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團游遇上擅自加購物點、行程“縮水”,導游逼消費,別忍!全國旅游資訊發布中心的特約編輯告訴大家,有《旅游法》給撐腰,記住維權要點,輕松討回公道。
《旅游法》第三十五條明確:旅行社不得指定購物場所、安排另行付費項目(游客主動要求且不影響他人除外)。那些“低價游”誘報名、靠購物回扣盈利的,全是違法行為。
維權關鍵在留證:①旅游合同、行程單;②購物發票、消費憑證;③導游強迫購物的錄音錄像;④與旅行社的聊天記錄;⑤景點門票、住宿票據,同團游客證言也能幫大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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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步維權法:
1. 現場交涉:發現行程不符,立刻向導游、旅行社提異議,要求按合同履行,明確告知將維權。
2. 事后投訴:行程結束30天內(黃金期),向當地旅游質監部門或消委會投訴,可要求退貨退款,旅行社需先行墊付退貨款。
3. 依法起訴:協商投訴無果,起訴要求退還未履行費用;若造成滯留等嚴重后果,可主張1-3倍旅游費用的懲罰性賠償。
簽合同務必寫清景點、游覽時間、住宿標準,“純玩團”要白紙黑字。遇到“順便逛逛”的暗示,堅決說“不”,法律護航,游客不必忍氣吞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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