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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部重磅發文:五類科技人員(或機構)違規行為及處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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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高校人工智能與大數據創新聯盟


      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調查處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進一步規范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調查處理工作,科學技術部對《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學技術部令第19號)進行了修訂,形成《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調查處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將征求意見稿及其修訂說明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如對征求意見稿有修改意見,可通過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jds_kjjdc@most.cn。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海淀區復興路乙15號,科技部十司(郵政編碼:100862),請在信封注明“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調查處理規定征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傳真方式將意見發送至:010-58881473。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5年12月4日。

      感謝對國家科學技術工作的支持。

      附件:

      1.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調查處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2.關于《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調查處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的修訂說明

      科技部十司

      2025年11月5日

      附件1:

      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調查處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規范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的調查處理,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科研生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職責分工】 各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各科學技術活動主責單位(以下統稱“主管單位”)根據職責和權限對科學技術活動實施中發生的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其中,科學技術活動主責單位是指依據相關規定或程序確定的、負責具體科學技術活動管理并對總體目標負責的單位,包括有關的科技項目主責單位,科技平臺、科技人才主管部門等。

      主管單位可將具體調查工作委托有關機構依規開展,調查過程中應加強指導監督,調查完成后應加強對調查結論的審核。對于沒有行政處理權限的主管單位,應按要求組織開展調查工作,按程序報送具有行政處理權限的上級主管部門作出處理。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涉及多個單位或人員的,有關主管單位可組織開展聯合調查和處理。

      第三條【適用范圍】 對有關參與科學技術活動機構和人員的調查和處理,適用本規定。

      (一)科學技術活動受托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受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即受主管單位委托開展相關科學技術活動管理監督、支撐服務等工作的機構及其有關工作人員;

      (二)科學技術活動實施單位(以下簡稱“實施單位”),即開展、申請或依托開展、申請具體科學技術活動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及其他組織;

      (三)科學技術人員,即直接從事科學技術活動的人員和為科學技術活動提供管理、服務的人員;

      (四)科學技術活動咨詢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即為科學技術活動提供咨詢、評審、評估、評價、檢查等意見的專業人員;

      (五)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即為科學技術活動提供審計、咨詢、評估評價、經紀、知識產權代理、檢驗檢測、出版等服務的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茖W技術活動違規行為涉及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人員的,由有關機關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條【調查處理原則】 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的調查處理,應區分主觀過錯、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做到程序正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準確、處理恰當。

      第二章 違規行為

      第五條【受托機構違規情形】 受托機構的違規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履行委托協議、任務合同等約定的主要義務,影響受托工作正常開展;

      (二)管理和監督失職,造成負面影響或財政資金損失;

      (三)未按規定及時報告受托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四)調查和處理不及時、不到位,未按規定匯交調查處理數據;

      (五)承擔或參加所管理的科學技術活動,有明確規定或事前約定的除外;

      (六)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得管理資格;

      (七)違規安排、使用財政資金,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占用所管理的科研資金;

      (八)設租尋租、徇私舞弊、濫用職權;

      (九)隱瞞、包庇、縱容或參與科學技術活動中相關單位或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

      (十)不配合主管單位或有關部門組織的科學技術活動監督檢查、評估評價等監管工作,不整改、虛假整改或整改未達到要求;

      (十一)違反國家科學技術活動保密相關規定;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相關違規行為。

      第六條【受托機構工作人員違規情形】 受托機構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工作失職,影響受托工作正常開展;

      (二)工作過失,造成負面影響或財政資金損失;

      (三)違反回避要求,隱瞞利益關系或沖突;

      (四)未經批準在相關科學技術活動實施單位兼職;

      (五)承擔或參加所管理的科學技術活動,有明確規定或事前約定的除外;

      (六)參與本單位管理科學技術活動中有關論文、著作、專利、標準等科學技術成果的署名,有明確規定或事前約定的除外;

      (七)組織、協助、接受“打招呼”“走關系”等請托;

      (八)干預評審活動或向評審專家施加傾向性影響;

