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平安保險(學平險)作為一項普惠性保障,旨在為在校學生提供基礎的風險防護。然而,當理賠涉及如“癲癇”這類慢性疾病時,保險公司常會以“投保前已有相關癥狀”為由,將其歸為“既往癥”并拒賠。這種簡單粗暴的處理方式,往往忽視了疾病的首次確診時間與保障期的關系。君審律所在鄭州市代理的一起案件,成功厘清了“既往癥狀”與“保障期內確診疾病”的界限,為學生客戶贏得2萬元保險金。
一、 案情回顧:學生癲癇發作后的理賠之爭
小學生王同學(化名)在校購買了學平險,保險期間為一年。在投保約半年后,王同學在校內突發意識喪失、四肢抽搐,被緊急送醫,后經腦電圖等檢查,首次被明確診斷為“癲癇”,并住院治療。
家長向保險公司申請住院醫療費用理賠。保險公司經調查,從學校老師處了解到,王同學在投保前數月,曾有過一次短暫的“發呆、呼之不應”的情況,但當時并未就醫,也未引起家長重視。保險公司據此認為,王同學的癲癇在投保前就已存在相關癥狀,屬于“既往癥”,因此拒絕賠付本次確診和住院的費用。
二、 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與爭議焦點
保險公司的拒賠邏輯是“倒推法”:保障期內確診癲癇 → 投保前有疑似癥狀 → 因此,疾病本身屬于投保前已存在的狀況 → 屬于既往癥免責范圍。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
對于一種在保險期間內首次經醫院明確診斷的慢性疾病,保險公司能否因投保前存在未經診斷的、非特異性的疑似癥狀,就將其定性為“既往癥”并免除全部責任?
三、 君審律所的法律分析與訴訟策略
我們認為,保險公司的決定混淆了“非特異性癥狀”與“疾病確診”的概念,是對“既往癥”條款的擴大化解釋。我們采取了層層遞進的抗辯策略。
- 論證“首次確診”是保險事故發生的核心時點。
我們向法庭強調,保險事故是“在保險期間內首次確診癲癇并住院治療”。王同學在投保前雖有短暫異常,但既無就醫記錄,也無明確診斷,其性質無法確定,可能是一過性現象,與癲癇無必然聯系。而本次在保障期內的發作和確診,是一個全新的、獨立的醫療事件,產生了新的、高額的醫療費用。 - 界定“既往癥”的合理范圍。
我們主張,“既往癥”應指投保前已經醫生明確診斷正在治療中的疾病。對于未經診斷的、輕微的、非特異的身體異常,不能簡單地等同于“既往癥”。否則,幾乎所有在保障期內新確診的慢性病,都可以通過“倒推”方式找到某些前驅癥狀而被拒賠,這無疑會架空保險的保障功能。 - 運用“合理期待原則”進行駁斥。
我們向法庭陳情,一個為學生購買學平險的家長,其合理期待是孩子在校期間若突發疾病需要住院,能夠獲得醫療費用補償。當王同學首次被確診為癲癇并住院時,保險公司卻以數月前一次未經證實的“發呆”為由拒賠,這嚴重違背了投保人的合理期待 - 強調學平險的普惠性與保障初衷。
我們指出,學平險具有保費低、覆蓋面廣的特點,其立法本意和合同目的是為在校學生提供基本的意外與疾病保障。對“既往癥”作擴大化解釋,不利于保護未成年人這一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
四、 法院判決與案件結果
鄭州市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采納了君審律所關于“首次確診”和“合理期待”的論述。法院認為,王同學在保險期間內首次經醫院確診癲癇并住院治療,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保險公司以投保前存在未經診斷的疑似癥狀為由,主張其屬于既往癥,依據不足。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王同學支付保險金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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