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雙十一”又要來啦
商家各種營銷手段齊飛
消費者瘋狂心動
但購物的狂歡
更需理性的護航
常熟法院為您備好“法律錦囊”
愿大家維權有據、守信有序
共同守護清朗的消費環境!
01
定金與訂金,下單要分清
“雙十一”訂單量龐大,預售規則復雜,稍有不慎便可能“暈頭轉向”。比如“定金”和“訂金”的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而這個“訂金”,言字旁的“訂”,法律上被視為預付款,合同沒履行的話,這個錢是可以退的。所以,付錢之前,一定要看清是哪個“定/訂”!
02
以次充好?退一賠三有法依
直播間里吹得天花亂墜,實物卻嚴重“貨不對板”。如果商品材質、功能、品牌產地等信息與宣傳嚴重不符,這就可能構成虛假宣傳,甚至是消費欺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03
誠信使用“七天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的規則,在收到貨品后吊牌不拆,但將商品實際穿著使用數天,最后進行退款。如果每一位消費者都如此操作,最終會導致成本轉嫁給所有誠信的消費者,并傷害那些合法經營的商家。

《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
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
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齊全的,視為商品完好。
消費者基于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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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研究室
編輯|陳夏芝
排版|戴曉潔
審核|周 薇、趙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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