      (九)泄露需保密的申報材料、專家名單、專家意見、評審結論和立項安排等相關信息和其他敏感信息;

      (十)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占用所管理的科研資金;

      (十一)設租尋租、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利用組織科學技術活動之便謀取不當利益;

      (十二)不配合主管單位或有關部門組織的科學技術活動監督檢查、評估評價等監管工作;

      (十三)違反國家科學技術活動保密相關規定;

      (十四)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相關違規行為。

      第七條【實施單位違規情形】 實施單位的違規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履行科學技術活動任務書、合同等約定的主要義務,影響科學技術活動正常開展;

      (二)管理和監督失職,造成負面影響或財政資金損失;

      (三)未按規定及時報告科學技術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四)在科學技術活動的申報、評審、實施、驗收、監督檢查和評估評價等活動中弄虛作假;

      (五)違規轉包、分包科研任務;

      (六)違反科研誠信、科技倫理等管理規定或相關要求;

      (七)調查和處理不及時、不到位,未按規定匯交調查處理數據;

      (八)組織、協助“打招呼”“走關系”等請托;

      (九)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占用財政科研資金;

      (十)隱瞞、遷就、包庇、縱容或參與本單位人員的違法違規活動;

      (十一)不按規定上繳應繳的財政科研資金;

      (十二)不配合主管單位或有關部門組織的科學技術活動監督檢查、評估評價等監管工作,不整改、虛假整改或整改未達到要求;

      (十三)違反國家科學技術活動保密相關規定;

      (十四)開展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的科學技術活動;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相關違規行為。

      第八條【科學技術人員違規情形】 科學技術人員的違規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履行科學技術活動任務書、合同等約定的主要義務,影響科學技術活動正常開展;

      (二)在科學技術活動的申報、評審、實施、驗收、監督檢查和評估評價等活動中弄虛作假;

      (三)夸大研究基礎、學術價值或科技成果的技術價值、社會經濟效益,隱瞞技術風險,造成負面影響或財政資金損失;

      (四)未按規定及時報告科學技術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五)人才計劃入選者、重大科研項目負責人在支持期內、聘期內或項目執行期內擅自變更工作單位;

      (六)違反科研誠信、科技倫理等管理規定或相關要求;

      (七)違反回避要求,隱瞞利益關系或沖突;

      (八)組織、實施、接受、協助“打招呼”“走關系”等請托;

      (九)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占用財政科研資金;

      (十)擅自降低科學技術活動任務書、合同約定的目標任務要求;

      (十一)提交科學技術活動實施周期外成果、不相關成果或虛假成果;

      (十二)抄襲、剽竊、侵占、篡改他人科學技術成果,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等;

      (十三)編造科學技術成果,濫用人工智能等手段編造科學技術活動相關資料、成果等;

      (十四)不配合科學技術活動監督檢查、評估評價等監管工作,不整改、虛假整改或整改未達到要求;

      (十五)違反國家科學技術活動保密相關規定;

      (十六)開展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的科學技術活動;

      (十七)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相關違規行為。

      第九條【評審專家違規情形】 評審專家的違規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遵守科學技術活動組織方規定的工作要求或未履行簽訂的工作承諾;

      (二)違反回避要求,隱瞞利益關系或沖突;

      (三)未經許可復制、泄露、留存、使用相關評審材料;

      (四)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取評審專家資格;

      (五)組織、協助、接受“打招呼”“走關系”等請托,或未按規定及時報告收到的請托事項;

      (六)引導、游說其他專家或工作人員,影響咨詢、評審、評估、評價、監督檢查過程和結果;

      (七)利用評審專家身份謀取不當利益;

      (八)出具不當的咨詢、評審、評估、評價、監督檢查意見;

      (九)泄露咨詢評審過程中需保密的信息或敏感信息;

      (十)抄襲、剽竊被評審對象的科學技術成果;

      (十一)不配合科學技術活動監督檢查等監管工作;

      (十二)違反國家科學技術活動保密相關規定;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相關違規行為。

