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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鋼苑律師張萬軍教授刑事辯護團隊專注刑事是辯護二十余年)
強奸犯罪作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嚴重暴力犯罪,不僅關乎被害人的人身權益與精神福祉,更直接決定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權,在刑事司法實踐中始終處于高壓打擊態勢。此類案件因涉及隱私性、證據特殊性、倫理爭議性等多重特征,辯護工作面臨證據審查難度大、法律適用爭議多、社會輿論壓力強等諸多挑戰。包頭鋼苑律師事務所張萬軍教授刑事辯護團隊深耕刑事辯護領域二十余年,多起案件通過精準辯護實現無罪、改變定性或大幅從輕量刑的辯護效果。為系統梳理強奸案辯護的核心要點,助力司法實踐中精準適用法律,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本團隊特結合《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典型案例,撰寫本辯護指南。
一、強奸罪案件的司法特征與辯護空間
強奸案件的特殊性決定了其辯護工作的復雜性,具體呈現三大核心特征:其一,證據體系的“脆弱性”與“一對一”困境。此類案件多發生于封閉空間,直接證據往往僅有被害人陳述與被告人供述,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客觀證據稀缺,極易形成“一對一”證據格局。如《人民法院案例庫》中陳某某強奸案(入庫編號:2024-02-1-182-011),被告人零口供且無直接指向性痕跡物證,全案依賴被害人陳述及間接證據構建證據鏈,證據審查難度極高。其二,法律適用的“爭議性”與“動態性”。從“違背婦女意志”的核心要件認定,到“明知被害人系幼女”的主觀明知判斷,再到輪奸、情節惡劣等加重情節的界定,均存在大量司法解釋空白與裁判尺度差異。其三,社會輿論的“敏感性”與“干預性”。強奸案件尤其是涉及未成年人、公職人員等特殊主體時,易引發社會公眾強烈關注,甚至形成“輿論審判”壓力,影響司法公正裁量。如席某某強奸案(入庫編號:2025-02-1-182-002)中,被告人親屬泄露被害人隱私引發網絡暴力,給辯護工作帶來額外輿論風險。
上述特征疊加導致強奸案辯護存在三大痛點:一是偵查階段證據固定不及時,易出現物證滅失、言詞證據失真等問題;二是審查起訴階段對“被害人諒解”“認罪認罰”等從寬情節的把握缺乏精準策略;三是審判階段對“違背婦女意志”“主觀明知”等核心要件的質證難以突破。這些痛點直接決定了被告人在無專業律師介入時,極可能因證據認知不足、法律適用偏差而喪失合法辯護權利。
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張萬軍教授刑事辯護團隊自2003年組建以來,始終以“精準辯護、權利保障”為核心宗旨,團隊負責人張萬軍教授系內蒙古科技大學文法學院法學教授,深耕刑法學研究二十余年,團隊建立了涵蓋《人民法院案例庫》《刑事審判參考》等權威來源的性侵案件案例數據庫,形成“案例檢索—規則提煉—策略匹配”的標準化辯護流程。針對每起案件,團隊均會檢索同類典型案例,精準定位裁判核心爭議點,制定針對性辯護方案。
二、強奸案核心裁判規則解析
裁判規則是司法實踐的結晶,也是辯護工作的核心依據。本部分結合《人民法院案例庫》中強奸類典型案例,從無罪、改變定性、量刑情節三個維度,提煉具有普遍適用價值的裁判規則,并標注對應案例入庫編號與裁判要旨,為辯護策略制定提供精準指引。
(一)無罪裁判規則
1.證據不足型無罪:“一對一”證據下的證明標準把握
核心規則:強奸案的定案需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刑事證明標準,在僅有被害人陳述與被告人供述,且無其他間接證據印證的“一對一”案件中,若被害人陳述存在矛盾、瑕疵或無法排除合理懷疑,應認定為證據不足,不構成犯罪。
典型案例:梁某強奸案(入庫編號:2023-03-1-182-001)
裁判要旨:刑事案件的辦理必須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強奸案件的認定,既要有證據證明雙方發生性關系的事實,也要有證據證明雙方發生性關系系被告人在暴力、脅迫下實施的,即被告人的暴力、脅迫行為與被告人、被害人發生性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實踐中,對于熟人之間發生性關系,尤其是男女雙方曾經是戀人關系、通奸關系的,是否構成強奸犯罪,應當結合男女雙方的感情歷程進行全面分析。本案中,公訴機關指控梁某采用暴力、脅迫手段強行與前女友郭某某發生性關系,但梁某否認指控,且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梁某實施了暴力、脅迫行為,郭某某的陳述與其他證據存在矛盾,最終公訴機關以證據不足為由撤回起訴。
司法解讀:此類案件的核心爭議在于證據鏈的完整性。法院審查時會重點關注:1. 被害人陳述的穩定性與合理性,如案發時間、地點、暴力手段等細節是否前后一致,是否符合常理;2. 間接證據的印證力度,如是否存在傷情鑒定、現場痕跡、證人證言等證據佐證被害人陳述;3. 被告人供述的可信度,如被告人翻供是否有合理理由,供述內容是否與其他證據矛盾。
2.自愿型無罪:“半推半就”與真實意愿的區分
