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還沒結束,能申請離職嗎?
在試用期辭職了,需要付違約金嗎?
如果您也有這些疑問
快收好這篇!
試用期應該有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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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劃重點!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
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如果用人單位在員工轉正后將其調入其他部門,再以此為由要求新增試用期,這種行為是不合法的!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
不得約定試用期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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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未滿,可以申請離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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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
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試用期期間因個人原因辭職,
要付用人單位違約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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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
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
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
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因此,無論是否在試用期間,勞動者因個人原因辭職,除以上法定情形外,一般無需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法條鏈接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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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與試用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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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否在試用期間
企業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是否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應視具體情形
符合《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企業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屬于其他法定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
企業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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