      第十條【第三方機構及其人員違規情形】 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按合同、協議等履行應盡義務或未按規定程序、標準等提供科學技術活動相關服務,影響科學技術活動正常開展;

      (二)擅自委托他方代替提供科學技術活動相關服務;

      (三)違反回避要求,隱瞞利益關系或沖突;

      (四)采取不正當手段謀取科學技術活動相關業務;

      (五)索取、收受利益相關方財物或利用服務便利謀取不當利益;

      (六)出具虛假或失實結論;

      (七)提供學術論文及其實驗數據、項目申報材料等的買賣、代寫、代投服務;

      (八)收取明顯超出公允范圍的服務費用或通過“補充合同”“陰陽合同”等方式變相提高服務費用;

      (九)泄露需保密的相關信息或材料等;

      (十)不配合主管單位或有關部門組織的科學技術活動監督檢查、評估評價等監管工作,不整改、虛假整改或整改未達到要求;

      (十一)違反國家科學技術活動保密相關規定;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相關違規行為。

      第三章 處理措施

      第十一條【對受托機構的處理措施】 對受托機構的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可單獨或合并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一)警告;

      (二)約談;

      (三)責令限期整改;

      (四)暫停撥付相關管理費或任務經費;

      (五)一定范圍內公開通報;

      (六)扣減、追回相關管理費或任務經費;

      (七)壓減委托管理的任務數量;

      (八)中止、解除任務委托關系;

      (九)取消一定期限內財政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管理資格,并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

      第十二條【涉及受托機構的具體處理尺度】 受托機構存在本規定第五條所列違規行為的,應視情形輕重給予第十一條的相應處理。對存在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四)項違規行為且帶來較大負面影響或累計達到人民幣30萬元以上財政資金損失,以及存在第(五)項至第(十一)項違規行為的,應同時給予第十一條第(九)項的處理,其中,未影響科學技術活動主要任務落實、核心關鍵目標或指標實現的,取消2年內(含2年)相關資格;影響科學技術活動主要任務落實、核心關鍵目標或指標實現,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取消2至5年(含5年)相關資格;導致相關科學技術活動停滯、嚴重偏離約定目標或造成特別嚴重負面影響的,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相關資格。

      第十三條【對受托機構工作人員的處理措施】 對受托機構工作人員的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可單獨或合并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一)警告;

      (二)約談;

      (三)一定范圍內公開通報;

      (四)責令調離相關科學技術活動管理崗位;

      (五)取消一定期限內財政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管理資格,并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

      第十四條【涉及受托機構工作人員的具體處理尺度】受托機構工作人員存在本規定第六條所列違規行為的,應視情形輕重給予第十三條的相應處理。對存在第六條第(一)項至第(二)項違規行為且帶來較大負面影響或累計達到人民幣30萬元以上財政資金損失,以及存在第(三)項至第(十三)項違規行為的,應同時給予第十三條第(五)項的處理。

      第十五條【對實施單位的處理措施】 對實施單位的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可單獨或合并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一)警告;

      (二)約談;

      (三)責令限期整改;

      (四)一定范圍內公開通報;

      (五)中止有關科學技術活動;

      (六)暫停有關財政資金的撥付與使用;

      (七)終止、撤銷有關科學技術活動;

      (八)追回財政結余資金,追回已撥財政資金以及違規所得;

      (九)禁止一定期限內承擔或參與財政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并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

      第十六條【涉及實施單位的具體處理尺度】 實施單位存在本規定第七條所列違規行為的,應視情形輕重給予第十五條的相應處理。對存在第七條第(一)項至第(七)項違規行為且帶來較大負面影響或累計達到人民幣30萬元以上財政資金損失,以及存在第(八)項至第(十四)項違規行為的,應同時給予第十五條第(九)項的處理,其中,未影響科學技術活動主要任務落實、核心關鍵目標或指標實現的,禁止2年內(含2年)相關資格;影響科學技術活動主要任務落實、核心關鍵目標或指標實現,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禁止2至5年(含5年)相關資格;導致相關科學技術活動停滯、嚴重偏離約定目標或造成特別嚴重負面影響的,禁止5年以上直至永久相關資格。