核心規則:“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奸罪的核心構成要件,若行為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發生性關系時被害人系自愿,或被害人的反抗行為不明顯且存在“半推半就”情形,結合案發前后雙方關系、行為表現等證據,可認定為不構成犯罪。
典型案例:鄧某甲強奸案(入庫編號:2024-02-1-182-009)裁判要旨:兩名行為人在同一犯罪活動中,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被害人意志,強行與同一婦女發生性關系的,構成輪奸。如果其中一人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未違背被害人意志的,則不構成輪奸情節,但其為他人實施強奸犯罪提供配合、幫助的,構成強奸共犯。本案中,被害人深夜自愿與鄧某甲到賓館房間,已預見到可能與鄧某甲發生性關系,鄧某甲第一次欲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時雖有輕微反抗,但發生性關系后未再推阻,且后續發生性關系時均予以配合,故鄧某甲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未違背意志,不構成強奸罪,僅因協助鄧某乙實施強奸構成共犯。
司法解讀:認定“自愿”需綜合考量以下因素:1. 案發前雙方關系,如是否為戀人、朋友等親密關系,是否有過性接觸史;2. 案發時的環境與行為表現,如被害人是否主動前往封閉空間,是否有主動飲酒、衣著暴露等行為;3. 案發后的反應,如被害人是否立即報案,是否向親友哭訴,是否有索要賠償等行為。需要注意的是,“半推半就”的認定需嚴格區分,若被害人明確表示拒絕且有實質反抗行為,僅因力量懸殊或恐懼而停止反抗,不能認定為自愿。
3.情節顯著輕微型無罪:未成年人早戀中的特殊考量
核心規則: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與年齡相近的幼女在早戀過程中自愿發生性關系,若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的,可認定為不構成犯罪。
典型案例:李某強奸案(入庫編號:2023-02-1-182-001)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關系,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對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行為人,與幼女在早戀中多次發生性關系致幼女懷孕的,不屬于情節輕微,構成強奸犯罪,但同樣要落實好雙向保護原則,綜合全案情節予以從寬處罰。本案中,李某剛滿14周歲,與同校幼女在早戀中自愿發生性關系,雖致幼女懷孕,但鑒于其系未成年人、有自首情節、取得被害方諒解且一貫表現良好,最終免予刑事處罰。
司法解讀:此類案件的認定需滿足三個要件:1. 主體要件:行為人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被害人系與行為人年齡相近的幼女;2. 主觀要件:雙方系早戀關系,發生性關系系自愿;3. 情節要件:偶爾發生、未造成嚴重后果(如懷孕、重傷等)。需要注意的是,若行為人多次與幼女發生性關系或造成懷孕等嚴重后果,即使系早戀自愿,也可能構成犯罪,但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二)改變定性裁判規則
1.此罪與彼罪:強奸罪與強制猥褻罪的區分
核心規則:強奸罪與強制猥褻罪均侵犯公民性自主權,但二者的核心區別在于主觀目的與客觀行為不同——強奸罪以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為目的,客觀上實施了插入式性行為;強制猥褻罪以滿足性欲為目的,客觀上實施了性交以外的猥褻行為。若行為人無發生性關系的主觀目的,僅實施了猥褻行為,應認定為強制猥褻罪。
典型案例:周某強奸、強制猥褻、搶劫案(入庫編號:2024-18-1-182-001)裁判要旨:針對同一被害人實施強奸后,又實施強制猥褻,二行為之間間隔時間較長、空間發生變化的,不宜認為強制猥褻行為是強奸行為的延續,不能成立吸收犯,應當以強奸罪和強制猥褻罪并罰。本案中,周某的犯罪過程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強迫被害人發生性關系(強奸罪);第二階段將被害人帶回家清理痕跡;第三階段再生欲望實施強制猥褻(強制猥褻罪)。因強奸與猥褻行為間隔時間長、空間發生變化,系另起犯意,故以兩罪并罰。
司法解讀:區分兩罪的關鍵在于:1. 主觀目的:審查行為人是否有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的明確意圖,可通過行為人供述、被害人陳述、案發時的行為表現等證據綜合判斷;2. 客觀行為:審查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是否屬于插入式性行為,若僅實施了撫摸、親吻、口交等非插入式行為,應認定為強制猥褻罪;3. 行為關聯性:若猥褻行為與強奸行為系同一犯意下的連續行為,可認定為強奸罪的吸收行為,否則應數罪并罰。
2.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強奸與其他罪名的牽連關系
核心規則:行為人以強奸為目的,實施非法侵入住宅、綁架等手段行為,若手段行為與強奸行為存在牽連關系,應擇一重罪以強奸罪定罪處罰;若手段行為獨立構成犯罪且與強奸行為無牽連關系,應數罪并罰。
