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盛學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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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永銘(左一)與邵英波(右一)原一審開庭后合影 攝影/盛學友
開魯縣隸屬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位于內蒙古自治區東部、通遼市西部,地處西遼河沖積平原腹地。開魯縣“五大支柱產業”中,肉牛產業強力拉動當地經濟發展。開魯也因牛而聞名全國。
位于開魯鎮五家村被稱為“牛氣沖天”的“開魯牛市”,每個月的1、4、7、9為交易日,從東北、華北、華南等地匯聚而來的活牛絡繹不絕,每天都有上萬頭牛在這里交易。
作為我國東北地區重要的活牛交易流通中心,“開魯牛市”自2000年創立以來,吸引了來自全國各地的牛商和牛農,他們在這里交流經驗、尋找商機,探討市場動態,共同促進彼此發展。
雖然活牛交易帶來了開魯縣地方經濟發展,但是,因活牛交易產生的糾紛也是屢見不鮮。
開魯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開魯法院)強化政治引領,聚力保障全縣發展大局,深耕主責主業,全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為當地經濟發展,依法保駕護航,全力維護當地法治化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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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才會行穩致遠 攝影/盛學友
做了幾十年活牛生意的邵英波及其合作伙伴,就遭遇了一場活牛買賣合同糾紛案。作為始終堅守誠信原則的牛商,邵英波及其合作伙伴也切身感受到了開魯法院依法秉公辦案司法之溫暖。
因為買方拖欠購牛款,作為賣方的邵英波及其合作伙伴,將買牛方起訴至開魯法院。盡管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案目前被發回重審,但是邵英波及其合作伙伴始終認為,開魯法院原一審判決,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判決結果客觀公正,“我們對重審依然充滿信心”。
四次交易
邵英波和開魯縣鋒麟牧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鋒麟牧業公司)是合伙關系,專門從事活牛的收購、飼養育肥及銷售生意。
張某玉系內蒙古某農牧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農牧業公司)法定代表人、百分之百持股的自然人獨資股東。
某農牧業公司為自然人獨資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成立,專門從事牲畜銷售、畜禽收購、飼料原料銷售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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鋒麟牧業公司員工孫永銘 攝影/盛學友
鋒麟牧業公司員工孫永銘,向筆者介紹了張某玉及其某農牧業公司從其公司四次購牛的詳細經過。
孫永銘說,他是2022年12月10日經朋友介紹,認識張某玉的。其后,“我和張某玉洽談,鋒麟牧業公司多次從她的某農牧業公司購買過牧草”。
2023年8月初,鋒麟牧業公司和某農牧業公司達成牛只買賣合作意向,“因我們比較熟了,只是口頭約定,沒有簽紙質買賣合同”,孫永銘接著介紹說,“張某玉從我們這里買了牛,轉手高價賣給養殖戶,賺取高額差價”。
第一次交易:300頭,單價9000元
8月28日,張某玉告訴孫永銘,現有很好的銷售渠道,要訂購300頭700斤左右的母牛,約定賣價每頭牛9000元。當天和次日,張某玉通過微信分兩筆向孫永銘轉賬共10萬元定金給鋒麟牧業公司,鋒麟牧業公司和邵英波立即收購小牛并飼養育肥。