      第十七條【對科學技術人員和評審專家的處理措施】對科學技術人員和評審專家的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可單獨或合并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一)警告;

      (二)約談;

      (三)一定范圍內公開通報;

      (四)中止有關財政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

      (五)暫停財政資金撥款、使用;

      (六)終止、撤銷有關財政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

      (七)追回財政結余資金,追回已撥財政資金以及違規所得;

      (八)撤銷獎勵或榮譽稱號,追回獎金;

      (九)禁止在一定期限內承擔或參與財政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并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

      第十八條【對科學技術人員和評審專家的具體處理尺度】 科學技術人員和評審專家存在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所列違規行為的,應視情形輕重給予第十七條的相應處理。對存在第八條第(一)項至第(六)項違規行為、第九條第(一)項違規行為且帶來較大負面影響或累計達到人民幣30萬元以上財政資金損失,以及存在第八條第(七)項至第(十六)項違規行為、第九條第(二)項至第(十二)項違規行為的,應同時給予第十七條第(九)項的處理,其中,未影響科學技術活動主要任務落實、核心關鍵目標或指標實現的,禁止3年內(含3年)相關資格;影響科學技術活動主要任務落實、核心關鍵目標或指標實現,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禁止3至5年(含5年)相關資格;導致相關科學技術活動停滯、嚴重偏離約定目標或造成特別嚴重負面影響的,禁止5年以上直至永久相關資格。

      第十九條【對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處理措施】對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可單獨或合并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一)警告;

      (二)約談;

      (三)一定范圍內公開通報;

      (四)一定期限內不接受其提供的科學技術活動相關服務,并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

      第二十條【涉及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處理尺度】 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本規定第十條所列違規行為的,應視情形輕重由具有處罰或處理權限的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或社會團體,給予第十九條的相應處理。對存在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二)項違規行為且帶來較大負面影響或累計達到人民幣30萬元以上財政資金損失,以及存在第(三)項至第(十一)項違規行為的,應同時給予第十九條第(四)項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對機構負責人的處理及尺度】 受托機構、實施單位有組織實施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的,或存在重大管理過失的,應按第十一條第(九)項、第十五條第(九)項追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人的責任,具體期限與被處理單位的受限年限保持一致。

      第二十二條【從輕規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給予從輕處理:

      (一)主動反映問題線索,并經查屬實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并積極配合調查和整改的;

      (三)主動退回因違規行為所獲各種利益的;

      (四)主動挽回損失浪費或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五)通過全國性媒體公開承諾嚴格遵守科學技術活動

      相關法律法規及管理規定、不再實施違規行為的;

      (六)其他可以給予從輕處理情形的。

      第二十三條【從重規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從重處理:

      (一)偽造、篡改、隱匿、銷毀證據的;

      (二)阻止他人提供證據,或干擾、妨礙調查核實的;

      (三)打擊、報復舉報人、證人、調查人員的;

      (四)有組織實施違規行為的;

      (五)多次違規或同時存在多種違規行為的;

      (六)其他應當給予從重處理情形的。

      第二十四條【輕微違規處理】 實施單位和科學技術人員的違規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明顯負面影響或財政資金損失的,可依據有關科學技術活動合同、管理辦法等處理。

      第四章 調查處理程序

      第二十五條【受理決定】 負有調查職責的主管單位、受托機構、實施單位等調查主體對科學技術活動組織實施、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的,上級機關交辦或其他執法執紀部門移送的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問題線索,應當及時組織開展調查。接到其他部門移送的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問題線索或舉報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應通知移送部門或實名舉報人并說明情況。符合本規定第二章規定且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的,應予以受理;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的,轉送相關單位或告知舉報人向相關單位舉報。

      第二十六條【受理條件】 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有關舉報的受理,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有明確的舉報對象;