典型案例:穆某山強奸案(入庫編號:2024-18-1-182-001)裁判要旨:行為人對強奸意圖有明確、穩定的供述,且其與被害人素無矛盾,未供其他侵入被害人住宅的動機,應當根據行為人供述,結合案件其他證據,依據常情常理判斷,準確認定行為人具有強奸的故意。行為人主觀目的是實施強奸犯罪,為了達到犯罪目的,客觀上著手實施了強行侵入他人住宅的手段行為,應以實施的目的行為定性,認定構成強奸罪,手段行為不再單獨、重復評價。本案中,穆某山以強奸為目的,非法侵入被害人住宅并實施強奸未遂,其非法侵入住宅行為系強奸的手段行為,故以強奸罪定罪處罰。
司法解讀:此類案件的認定需把握“牽連關系”的核心——手段行為是為實現強奸目的而實施的必要行為。若行為人侵入住宅后臨時起意實施強奸,或侵入住宅與強奸行為無直接關聯,則應分別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與強奸罪并罰;若侵入住宅的唯一目的是實施強奸,則以強奸罪一罪定罪。
3.共同犯罪定性:輪奸與普通共同強奸的區分
核心規則:輪奸是強奸罪的加重情節,要求兩名以上行為人基于共同強奸故意,在同一時間、同一空間對同一被害人先后實施強奸行為,且各行為人之間存在明確的犯意聯絡。若行為人之間無共同強奸故意,或未在同一時空實施強奸行為,不構成輪奸,僅構成普通共同強奸。
典型案例:保某寧、樊某軒強奸案(入庫編號:2024-02-1-182-015)
裁判要旨:輪奸是強奸犯罪的一種特殊形式,與普通強奸共同犯罪的核心區別在于行為人之間是否具有共同強奸的故意及犯意聯絡,即各行為人不僅自己具有實施強奸的故意,而且明知其他行為人也具有實施強奸的故意,形成共同強奸的犯罪合意。這也是認定是否構成輪奸的關鍵。共同強奸合意的形成時間既包括事前,也包括事中。本案中,保某寧在實施強奸期間微信邀約樊某軒共同強奸,樊某軒同意并前往,二人形成事中共謀,且在同一空間先后實施強奸行為,構成輪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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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萬軍教授刑事辯護團隊注重刑事法理在辯護中的運用)
(三)量刑情節
量刑情節是強奸案辯護的核心抓手,直接決定被告人的刑罰輕重。結合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案例,可將影響強奸罪量刑的情節分為法定從重情節、法定從寬情節、酌定從寬情節及從嚴處罰的特殊情形四類,各類情節的適用均有明確裁判規則指引。
1. 法定從重情節
法定從重情節是刑法明確規定必須在量刑時加重處罰的情形,辯護中需首先核查是否存在此類情節,同時審查情節認定的合法性。
奸淫幼女: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關聯案例】張某恩強奸案(2024-02-1-182-016)裁判要旨:在辦理強奸案件中,對于已滿 12 周歲不滿 14 周歲的被害人年齡的判斷,應當從其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特征、生活作息規律等觀察。應根據在案證據所反映的被害人的上述特征情況,結合行為人與被害人的相識經過、發生性關系的模式以及行為人的生活經歷、一貫作風等全面分析判斷,對行為人科以特別嚴格的注意義務,準確認定行為人是否明知對方是不滿 14 周歲的幼女。司法實踐中,對行為人提出主觀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的辯解,需特別嚴格把握。一般必須確有證據或合理依據證明行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的,或已經足夠謹慎仍然對幼女年齡產生錯誤認識的,才可以采納其不明知的辯解。
司法解讀:此情節的核心是 “明知” 的認定,對于已滿 12 周歲不滿 14 周歲的幼女,即使其身體發育成熟,若行為人通過被害人衣著(如校服)、言行(如提及在讀小學)等可判斷其可能為幼女,仍需認定 “明知”,進而適用從重處罰。
負有特殊職責人員性侵: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系的,從重處罰;若多次實施性侵,可認定為 “情節惡劣”。
【關聯案例 1】尹某龍強奸案(2024-02-1-182-005)裁判要旨:共同生活的繼父等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多次實施強奸、奸淫的,依法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的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依法應當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關聯案例 2】張某某強奸、猥褻兒童案(2023-02-1-182-012)裁判要旨:對幼女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長期、多次對多名幼女實施奸淫的,應堅決依法從嚴懲處。
司法解讀:“特殊職責” 不僅包括法定監護職責,還包括事實上的照護關系(如繼父與繼子女共同生活),此類情節疊加 “多次性侵” 時,量刑將直接進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
明知感染艾滋病而性侵: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奸淫幼女的,可認定為 “情節惡劣”,從重處罰。
