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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5年9月1日,趙某訴稱。2021年9月3日,司機劉某駕駛轎車搭乘趙某在前往飛機場途中,不慎與高速公路專項作業車相撞,致劉某死亡,趙某受重傷。
此事故,經高速交警責任認定,劉某負主要責任,作業車司機負次要責任。另,轎車投有乘客險,作業車投有交強險和三者險。
2022年10月9日,趙某將劉某妻子等及兩個車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后,經法院調解。作業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趙某28萬元,肇事轎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趙某1萬元。同時,明確其他損失待趙某確定后另行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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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
2025年10月14日,趙某以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為由向法院起訴,主張司機劉某的父母、妻子和兒女應賠償其后續治療費等損失共計57萬元。
法庭上,劉某的父母、妻子和兒女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中國法學會會員、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協會會員、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認為,應依法駁回原告趙某的訴訟請求,因為本案五被告沒有繼承劉某的任何遺產,且五被告的村委會也證明,劉某沒有遺留任何遺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故此,原告應當向法庭提供被繼承人的財產清單等直接證據,從而來證明被繼承人的財產情況。而,法庭上,原告并沒有提交劉某留有遺產的任何證據,所以請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裁定】
2025年11月7日,法院作出裁定。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一)后訴與前訴當事人相同;(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就此,法院認為,此前已對本案進行了調解,且該調解書已生效。現趙某再次就上述損失中的剩余金額主張權利,系重復起訴。故根據“一事不再理”的原則,對原告趙某的起訴,予以駁回。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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