      (二)舉報內容屬于本規定第二章規定的范圍;

      (三)有明確的違規事實;

      (四)有客觀、明確的證據材料或可查證線索。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舉報,不予受理:

      (一)舉報內容不屬于本規定第二章規定的范圍;

      (二)沒有明確的證據和可查證線索的;

      (三)對同一對象重復舉報且無新的證據、線索的;

      (四)已經作出生效處理決定且無新的證據、線索的。

      第二十七條【調查措施】 調查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可采取以下措施和方式:

      (一)按規定和程序調閱、摘抄、復印有關技術文檔、財務資料等;

      (二)現場查看實驗室、設備、成果等,核實驗證原始實驗數據、研究過程等,必要時可委托開展重復實驗、測試、評估或評價;

      (三)需要與被調查人、證人等談話的,參與談話的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談話內容應書面記錄,并經談話人和談話對象簽字確認,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錄音、錄像;

      (四)涉及重大疑難復雜的,可根據需要組成專家組,提供專業支撐;

      (五)其他措施或方式。

      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第二十八條【被調查單位或人員的義務】 被調查單位、人員及證人等應積極配合調查,如實說明情況、提供證據,不得偽造、篡改、隱匿、銷毀證據材料。

      第二十九條【臨時處置措施】 有證據表明違規行為已經造成惡劣影響或財政資金嚴重損失的,應直接或提請具有相應職責和權限的行政機關責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影響或損失擴大,中止相關科學技術活動,暫停撥付相應財政資金,同時暫停接受相關責任主體申請新的財政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調查中發現被調查人的行為可能影響公眾健康與安全或導致其他嚴重后果的,調查人員應立即報告,或按程序移送有關部門或單位處理。

      第三十條【調查中止】 調查過程中發現暫不具備調查條件的,調查處理主體可按程序中止調查。中止調查的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恢復調查。

      第三十一條【回避制度】 調查處理應嚴格執行回避制度。參與調查處理工作的人員與被調查人、調查事項存在利害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調查處理情形的,應主動申請回避。

      第三十二條【調查核實】 調查中應當聽取被調查人的陳述和申辯,對有關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當事人對調查認定的事實無異議的,應當簽字確認。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簽字確認的,應據實做好記錄。

      第三十三條【調查報告】 調查結束后,應當及時形成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包括線索來源、調查內容、調查過程、事實認定以及相關當事人確認情況、調查結論、處理意見建議及依據等,并附證據材料。調查報告須由全體調查人員簽字。需要補充調查的,應根據補充調查情況重新形成調查報告。

      第三十四條【調查處理期限】 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的調查處理應自決定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因特別重大復雜在前款規定期限內仍不能完成調查的,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后可延長調查期限,延長時間一般不超過6個月。對上級機關交辦或其他執法執紀部門移送的,調查延期情況應向移送機關或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區別責任主體】 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涉及多個主體的,應甄別不同主體的責任,并視其違規行為在負面影響或財政資金損失發生過程和結果中所起作用等因素分別給予相應處理。

      第三十六條【責任倒查機制】 對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直接責任人作出處理時,應同步倒查其他相關主體的責任,存在本規定第五條至第十條違規行為的,需一并作出處理。

      第三十七條【處理決定告知】 作出處理決定前,應告知被處理單位或人員擬作出處理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其享有陳述與申辯的權利及其行使的方式和期限。被處理單位或人員作出陳述或申辯的,應充分聽取其意見;逾期未提出陳述或申辯的,視為放棄陳述與申辯的權利。

      第三十八條【處理決定書】 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認定后,調查處理主體按程序作出處理決定,制作處理決定書,并按要求及時匯交調查處理數據。處理決定書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被處理主體的基本情況;

      (二)違規行為情況及事實根據;

      (三)處理依據和決定;

      (四)救濟途徑和期限;

      (五)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名稱和時間;

      (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相關事項。

      第三十九條【送達方式】 處理決定書應送達被處理單位或人員,抄送被處理人員所在單位或被處理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并可視情通知被處理人員或單位所屬相關行業

