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城鄉水務局
涉水違法行為風險告知書
為維護水資源安全、保障水生態環境、規范水事活動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就涉水活動中常見違法風險及法律責任告知如下,望各單位、個人嚴格遵守。
一、常見涉水違法情形及法律風險
(一)水資源管理類
1.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或未按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
2.拒不繳納、拖欠水資源稅。
3.擅自改裝、拆除、損壞取水計量設施。
法律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規定,將面臨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并罰款。其中,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規定條件取水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二)河湖保護類
1.在河道、湖泊、水庫管理范圍內擅自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活動。
2.向河道、湖泊違法傾倒垃圾、渣土等廢棄物,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桿作物。
3.河道(水庫)管理、保護范圍內非法采砂、取土。
4.破壞堤防、護岸、閘壩等水利工程設施。
5.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在河道、水庫管理范圍內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穿河管道、電纜。
法律風險:將被責令限期拆除、清理,補辦有關手續并處以罰款。如向河道內傾倒垃圾等廢棄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規定,可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審查同意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的,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工程設施損壞的,需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水土保持類
1.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方案未經批準即開工建設。
2.生產建設項目未按要求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水土流失。
3.擅自占用、損毀水土保持設施。
法律風險:將面臨責令停止施工、限期補辦手續、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規定,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未經批準開工建設的,可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防洪安全類
1.在防洪保護區內從事影響防洪的爆破、打井、采石等活動。
2.擅自堵塞、圍填河道、湖泊,影響行洪排澇。
3.拒不執行防汛指揮機構發布的防汛調度指令。
法律風險:將被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并處以罰款。造成洪澇災害損失的,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供水管理類
1.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或產生、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
2.以偷接、改裝等方式盜用公共供水。
3.擅自拆卸、啟封、損壞供水計量裝置。
法律風險:根據《城市供水條例》《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等,將面臨責令改正、停止違法行為、罰款。其中,盜用供水可按水量追繳水費并處罰款;擅自連接管網造成水質污染或設施損壞的,需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六)排水管理類
1.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擅自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2.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雨水管網與污水管網混接,或把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3.排水戶未按排水許可證規定的種類、總量、污染物濃度等標準排放污水。
4.拒不繳納、拖欠污水處理費。
5.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如損毀排水管道、窨井等。
法律風險: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等,將面臨責令改正、警告、罰款。其中,未取得許可證排放污水的,可處50萬元以下罰款;混接管網的,對單位可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或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損壞或損失的,需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合規建議
1.開展涉水活動前,主動向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市城鄉水務局)咨詢政策要求,需辦理許可的(如取水許可、涉河建設項目行政許可、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等),務必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2.定期組織相關人員學習涉水法律法規,熟悉自身在水資源利用、河湖保護、防洪安全、供水排水管理等方面的法定義務,避免因認知不足引發違法風險。
3.發現自身存在輕微違法傾向或疑問時,及時與水行政主管部門溝通,主動整改,爭取從輕、減輕處理;發現他人涉水違法行為,可撥打0632-5691310舉報。
三、告知說明
本告知書僅為風險提示,具體法律適用以現行法律法規及主管部門認定為準。若違反涉水法律法規,水行政主管部門將嚴格依法查處,不免除相關單位或個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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