【關聯案例】王某某強奸案(2023-14-1-182-001)裁判要旨:被告人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仍然奸淫幼女,客觀上可能造成幼女感染的風險,同時也反映出被告人主觀惡性較大,應當依法從嚴懲處,綜合全案情節,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 “奸淫幼女情節惡劣”,以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司法解讀:此情節的認定需證明被告人 “明知” 感染艾滋病,可通過醫療記錄、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如配偶證實其知曉病情)等證據綜合認定。
2. 法定從寬情節
法定從寬情節是刑法規定的應當或可以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的情節,是罪輕辯護的核心突破點。
自首: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從輕或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免除處罰。但自動投案后未如實供述的,不認定為自首。
【關聯案例】孫某貴強奸案(2024-02-1-182-007)裁判要旨:自首需同時具備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兩個條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行為人自動投案后未如實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實的,不構成自首。
司法解讀:辯護中需核查被告人投案的主動性(如是否被通緝后投案)、供述的真實性(是否與其他證據印證),若被告人僅投案但否認核心犯罪事實(如否認發生性關系),則無法認定自首。
坦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減輕處罰。
【關聯案例】吳某某強奸案(2024-02-1-182-003)裁判要旨: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與幼女在 “戀愛” 等日常交往過程中,自愿發生性關系,依法以強奸罪論處。綜合考慮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無再犯危險、取得被害人及其親屬諒解等情節,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的,可以依法宣告緩刑。
司法解讀:該案中被告人 “到案后如實供述” 的坦白情節,結合未成年人、賠償諒解等情節,成為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關鍵。辯護中需固定被告人首次供述的真實性,避免后續翻供影響坦白認定。
未成年人犯罪: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關聯案例】李某強奸案(2023-02-1-182-001)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6 條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關系,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對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行為人,與幼女在早戀中多次發生性關系致幼女懷孕的,不屬于情節輕微,構成強奸犯罪,但同樣要落實好雙向保護原則,綜合全案情節予以從寬處罰。需要說明的是,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不宜將奸淫幼女致懷孕,認定為 “造成幼女傷害” 或 “造成其他嚴重后果”,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236 條第 3 款第 5 項或第 6 項予以加重處罰。司法實踐中,可根據具體案情,綜合考慮犯罪主體、手段、奸淫次數、懷孕次數及對被害人身心健康影響等因素,判斷致使幼女懷孕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強奸、猥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2 條第 8 項規定的 “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并據以決定是否加重處罰。
司法解讀:未成年人犯罪的從寬幅度需結合 “雙向保護原則”,既要保護被害人權益,也要考量被告人的年齡、成長背景、悔罪表現等,如該案中被告人剛滿 14 周歲、取得諒解、一貫表現良好,最終被免予刑事處罰。
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
【關聯案例】穆某山強奸案(2024-18-1-182-001)裁判要旨:行為人對強奸意圖有明確、穩定的供述,且其與被害人素無矛盾,未供其他侵入被害人住宅的動機,應當根據行為人供述,結合案件其他證據,依據常情常理判斷,準確認定行為人具有強奸的故意。行為人主觀目的是實施強奸犯罪,為了達到犯罪目的,客觀上著手實施了強行侵入他人住宅的手段行為,應以實施的目的行為定性,認定構成強奸罪,手段行為不再單獨、重復評價。