      協會、社會團體等組織。處理決定書可采取直接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被送達人下落不明的,可公告送達。涉及保密內容的,按照保密相關規定送達。對于影響范圍廣、社會關注度高的違規行為的處理決定,除涉密內容外,應向社會公開,發揮警示教育作用。按照有關規定,將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中的相關數據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四十條【復查申請、受理與處理】 被處理單位或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照處理決定書載明的救濟途徑向作出處理決定的相關部門或單位提出復查申請,寫明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據或線索。處理主體應自收到復查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通知復查申請人并說明情況;決定受理的,應當另行組織對處理決定所認定的事實和相關依據進行復查。原則上應自受理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決定,并將復查決定書送達復查申請人。復查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四十一條【復議或訴訟】 被處理單位或人員可以不經復查,直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二條【處理期限特殊規定】 采取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九)項、第十三條第(五)項、第十五條第(九)項、第十七條第(九)項和第十九條第(四)項處理措施的,有關限制期限自處理決定下達之日起計算,處理決定作出前已執行本規定第二十九條采取暫?;顒拥?,暫停活動期限可折抵處理期限。

      第四十三條【處理權限銜接】 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超出本單位處理權限范圍的,應將調查結論、證據材料、處理意見等交由具有處理權限的單位依規作出處理。

      第四十四條【涉嫌違紀、違法犯罪的處理】 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涉嫌違反黨紀政紀的,將問題線索按規定移送相關紀檢監察機關依規依紀處理;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追究責任。

      第四十五條【工作紀律】 參與調查處理工作的人員應秉持客觀公正,遵守工作紀律和保密紀律,主動接受監督,不得私自留存、隱匿、摘抄、復制或泄露問題線索和調查資料,未經批準不得透露或公開調查處理工作情況。參與調查處理的工作人員存在索賄受賄、違反保密和回避制度、泄露信息等違規違紀行為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

      理。

      第四十六條【權益保護】 調查處理應保護舉報人、被舉報人、證人等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相關信息,不得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人或被舉報單位等利益相關方。對舉報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配套措施】 主管單位應在有關科學技術活動管理中落實本規定各項要求,并在相關管理制度、委托管理協議、任務書、承諾書等中予以明確。

      第四十八條【處理尺度銜接原則】 主管單位已在職責和權限范圍內制定相關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且處理尺度不低于本規定的,可按照已有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九條【相關單位法人主體責任】科學技術活動實施單位以及科學技術人員、評審專家所在單位應當落實法人主體責任,對涉及本單位及相關人員的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及時開展調查,按有關程序和要求進行處理。

      第五十條【軍隊處理權限劃分】 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涉事單位或人員屬于軍隊管理的,由軍隊按照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十一條【適用特別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及相應處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實施日期和規章廢止】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學技術部第19號令)同時廢止。

      第五十三條【解釋權限】 本規定由科技部負責解釋。

      (來源:科技部)

      全國高校人工智能與大數據創新聯盟

      全國高校人工智能與大數據創新聯盟(簡稱:高校聯盟)是由清華大學、浙江大學、中南大學、東北大學、上海工程技術大學、重慶郵電大學、東北林業大學、佛山科學技術學院、曲阜師范大學、黑龍江大學、海豚大數據科技等全國54家高校、企業共同發起,于2018年5月26日在北京中國科技會堂正式成立。迄今為止,聯盟發展會員300多家, 覆蓋全國20多個省市。聯盟由一批積極投身于“人工智能、大數據、區塊鏈”教育事業的高校、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愿組成的公益性、全國性學術交流服務平臺。中國工程院原常務副院長、中國工程院院士潘云鶴、中國科學院院士陳國良、中國工程院院士李伯虎擔任聯盟名譽理事長,中國工程院院士譚建榮擔任聯盟理事長。聯盟工作接受工信部、國家網信辦等政府部門行政管理和業務指導。聯盟主要工作是推進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協同育人。(加盟微信13651193492)

