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1月8日,《繁花》劇組的一紙聲明將原工作人員程駿年(網名“古二”)推上輿論風口浪尖。聲明直指其通過網絡平臺發布大量未經證實的非法錄音,不僅存在未經當事人同意的偷錄行為,更涉及蓄意剪輯、惡意解讀,甚至導致主創人員遭受網絡暴力,煽動社會對立。這一事件不僅暴露了個人道德的淪喪,更折射出法律邊界的模糊與監督機制的缺失。從法律視角審視,偷錄與非法披露錄音的行為已構成對隱私權、名譽權的系統性侵害,甚至可能觸碰刑事犯罪的紅線。
一、隱私權:法律明文禁止的“禁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實施“竊聽、公開他人私密活動”等行為。程駿年偷錄劇組主創私人對話的行為,顯然屬于對他人私密空間的非法侵入。錄音內容若涉及個人情感、工作爭議等不愿公開的信息,則進一步構成對隱私權的侵害。
法律對隱私權的保護并非抽象原則。2025年多起類似案件中,法院均明確認定偷錄行為違法。例如,某企業員工偷錄高管談話并公開,被判賠償精神損失費;某網紅偷拍他人私密聚會并傳播,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被行政拘留。這些案例表明,司法實踐對隱私權的保護已形成清晰標準:未經同意的錄音行為,無論目的如何,均構成對法律底線的突破。
二、名譽權:惡意剪輯下的“法律利刃”
程駿年不僅偷錄,更通過蓄意剪輯、斷章取義的方式扭曲錄音內容。例如,其發布的錄音中包含“王家衛稱唐嫣很裝”等片段,若經核實為惡意拼湊,則可能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譽權。
司法實踐中,名譽權侵權的核心在于“是否降低社會評價”。2025年某演員訴自媒體案中,被告將原告正常發言剪輯為“歧視農村人”,法院認定其構成名譽權侵權,判決賠償并公開道歉。類比程駿年案,若其剪輯后的錄音導致主創人員社會評價顯著降低,則需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更嚴重者,若錄音內容涉及虛構事實、誹謗他人,可能觸犯《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刑事風險:從行政違法到犯罪的“懸崖”
程駿年的行為已超越民事侵權范疇,可能涉及多重刑事風險。其一,若錄音內容涉及劇組未公開的商業策略、演員合同等商業秘密,其非法披露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侵犯商業秘密罪),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其二,若其通過威脅、脅迫等手段獲取錄音,則可能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面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程駿年長期滯留境外逃避調查的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窩藏、包庇罪)。若其與境外勢力勾結,通過非法手段獲取并傳播錄音,則可能升級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法律對跨境違法行為的追責從未缺席,2025年某跨國數據泄露案中,被告因在境外服務器存儲非法錄音被引渡回國受審,即是明證。
四、網絡暴力:非法傳播的“次生災害”
程駿年將錄音上傳至網絡平臺,導致主創人員遭受大規模網絡暴力,這一行為進一步放大了法律風險。根據《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不得傳播侮辱他人、惡意歪曲事實的信息。平臺若未及時刪除侵權內容,需承擔連帶責任。2025年某平臺因未刪除誹謗錄音被判賠償的案例,即體現了法律對網絡空間秩序的嚴格管控。
更關鍵的是,網絡暴力的傳播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的“情節惡劣”情形。若錄音內容引發群體性攻擊、人肉搜索等行為,導致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殺,傳播者可能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程駿年案中,其煽動社會對立、誘導負面情緒的言論,已具備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
五、法律與道德的雙重救贖
《繁花》劇組的聲明不僅是一次法律維權,更是一場道德呼吁。程駿年作為前工作人員,本應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署名爭議,卻選擇偷錄、造謠等極端手段,暴露了其道德底線的徹底崩塌。而法律對此類行為的零容忍,正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基石。
從劇組已將證據提交司法機關的行動來看,法律程序已啟動。但更深遠的意義在于,此案警示公眾:任何爭議的解決均需以法律為邊界,以道德為底線。偷錄與非法披露錄音的行為,不僅損害他人權益,更破壞社會信任基礎。唯有尊重法律、堅守道德,才能避免陷入“以違法對抗失德”的惡性循環。
《繁花》劇組風波是一面鏡子,映照出法律與道德的雙重命題。在法治社會,任何人都無權凌駕于法律之上;在文明社會,任何爭議都需通過理性途徑解決。程駿年案的最終走向,或將成為界定隱私權、名譽權保護邊界的又一典型案例,而其留下的教訓,值得所有人深思。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