司法解讀:該案中被告人為實施強奸侵入住宅,因被害人反抗未得逞,認定為強奸未遂。辯護中需區分 “著手”(如開始實施暴力、脅迫行為)與 “預備”(如前往作案地點),以及 “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害人反抗、第三人阻止)與 “自動放棄”。
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關聯案例】周某、鄒某強奸案(2023-02-1-182-006)裁判要旨:當被告人未繼續實施犯罪行為,既有其自身不愿再實施的主動性因素,又有被害人堅決反抗所致客觀阻礙的被動性因素時,對犯罪停止形態的判斷,應當綜合全案事實證據,對案發時空條件、個人主觀認識及意志、客觀阻礙因素的作用等進行全面審查。如在案證據反映被告人停止犯罪確系以主動性因素為主,即 “能為而不再為”,認定為犯罪中止為宜;反之,如系被動性為主,則認定為犯罪未遂。
司法解讀:中止與未遂的核心區別在于 “主動性”,辯護中需通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現場環境等證據,證明被告人是 “自動放棄”(如停止暴力并離開)而非 “被迫停止”(如因被害人反抗無法繼續)。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關聯案例】張某甲等強奸案(2023-02-1-182-015)裁判要旨:對于輪奸事實中部分行為人強奸得逞、部分行為人強奸未得逞的情形,由于各行為人是基于共同強奸故意支配下實施的共同行為,構成共同犯罪,只要一人既遂,其余共犯,無論是共同實行犯還是幫助犯、教唆犯、組織犯,都應當按照強奸罪既遂論處。當然,對于各被告人均按照強奸罪既遂論處及構成輪奸的,并不意味著量刑時無差別對待,應當根據全案事實所反映的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準確認定主、從犯并量刑。需要強調的是,不能簡單僅以強奸是否得逞予以區分主、從犯。
司法解讀:共同強奸中,即使部分被告人未得逞,仍按既遂論處,但可根據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如僅提供場地、未直接實施暴力)認定為從犯,進而獲得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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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鋼苑律師張萬軍教授刑事辯護團隊辦公場所附近外景)
3. 酌定從寬情節
酌定從寬情節雖非刑法明文規定,但司法實踐中對量刑影響重大,辯護中需積極挖掘并舉證。
賠償諒解: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的,可從輕處罰,但需結合犯罪性質、情節綜合考量。
【關聯案例】林某龍強奸案(2023-04-1-182-001)裁判要旨:被告人積極賠償,認罪、悔罪,或是被害方諒解,屬于犯罪后的情節,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被告人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的評價,因此,在量刑時應當予以充分考慮。但是,量刑是一個綜合衡量的過程,各種量刑情節,包括從重、從輕的情節,法定、酌定的情節都需要權衡。其中,犯罪性質和犯罪行為給社會造成的危害程度是決定被告人刑罰的最基本因素,片面夸大積極賠償或諒解等罪后情節的作用,忽視犯罪性質和犯罪行為本身的社會危害都是不正確的。實踐中,在決定被告人最終刑罰時,除考慮犯罪的性質、情節、后果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等因素外,還要結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進行綜合評判。因民間糾紛激化引發的犯罪,因為發生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其社會危害性與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有區別,在處理時,如果被害方對被告人表示諒解,原則上應從輕處罰,而且人民法院還應當加大對此類案件的民事調解工作力度,化解當事人雙方的矛盾,促成被害方的諒解。只要賠償得好,被害方又諒解的,就可以大膽地從輕,一般都不考慮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這是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不屬于 “以錢買命”。但是,對于那些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案件、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后果特別嚴重的案件以及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的案件,即使被告人積極賠償,獲得被害方諒解,但論罪應當判處死刑的,還是應依法判處死刑;也就是說,要著重考慮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以及由此造成的嚴重社會影響,對量刑社會效果的評價不能僅局限于賠償和被害方的諒解。