9月5日,張某玉指派司機從鋒麟牧業公司處拉走291頭母牛,承諾等半個月貸款下來立即付款。
第二次交易:400頭,單價7500元
9月20日,張某玉電話告知孫永銘,需要第二次訂購400頭700斤左右的母牛,約定賣價一頭牛7500元,總價為300萬元。
當天,張某玉通過孫永銘向鋒麟牧業公司支付了第二次訂購400頭牛訂單的20萬元定金——其中,15萬元轉賬,5萬元現金。
10月5日,張某玉指派司機從鋒麟牧業公司處陸續分3次分別拉走100頭、100頭、200頭,共計400頭母牛,承諾等一個月貸款下來立即付款。
9月27日、9月28日、10月6日、10月10日、10月11日,張某玉通過其個人賬戶和某農牧業公司公賬戶,分別向鋒麟牧業公司孫永銘個人賬戶支付了第一次訂購的291頭牛全部購牛款共計261.9萬元。至此,第一次購牛款付清。
10月20日之后,孫永銘向張某玉催要第二次購牛款,張某玉說,等她這星期貸款下來就支付。
第三次交易:50頭,單價8700元
11月下旬,張某玉告知孫永銘,需要第三次訂購50頭700斤左右小母牛,約定賣價每頭牛8700元,總價為43.5萬元。
12月1日,張某玉指派司機從鋒麟牧業公司處拉走50頭小母牛,承諾等一個月貸款下來立即付款。
第四次交易:180頭,單價8200元
12月24日,張某玉電話告知孫永銘,需要第四次訂購180頭800斤左右的母牛,約定賣價每頭牛8200元,總價為147.6萬元。隨后,張某玉通過微信向鋒麟牧業公司孫永銘支付4萬元定金。
當天,張某玉指派司機從鋒麟牧業公司處拉走180頭母牛,承諾等一個月貸款下來立即付款。
核對賬目,共欠牛款293.6萬元
12月24日晚20時22分,鋒麟牧業公司孫永銘向張某玉微信發送手寫對賬單照片,核對第二次400頭訂單欠300萬元、第三次50頭小母牛訂單欠43.5萬元、第四次180頭訂單欠147.6萬元的訂單數量及欠付金額,張某玉回復:“對”。
2024年1月4日,張某玉通過其個人賬戶向孫永銘個人賬戶支付了第三次訂購的50頭小母牛的全部購牛款共計43.5萬元。至此,第三次購牛款付清。
2月2日、2月9日、3月15日,張某玉通過其個人賬戶和某農牧業公司的公賬戶,分別向鋒麟牧業公司孫永銘個人賬戶支付了第二次訂購的400頭牛的部分購牛款共計150萬元。
之后,孫永銘不斷催促張某玉支付第二次和第四次拖欠的購牛款,張某玉都以貸款沒辦下來、養殖戶鬧事等各種理由拖延不付。
孫永銘告訴筆者:“至此,第二次訂購400頭牛的購牛款還欠150萬元未支付,第四次訂購180頭牛的購牛款減掉4萬元定金后還欠143.6萬元未支付,兩筆共計拖欠293.6萬元購牛款未支付。”
孫永銘:返還的94頭牛,被調包了
2025年11月12日,孫永銘接受筆者采訪時,講了一件令他“非常氣憤”的事情——
2024年4月1日,孫永銘再次要求張某玉支付拖欠的購牛款,“張某玉對我說,貸款沒下來,沒錢支付,實在不行,就把180頭牛拉回去”。
孫永銘和邵英波非常擔心拿不到牛款,為了減少損失,決定把牛拉回來。
孫永銘叫了兩輛拉牛車,和邵英波一起趕到吉林白城。
“張某玉從我們公司買了牛,賣給了白城的養殖戶,她帶我們到白城一家養殖戶家中準備拉牛,但我們看到的180頭牛非常瘦小,只有400斤左右一頭,根本不是我們賣給張某玉的八百斤左右一頭的牛,我們拒絕拉牛。”
之后,張某玉又帶著孫永銘、邵英波看了白城坑里的兩家牛,“這兩家的牛,是張某玉從我們公司買去的牛”,孫永銘介紹,“張某玉對我們說,‘貸款下不來了,我把坑里那家100頭牛,給你們送到開魯’,我們同意了,把牛返回一部分,總比拿不到錢強啊!”
2024年4月18日,張某玉找人把牛送到開魯鋒麟牧業公司牛場時,邵英波發現,“返還的牛,并不是我們在白城坑里看到的——我們賣給張某玉的——每頭八百斤左右的牛,明顯被調包了”,孫永銘說,“張某玉給我們返還的牛,每只也就400斤左右,市場價最多3000塊錢一頭,不僅如此,返還的數量也不對,不是100頭,而是94頭,少了4頭,我們當即拒絕接收”。
“張某玉說,她沒法把牛再拉走了,你們先養著,飼料錢由她負責。雙方溝通了很久,我們才勉強同意把94頭小牛留下飼養”。孫永銘介紹說,鋒麟牧業公司把這94頭小牛一直養到2024年11月末,“就是這94頭牛,最后還死了4頭”。
孫永銘講到這里時,情緒有點激動,聲調也明顯增高:“張某玉答應支付飼料錢,但當我們向她要飼料錢時,她卻不承認了,一分錢也沒給我們支付!”
孫永銘說,他當時被氣得“情緒失控,想要罵人”。
“我們實在無力繼續養殖,就于2024年11月底,把這90頭小牛賣掉了,不僅賠了好幾十萬元,還搭了7個多月的飼料錢!”
