、《不起訴決定書》和《檢察意見書》等證據為證。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條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沒收違法所得25821.49元,并處罰款50萬元。
案例6 將人造石墨偽報為煅燒石油焦向海關申報出口
2021年11月19日,當事人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煅燒石油焦36噸,申報商品編號2713121000(無出口退稅、無監管條件),C&F總價36720美元,其中運費8600美元。經查驗,實貨為人造石墨,應歸入商品編號38011000(無出口退稅、需兩用物項和技術許可證)。經海關緝私分局立案偵查查明,當事人在明知出口貨物屬于兩用物項許可證管理商品的情況下,以偽報品名方式將人造石墨偽報為煅燒石油焦向海關申報出口,以逃避國家對兩用物項貨物的出口管制,涉嫌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罪。因犯罪情節輕微,2022年11月25日,檢察院對當事人作出不起訴決定,并提出給予行政處罰的檢察意見。
以上行為有報關單及隨附單據,微信聊天記錄,扣留的36噸人造石墨實貨及查驗、化驗、歸類材料,涉案貨物照片,訊問筆錄、查問筆錄、證人證言及情況說明,《不起訴決定書》,《檢察意見書》,兩用物項許可證等證據為證。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條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36萬元。
案例7 出口純堿至緬甸,偽報目的港為新加坡
2017年2月,EE化工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在明知純堿出口至緬甸需要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在沒有許可證的情況下,為非法牟利,策劃、組織該公司采用將目的港偽報為新加坡的方式將一票純堿走私出口至緬甸仰光,數量為63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EE化工有限公司上述行為構成走私行為,黃某為該公司單位違法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以上行為有出口報關單及隨附單證:購銷合同及其他業務資料:訂艙資料:提單及集裝箱動態運輸軌跡:往來郵件:QQ聊天記錄:微信聊天記錄;EE化工有限公司等的業務資料文件:筆錄材料:情況說明:不起訴決定書、不起訴理由說明書:當事人身份資料等證據為證。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沒收EE化工有限公司的走私貨物,鑒于走私貨物已被實際出口至境外,無法沒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決定對EE化工有限公司追繳走私貨物等值價款人民幣98429元。對黃某處罰1萬元。
案例8純堿
2017年2月、4月,FF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明知純堿出口至緬甸需要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在沒有該許可證的情況下,作為貨代分別配合EE化工有限公司、GG國際有限公司采用將目的港偽報為新加坡的方式將63噸、210噸純堿走私出口至緬甸仰光,王某作為該公司的員工,制作并向報關企業提供了用于偽報的虛假單證,具體實施了上述走私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FF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上述行為構成走私行為,王某為該公司單位違法的其他直接負責人員。
以上行為有出口報關單及隨附單證;購銷合同及其他業務資料;訂艙資料;提單及集裝箱動態運輸軌跡;往來郵件:QQ聊天記錄:微信聊天記錄:EE化工有限公司等的業務資料文件;筆錄材料:情況說明:不起訴決定書、不起訴理由說明書:當事人身份資料等證據為證。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對FF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科處罰款人民幣2萬元:對王某予以警告。
案例9 將膨脹石墨偽報成鱗片石墨走私出口
經查,2019 年 8 月至 2020 年 3 月間,HH碳素有限公司總經理、實際負責人許某某在明知出口膨脹石墨需辦理《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的情況下,指使其公司員工章某制作虛假單證逃避海關監管,將膨脹石墨259575 千克 偽 報 成 鱗 片 石 墨 走 私 出 口。
以上行為有(1)出口報關單及相關單據;(2)海關貨物查驗記錄單、歸類認定書;(3)扣留決定書及扣留清單;(4)不起訴決定書;(5)《訊問筆錄》、《查問筆錄》、《詢問筆錄》;(6)你公司情況說明等證據為證。
HH碳素有限公司、許某某、章某的上述行為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列之走私行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決定對HH碳素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沒收走私貨物。
鑒于上述走私貨物中有158050 千克案發前已經出口無法沒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決定追繳該部分走私貨物的等值價款 1552790元人民幣。
綜上,決定對HH碳素有限公司沒收在扣走私貨物膨脹石墨101525 千克,并追繳走私貨物的等值價款 1552790元人民幣。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決定對HH碳素有限公司主管人員許某某予以警告。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決定對HH碳素有限公司直接責任人員章某予以警告。
案例10 碳酸鈉
2020年5月20日,當事人通過JJ有限公司申報出口54噸碳酸鈉,申報貿易國別和抵運港為越南。該票業務實際客戶為老撾某進出口公司,貨物實際目的地為老撾。當事人在明知向老撾出口碳酸鈉需要辦理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的情況下,由其主管人員云某具體操作,未按規定辦理相關證件,將貿易國別偽報為越南申報出口54噸碳酸鈉。當事人逃避海關監管,通過偽報貿易國別的方式走私出口碳酸鈉至老撾,運輸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出境,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述之走私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緝私分局移送行政處理函及隨案移送的案卷材料復印件、授權委托書、營業執照、企業信息信用公示系統查詢、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收取擔保憑單、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檢察意見書,查問筆錄等為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應對當事人沒收走私貨物并處罰款,因走私貨物已出口無法沒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追繳上述貨物的等值價款人民幣6.4629萬元,并科處罰款人民幣3000元。因云某為當事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對云某予以警告并科處罰款人民幣2000元。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六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追繳走私貨物的等值價款人民幣6.4629萬元;
2、并科處罰款人民幣3000元;
3、對主管人員云某予以警告并科處罰款人民幣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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