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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不是為了熱,是為了讓大家不冷。
——渭南某局工程師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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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王某的“名言警句”再次響起,秋褲已經穿上,暖氣費也該繳了。
不過到底繳還是不繳,很多人又該糾結了,因為錢花了,卻未必暖。
但是不管暖氣熱不熱,有沒有選擇繳費,“30%空置費”永遠都在那里,不離不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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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這位網友,買下西安東郊御錦城的房子,在辦理暖氣費繳納時被熱力公司拒絕,因為上任房主未繳納去年的空置費,如果要用暖,必須繳納上任房主拖欠的暖氣費。
你感覺很冤?請你先別覺得冤,官方給出了明確回應:
首先普及了《西安市集中供熱條例》規定,未開啟戶外暖氣閥門,未用熱的用戶,應當向供熱企業繳納基本熱費,基本熱費的收取標準為總熱費的30%。
其次明確了這筆費用必須由后房主繳納,官方表示:
暖氣費的產生基于房屋的實際使用,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權,即使房屋已經出售并且所有權發生了轉移,如果前房主沒有結清之前的暖氣費用,熱力公司仍然有權向房屋新主人追討這筆費用。
因為熱力公司與前房主之間存在著供用熱力合同關系,而這種合同關系并不會因為房屋的出售而自動解除。
所以,買房前必須查清楚前任房主的欠費情況,暖氣費是一項,其余還有物業費、電費、水費、燃氣費,避免吃虧。
關于“供暖空置費”的爭議一直存在,熱力公司每年在繳費期都會出來解釋,空置費實際為基本熱費,主要分攤供熱管道維護、熱源備用等固定成本,避免因用戶停供造成系統效率下降。另一方面,就是避免周邊“停供用戶”對“供熱用戶”免費蹭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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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2年8月西安曾對一份“取消基本熱費”的政協提案進行回復說明,理由集中于5個方面:
1、《西安市集中供熱條例》的限制,在《條例》修訂前不具備取消“基本熱費”的條件。
2、設施設備管網運行維護固定成本。
3、煤改氣后,供熱成本大幅增加,仍需財政進行補貼。
4、供熱成本高于供熱價格,供熱企業每年都提出提高供熱價格要求。
5、國際大宗商品價格大幅上漲,通脹壓力持續增大。
但大家矛盾點不僅僅在于“空置費”,總結如下:
其一、西安暖氣空置費30%是否過高?因為一些城市已經取消了空置費,比如山東省、河北石家莊、涿州、遼寧沈陽、大連,包頭市基礎熱費比例為15%。
其二、供熱效果如何有效監測?按《條例》規定,供熱溫度不達標,需要按雙方確認不達標天數,去除基本熱費后,向用戶退還熱費;標準為:
(一)供熱溫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還熱費的20%;
(二)供熱溫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還熱費的50%;
(三)供熱溫度低于14℃的,全額退還熱費。
其中,如何做到雙方即時確認不達標是關鍵,比如不少用戶投訴測溫人員在午間最高時測溫,以求溫度達標。
其三、供熱時段的爭議,按規定供熱時間為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為期四個月,爭議點在于供得太遲,停得過早,比如最近剛進11月氣溫驟降但暖氣還沒來,而到了次年3月氣溫已經回升,暖氣又沒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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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聊了這么多問題,歸根到底還是商品消費和服務品質的問題,我們的消費是否透明?是否得到了與之匹配的服務品質?
最后,作為千萬用戶中的一個,也提一點建議:
1、“暖氣空置費”是否可以下調或取消?畢竟其他城市已經有先例。
2、“供熱效果”是否有更科學的方式監測?比如采用科技化計量器,用戶自主申報,實現全天候精準監測。
3、“供熱時段”是否可以調整?比如調整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1日。
4、“計費方式”是否可以調整?比如在移動支付極其發達的當下,按月份計收,給用戶一定的選擇權利,更加符合節能環保大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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