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最高人民法院新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一)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7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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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中的用工,區別于普通民事雇傭中的用工,區別的關鍵在于其具有從屬性,從屬性至少可以從兩個層面來理解∶
第一個層面,用工的人格從屬性。其側重點在于:勞動者受用人單位控制程度較高,其從事何種勞動、運用何種手段勞動、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和地點等事項,均受到用人單位較高程度的控制,能自主決定的程度比較低。比如,實踐中存在的自帶車輛的司機與物流公司、運輸公司之間到底是勞動關系還是承攬之類的關系? 判斷這個問題,就可以看用工有沒有人格從屬性。如果司機每天接受單位的業務安排,在單位的指揮下開展業務,營運所得歸單位,司機只是按照出車次數或者里程獲得勞動報酬,那么雙方之間就是勞動關系。如果司機并不接受公司的管理,而是有業務的時候就接受單位的安排,單位沒有業務的時候可以自由安排自己的時間,還可以承接其他單位的業務,此時雙方之間就可能是承攬關系。
第二個層面,用工的組織從屬性。勞動者的勞動被納入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系統,成為其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勞動組織成員,在勞動中承擔作為勞動組織成員所應負的遵守規章制度、保守商業秘密等義務。組織從屬性可以彌補人格從屬性的不足,將一些工作自主性較高、不宜納入人格從屬性范圍的人員吸納進來。比如律師對于律師事務所、會計師對于會計師事務所、企業內部承包者對于企業。
解讀
勞動關系中的用工與普通民事雇傭(如承攬、委托等)的核心區別在于從屬性,主要體現在人格從屬性與組織從屬性兩個層面。以下是對兩者的詳細分析及實際應用的總結:
01
人格從屬性
定義: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受用人單位的高度控制,包括工作內容、時間、地點、方式等,自主決策權較低。
關鍵判斷因素:
工作指令:是否需服從單位的日常管理(如考勤、任務分配)。
自主性:能否自由決定工作方式或拒絕任務。
風險承擔:經營風險由單位承擔(如車輛維護、事故責任)。
報酬性質:按勞動量(時間、任務)獲得固定報酬,而非經營收益分成。
案例應用:
司機與物流公司:
勞動關系:司機每日接受調度,車輛由公司提供,收入歸公司,司機按出車次數獲酬,無其他業務自由。
承攬關系:司機自主接單,可同時服務多個平臺,自擔車輛費用和風險,按單結算報酬。
外賣騎手:
全職騎手(受平臺嚴格管理、排班)→ 勞動關系。
眾包騎手(自主接單、無考勤)→ 民事雇傭。
02
組織從屬性
定義:勞動者的勞動被納入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系統,成為組織成員,需遵守規章制度并履行成員義務(如保密、合規)。
適用場景:
即使人格從屬性較弱,但若勞動者在組織內承擔角色(如律師在律所、會計師在事務所),仍可能被認定為勞動關系。
判斷重點:
組織歸屬:是否以單位名義開展工作,使用單位資源。
制度約束:需遵守單位紀律(如培訓、著裝、流程)。
長期性:是否作為組織的一部分持續提供服務。
案例應用:
律師與律所:
受雇律師需遵守律所管理、參與集體培訓→ 勞動關系。
合伙人律師享有決策權、利潤分配→ 非勞動關系。
企業內部承包:
員工承包項目但受企業制度約束→ 勞動關系。
外部承包方獨立運營→ 民事關系。
03
補充考量因素
經濟從屬性:勞動者是否依賴單位為主要收入來源。
合同形式:是否存在書面勞動合同,是否享有社保、福利。
行業特殊性:如演藝行業、網約車平臺可能存在靈活用工的特殊規定。
總結:從屬性的綜合判斷
勞動關系:人格從屬性(強控制)或組織從屬性(納入生產系統)至少滿足其一,通常需結合兩者。
民事雇傭:勞動者高度自主,無組織融入,風險自擔,報酬基于成果而非勞動過程。
示例分析:
網約車司機:若平臺強制接單率、設定服務標準并處罰,司機可能被認定為勞動關系;若司機完全自主接單,平臺僅提供信息中介服務,則為民事關系。
通過多維度分析從屬性,可更準確區分勞動關系與民事雇傭,避免單一標準的局限性。實際應用中需結合具體司法實踐和地區法規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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