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作為公司員工,應盡職盡責,維護公司利益,
不能監守自盜,公司財產“拿”不得。
近日,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了一起職務侵占罪案件,被告人孟某、陳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退還侵占的公司財產。
基本案情
深圳某公司在赫山區設立了一批發部。2020年至2023年,被告人陳某利用擔任批發部出納收取公司貨款的職務便利,采取收款不入賬的方式將公司現金貨款據為己有,用于自己的日常開支。經審計,截止2023年11月30日累計未償還門店貨款金額約八十九萬余元。
2020年至2023年,被告人孟某利用擔任該批發部會計的職務便利,明知陳某侵占的資金系公司財物,仍多次替陳某向公司打掩護,以打牌、吃飯為由要求陳某向其微信轉賬并承諾由本人歸還門店貨款的金額約二十萬元,案發時仍有十四余萬元侵占資金未予歸還。被告人孟某還利用職務便利,以虛構供應商并支付公司貨款的手段侵占公司資金二十四萬余元據為己有。
案發后,被告人陳某、孟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陳某向公司退還了三萬余元,孟某退還了全部侵占款項。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收取款不入賬的方式將本單位現金貨款據為己有,被告人孟某利用職務便利,明知陳某侵占的資金系公司財物,仍調整賬務虛列應收款等方式向公司進行隱瞞,共同侵占公司財物,同時以虛構供應商等手段將本單位資金據為己有,數額較大,兩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職務侵占罪。據此,赫山區法院綜合兩被告人的犯罪情況和悔罪表現,分別以陳某、孟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九個月,均并處罰金,責令陳某退還侵占公司的貨款。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一直以來對侵害公司財產的犯罪行為依法懲處,推動市場經濟主體完善內部治理,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該案為財務崗位工作人員共同侵占公司財物實例,出納與會計作為企業資金管理的核心人員,本應相互監督、恪盡職守,卻利用各自職務便利,通過“收款不入賬”與“虛構支出”兩種典型手段相互勾結,共同侵吞公司財產,其行為隱蔽性強,危害性大,為企業敲響了內部監管的警鐘。各企業必須高度重視財務內控制度的建設與執行,嚴格貫徹不相容崗位分離、定期對賬稽核等基本原則,所有的從業人員務必筑牢廉潔自律防線,任何企圖以“內部操作”掩蓋非法目的的犯罪行為,終將受到法律嚴懲。
來源: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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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李 杏
二審:皮宣文
一審:李鑫航
供稿:李亮、皮亦玲
2025年第161期
總第187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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