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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的最新國家標準——GB 35181-2025《重大火災隱患判定規則》,已于2025年11月1日正式實施,并替代2017年版的舊標準。新標準在內容上進行了多項重要調整和完善,為重大火災隱患的判定提供了更科學、更嚴格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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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語和定義
刪除了術語“重要場所”及其定義,增加了術語“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勞動密集型企業”“多業態混合生產經營場所”及其定義。
3.5兒童活動場所
供12周歲及以下嬰幼兒和少兒活動的場所。注:包括但不限于幼兒園、托兒所中供嬰幼兒生活和活動的房間,設置在建筑內的兒童游樂廳、兒童樂園、兒童培訓班、早教中心等兒童游樂、學習和培訓等場所,不包括小學學校的教室等教學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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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老年人照料設施
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務,床位總數或可容納老年人總數大于或等于20床(人)的老年人建筑。注: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設施和老年人日間照料設施,不包括其他專供老年人使用、非集中照料的設施或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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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勞動密集型企業
生產廠房或倉庫具有丙類火災危險性,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作業人數超過 50人,人均建筑面積小于 20㎡的生產制造類企業或具有分揀、加工、包裝作業功能的倉儲物流類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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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多業態混合生產經營場所
集餐飲、住宿、娛樂、商業、文化、體育、培訓等兩種及以上功能于一體的經營場所;通過自營、分租、轉租形成,兼具生產、儲存多功能于一體的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廠房和倉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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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方法
4.1判定步驟
判定重大火災隱患時,應依次按下列步驟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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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不應判定要素
不應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或作為重大火災隱患的判定要素:
消防技術標準修訂引起,但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建筑、場所已停產停業或停止使用且經現場檢查確認無現實火災風險;
火災隱患能立即整改消除,且當場整改完畢。
5直接判定要素
5.1建筑或場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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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公共娛樂場所 、賓館 、商店及集貿市場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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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和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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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廠房、倉庫內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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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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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綜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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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固定滅火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判定規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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