司法解讀:賠償諒解并非 “萬能從寬”,對于罪行極其嚴重(如強奸致死、累犯)的案件,即使賠償諒解也可能判處死刑;但對于民間糾紛引發、情節較輕的案件,賠償諒解可成為從輕處罰的關鍵。辯護中需協助被告人與被害人協商,確保諒解書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認罪認罰: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從寬處理。
【關聯案例】吳某某強奸案(2024-02-1-182-003)裁判要旨: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與幼女在 “戀愛” 等日常交往過程中,自愿發生性關系,依法以強奸罪論處。綜合考慮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無再犯危險、取得被害人及其親屬諒解等情節,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的,可以依法宣告緩刑。
司法解讀:該案中被告人 “自愿認罪認罰” 是獲得緩刑的重要情節。辯護中需確保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愿性(無刑訊逼供、威脅等情形),同時結合其他情節爭取最優量刑建議。
初犯、偶犯: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無前科劣跡,主觀惡性較小的,可從輕處罰。
【關聯案例】付某洋強奸案(2023-02-1-182-004)裁判要旨:被告人與被害婦女發生性關系時未使用毆打、恐嚇等典型暴力、脅迫手段,被害婦女也未采取激烈手段予以反抗的,認定是否 “違背婦女意志”,應當在綜合分析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等全案證據的基礎上,結合案發場所環境,雙方關系、地位,以及被害婦女在發生性關系前、中、后的行為表現、意思表示,予以準確認定。
司法解讀:若被告人系初犯,且犯罪手段相對緩和、未造成嚴重后果,辯護中可重點強調其主觀惡性小、再犯風險低,爭取從輕處罰。
4. 從嚴處罰的特殊情形
除法定從重情節外,司法實踐中對某些情節會從嚴把握量刑,辯護中需主動應對并提出合理抗辯。
輪奸:二人以上輪奸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關聯案例】保某寧、樊某軒強奸案(2024-02-1-182-015)裁判要旨:輪奸是強奸犯罪的一種特殊形式,與普通強奸共同犯罪的核心區別在于行為人之間是否具有共同強奸的故意及犯意聯絡,即各行為人不僅自己具有實施強奸的故意,而且明知其他行為人也具有實施強奸的故意,形成共同強奸的犯罪合意。這也是認定是否構成輪奸的關鍵。共同強奸合意的形成時間既包括事前,也包括事中。行為人在實施強奸過程中,通過邀約或暗示等方式,與他人形成強奸合意,屬于事中的共謀,亦應認定為具有輪奸故意。
司法解讀:輪奸的核心是 “共同故意及犯意聯絡”,若行為人之間無共謀(如一人強奸后另一人臨時起意且未與前者溝通),則不構成輪奸。辯護中需重點審查行為人之間的意思聯絡證據(如通話記錄、聊天記錄、供述)。
多次性侵、性侵多名被害人:多次實施強奸或性侵多名被害人的,可認定為 “情節惡劣”,從嚴處罰。
【關聯案例】張某某強奸、猥褻兒童案(2023-06-1-182-002)裁判要旨:對于性侵犯罪案件,一審量刑明顯偏輕,被告人上訴但檢察機關未抗訴的,如被告人存在其他遺漏犯罪事實,二審法院可以發回重審,在檢察機關補充起訴的情況下,不受上訴不加刑的限制,一審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作出裁判,依法嚴厲打擊嚴重性侵幼女犯罪。
司法解讀:此類情節因反映被告人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量刑通常較重。辯護中需審查 “多次” 的認定是否準確(如是否存在證據不足的指控)、被害人數量是否有夸大,同時通過悔罪、賠償等情節爭取酌情從寬。
致被害人重傷、死亡或其他嚴重后果:強奸行為致被害人重傷、死亡或造成被害人親屬自殺等嚴重后果的,從嚴處罰。
【關聯案例】周某某強奸案(2023-02-1-182-008)裁判要旨:刑法、司法解釋雖未對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六項中的強奸婦女、奸淫幼女 “造成其他嚴重后果” 作出具體規定,但根據條文文義可知,“其他嚴重后果” 應當是指與被害人重傷、死亡情形程度相當的后果,且這種后果與強奸犯罪行為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需要說明的是,202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強奸、猥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一項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 的具體情形,同時上述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奸淫幼女致幼女患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五項規定的 “造成幼女傷害”,在今后案件辦理中應注意適用。
司法解讀:辯護中需審查后果與強奸行為的因果關系(如被害人自殺是否存在其他誘因)、被告人對后果的主觀心態(如是否為報復滅口而故意殺人),避免將間接后果直接歸責于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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