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過職的都看過離職證明吧?在辦理一些手續或者進入進公司的時候可能會用上,一般來講,離職證明僅需明確勞動合同期限、解除 / 終止日期、工作崗位、工作年限這四項法定內容。
其核心作用是證明勞動關系終結,不該額外增加對員工的工作評價,更不應該額外添加負面表述,這超出了法定范圍,但有些公司老板不懂這個,員工走的時候還要惡心一把。
有網友就遇到這種情況,他勸大家,大家以后千萬不要去這種公司,離職都讓你不痛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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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怎么回事呢?我們來看看這個離職證明是怎么寫的:
該員工在職期間,能基本完成本職工作任務,在日常工作溝通中較為關注勞動相關法律法規條款。現因該員工主動提出網職,經雙方友好協商,我公司已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及公司制度,積極配合辦理完畢全部離職手續,雙方勞動關系已于2025年11月7日正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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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加了這句,給人印象就是這個員工會動不動就投訴,會用法律武器來維護這身利益,這在一些公司人事看來就是刺頭,是不好惹很難纏的主兒,自然會對該員工的求職產生負面影響。
很顯然,這份帶有主動評價的離職證明是不合格的,不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要求,也不合法,勞動者可要求公司修改或重開,必要的話還可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對于這點,有人站老板方,表示只有開過公司的人,才會懂這家公司是多么無奈才會這樣做,招人謹慎點吧。
還有人站員工這方,質疑連自己的權益都不維護的人能維護公司的利益?還有人表示太棒了,拿著這個去起訴他,你會有意外驚喜,直接去仲裁,還要繼續賠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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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的人認為這個離職證明是不合理的,員工可以利用這個證明給老板一點教訓,讓他懂得如何開離職證明,也可以讓后來者離職時不收這份委屈,不被欺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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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離職證明開的不合格導致收到處分的公司不少,北京一鏈數云科技有限公司因在離職證明中記載員工 “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后被認定為違法解除),被法院判令重新出具離職證明并賠償經濟損失。
還有北京的楊先生,公司為其開具的離職證明中部分內容與實際工作單位不符,導致他在辦理公積金追繳時被主管部門指出“離職證明存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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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和諧的勞動關系,應當是“你來,共創佳績;你走,彼此祝福”。眼下一些企業動輒用離職證明對員工泄私憤、使絆子,此風絕不可長。想要杜絕這種現象,光靠企業經營者的良心遠遠是不夠的。
還是需要加強法律監督,對這種故意使絆子的用人單位給予處罰,才能讓深刻理解這種做法是錯誤的,是不可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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