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費超百萬購置的路虎豪車,卻在不到一年的時間內遭遇“缸體沙眼”,車主褚先生提出更換發動機總成的訴求,卻遭廠家拒絕,僅同意更換發動機氣缸蓋。這場因車輛質量問題引發的糾紛,究竟會如何收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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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經過
江西南昌的車主褚先生去年10月底花費130余萬元購置了一輛進口路虎攬勝越野車,今年9月13日,褚先生將車輛送至4S店進行常規保養時,被檢測出兩項異常:玻璃水壺破裂,發動機機油滲漏至冷凍液箱。彼時,車輛行駛里程僅7000多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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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中旬,褚先生再次將車送至4S店進行進一步檢測。維修人員拆解發動機散熱片等部件后,判定故障根源為“缸體沙眼”——即發動機氣缸體鑄造過程中形成的微小孔洞,該孔洞破壞缸體密封性,導致機油滲漏。褚先生稱,4S店已確認這屬于生產質量問題。
大約一周前,褚先生收到廠家的處理方案:僅更換發動機氣缸蓋。對此,褚先生表示無法接受,稱新車僅行駛7000多公里就要拆修發動機部件,并提出更換完整發動機總成的訴求。
4S店稱按手冊標準操作,維修方案未達成一致
11月7日,江西長久世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即4S店)相關負責人成先生向媒體表示,廠家給出的更換發動機氣缸蓋方案,是按照廠家維修手冊的標準流程制定,店內所有維修操作均依據手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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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先生稱,目前車企與客戶方仍未就維修方案達成一致。褚先生則表示,他多次撥打路虎400官方投訴電話及捷豹路虎上海總部電話,但每次均收到“盡快處理”“盡快協調”的回復,未獲明確處理時限或替代方案。11月7日,褚先生還將其遇到的車輛缺陷問題投訴至國家質監總局官網,目前尚未獲得反饋。
那么問題來了,就目前褚先生所遇到的問題,其提出更換發動機總成的訴求,能得到法律方面的支持嗎?
律馳駕道觀點
路虎缸體沙眼糾紛爭議焦點分析與法律觀點
本案涉及車主褚先生購買不到一年的路虎攬勝車輛出現“缸體沙眼”問題,車主主張更換發動機總成,而廠家僅同意更換發動機氣缸蓋,雙方陷入糾紛。
爭議焦點一:缸體沙眼是否構成重大質量缺陷,責任應如何認定?
缸體沙眼是發動機氣缸體在鑄造過程中形成的微小孔洞,屬于生產環節的瑕疵。本案中,4S店已確認該問題源于生產質量問題,且車輛僅行駛7000多公里、使用不足一年,這明顯超出了消費者對豪車質量的合理預期。缸體沙眼導致機油滲漏至冷卻系統,不僅影響發動機性能,還可能引發更嚴重的機械故障或安全隱患。廠家作為生產者,理應承擔主要責任,而非將問題歸咎于常規維修流程。
爭議焦點二:更換發動機總成與更換氣缸蓋,哪種方案更合理且充分?
車主褚先生要求更換發動機總成,而廠家僅提議更換氣缸蓋,雙方分歧的核心在于維修方案的充分性。發動機作為車輛核心部件,其完整性對車輛價值、性能和安全至關重要。部分維修(如更換氣缸蓋)可能無法徹底解決沙眼導致的連鎖問題,例如內部損傷或潛在密封隱患,且拆解維修可能進一步降低車輛殘值,影響車主權益。相比之下,更換發動機總成能從根本上消除缺陷,符合《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汽車三包規定)中關于“嚴重安全性能故障”或“重大質量問題的處理原則”。
爭議焦點三:廠家與4S店的響應和處理是否盡到及時、誠信義務?
4S店稱維修方案“按手冊標準操作”,但手冊不應成為推卸實質責任的借口。廠家多次回復“盡快處理”卻未給出明確時限或方案,涉嫌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于經營者應及時響應消費者訴求的規定。車主已向國家質監總局投訴,反映出廠家溝通機制的低效。根據《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二條,消費者有權就產品質量問題,向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查詢;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申訴,接受申訴的部門應當負責處理。本案中廠家和4S店未履行誠信義務,其行為可能構成“消極應對”,建議監管部門介入督促整改,以維護市場秩序和消費者信任。
綜上所述,本案的核心矛盾在于廠家試圖以“最小化維修”處理質量問題,而車主追求公平徹底的解決方案。缸體沙眼作為生產源頭問題,理應由廠家承擔全部責任;更換發動機總成不僅符合技術合理性,也應得到法律支持。建議車主通過行政投訴、媒體曝光或司法途徑進一步施壓,同時呼吁監管部門完善車輛質量監管機制,避免類似糾紛重演。最終,本案的解決應立足于“公平優先”原則,推動廠家承擔社會責任,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汽車法律糾紛,就找律馳駕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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