      華算人工智能研究院

      華算人工智能研究院全稱是“山西省華算人工智能研究院有限公司”,是經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管理委員會批準,于2023年10月在太原成立的第一批專業研究人工智能、賦能數字經濟產業發展的獨立法人組織。華算人工智能研究院依托全國高校人工智能與大數據創新聯盟專家委員會及理事會資源,按照山西省委省政府、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管理委員會發展人工智能、數字經濟的系列文件精神和工作計劃,將研究院打造成為山西省發展人工智能、數字經濟的示范應用推廣平臺,同時面向全國開展人工智能業務。華算人工智能研究院名譽院長由中國工程院院士李伯虎擔任。研究院內設AI產業學院共建中心、實訓實習就業中心、實驗室建設中心、專家智庫等6個職能部門。歡迎加入華算人工智能研究院專家智庫,共同賦能高校AI人才培養及產教融合事業發展。

      高校區塊鏈專委會

      全國高校人工智能與大數據創新聯盟區塊鏈專委會(簡稱:高校區塊鏈專委會),是由北京大學、浙江大學、武漢大學、西南財經大學、北京交通大學、鄭州大學、貴州大學、桂林電子科技大學、山西農業大學、佛山科學技術學院、陜西師范大學、中國網安、海豚大數據科技等全國40多家高校、企業和機構共同發起,于2019年12月7日在廣東省佛山市正式成立。目前發展高校及企業會員70多家。中國工程院院士、浙江大學教授陳純擔任高校區塊鏈專委會名譽顧問;福州大學教授蔡維德、中國計算機學會區塊鏈專委會主任斯雪明教授、中國人民銀行數字貨幣研究所副所長狄剛擔任高校區塊鏈專委會名譽主任;北京大學信息科學技術學院區塊鏈中心主任陳鐘教授擔任高校區塊鏈專委會主任。高校區塊鏈專委會主要工作是促進高校區塊鏈教育,為高校區塊鏈專業建設及學科發展提供專家咨詢服務。

      高校元宇宙專委會

      全國高校人工智能與大數據創新聯盟元宇宙專業委員會(簡稱:高校元宇宙專委會),是由清華大學、湖南大學、浙江大學、四川大學、汕頭大學、河北金融學院、保定市元宇宙協會、英偉達中國、海爾衣聯網研究院、海豚大數據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等全國20多所高校、企業和機構共同發起,于2022年11月5日在北京正式成立。中國工程院院士、計算機軟件與虛擬現實領域專家趙沁平擔任高校元宇宙專委會名譽顧問;中國工程院院士、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電氣與自動化學院名譽院長、中國航天科工集團有限公司科技委高級顧問李伯虎擔任高校元宇宙專委會名譽主任;清華大學信息國研中心可信軟件和大數據部常務副主任邢春曉擔任高校元宇宙專委會主任委員。目前已發展高校及企業會員30多家。高校元宇宙專委會主要工作是促進高校元宇宙教育、加強校企合作、推動元宇宙專業建設及學科發展,為元宇宙教育教學提供專家咨詢服務。

      高校數字經濟專委會

      全國高校人工智能與大數據創新聯盟數字經濟專業委員會(簡稱:高校數字經濟專委會),是由華算人工智能研究院、清華大學、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信息化研究中心、四川大學、北京外國語大學、北京科技大學、北京工業大學、北京語言大學、北京化工大學、北京聯合大學、北京物資學院、北京印刷學院、西藏民族大學、河北金融學院、重慶財經學院、蘇州城市學院、北京中關村軟件園、百度、海豚大數據科技等全國60多家高校、企業和機構共同發起,于2024年1月12日在北京正式成立。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姜旭平、北京大學信息管理系教授賴茂生、中國社會科學院信息化研究中心主任姜奇平、中國科學院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教授呂本富擔任高校數字經濟專委會主任委員。高校數字經濟專委會主要工作是促進高校數字經濟專業建設及學科發展,推動產學研合作,為高校數字經濟專業教育教學提供專家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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