憤然起訴
孫永銘多次要求張某玉支付拖欠的購牛款,但是,張某玉仍以貸款沒下來等為由拒付欠款。
孫永銘與張某玉經過核對賬目,張某玉及其某農牧業公司拖欠購牛款293.6萬元,“我們講理,不扯犢子,即使把張某玉返還的94頭小牛按照每頭3000元的價格折抵28.2萬元后,不算搭進去的7個多月的飼料錢,張某玉和她的某農牧業公司也還拖欠我們購牛款265.4萬元呢”。
向張某玉多次討要欠款無果后,鋒麟牧業公司和邵英波遂向開魯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懲戒違法、保護誠信,依法判令被告張某玉及被告某農牧業公司支付原告購牛欠款265.4萬元及資金占用利息,承擔本案訴訟相關費用。
開魯法院:依法認定事實,確認法律關系
2024年12月4日,開魯法院依法受理了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4年12月26日、2025年1月15日,開魯法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對本案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被告張某玉及其某農牧業公司答辯稱,其與原告鋒麟牧業公司、邵英波之間并非買賣關系,而是居間關系。原告在事實與理由中所提及的四次購牛,均是被告介紹案外買受人到原告處選牛購買,牛只也由原告負責找車運輸至案外買受人提供的指定地點,被告在此過程中僅起到提供交易機會(成功交易下收取居間費)的作用。
開魯法院經審理認定的事實是:
原告鋒麟牧業公司與原告邵英波系合伙關系,孫永銘系原告鋒麟牧業公司員工。被告某農牧業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均為張某玉。
2023年8月,原告發了鋒麟牧業公司與被告某農牧業公司口頭達成牛只買賣協議。
被告張某玉以每頭牛9000元的價格在原告處購買291頭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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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張某玉發微信給孫永銘:“公牛600-700斤架子牛,骨架好的。青年淘汰母牛,禿頭。骨架好。900-1000斤”“報價”。孫永銘回復:“公牛,17-17.5青年母牛13-13.5”。(見上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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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0日,被告張某玉向原告鋒麟牧業公司孫永銘中國農業銀行賬戶轉賬支付150000元,附言30頭定金款。(見上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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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7日,被告張某玉向原告鋒麟牧業公司孫永銘中國農業銀行賬戶轉賬支付500000元,附言買牛款。被告張某玉發微信給孫永銘“291頭總款2619000元,以付65萬、差1969000元”。(見上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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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8日,被告某農牧業公司向原告鋒麟牧業公司孫永銘中國農業銀行賬戶轉賬支付500000元,附言買牛款。(見上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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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6日,被告張某玉向原告鋒麟牧業公司孫永銘中國農業銀行賬戶轉賬支付469000元,附言還牛款。(見上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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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0日、10月11日,被告某農牧業公司分別向原告鋒麟牧業公司孫永銘中國農業銀行賬戶轉賬支付500000元,附言買牛款。2023年10月11日,291頭牛款全部付清。(見上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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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日,被告張某玉發微信給孫永銘“12月1日拉走50頭”。孫永銘問“給哥多少錢一頭啊?”張某玉說“9000賣的,你說哥”“哥,說吧,有成本,我賣9000”。(見上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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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4日,被告張某玉通過微信轉賬向孫永銘支付40000元,轉賬說明為180頭定金。(見上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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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4日,孫永銘手寫“白城牛賬”微信發給被告張某玉并讓張某玉核對,內容為“10月5日,100頭+100頭+200頭=400頭,定金收20萬元,欠7500元×400頭=300萬元;12月1日欠8700元×50頭=43.5萬元;12月24日欠180頭×8200元=147.6萬元,定金收到4萬元”;被告張某玉回復“對”。(見上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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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4日,被告張某玉向原告鋒麟牧業公司孫永銘中國農業銀行賬戶轉賬支付筆435000元,附言50頭小母牛回總款。(見上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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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日,被告某農牧業公司向原告鋒麟牧業公司孫永銘中國農業銀行賬戶轉存500000元,附言買牛款;同時微信向孫永銘發送“400頭回款50萬”。(見上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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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9日,被告某農牧業公司向原告鋒麟牧業公司孫永銘中國農業銀行賬戶轉存250000元,附言買牛款;同時微信向孫永銘發送“25萬收到回復、400頭的100頭回款完事”。(見上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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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5日,被告張某玉向原告鋒麟牧業公司孫永銘中國農業銀行賬戶轉賬支付筆750000元,附言一百頭牛款;同時微信向孫永銘發送“400頭的第二份100頭回款”。(見上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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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7日,經原、被告協商,自白城拉回94頭牛,后94頭牛由二原告進行出售。(見上圖)
開魯法院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被告的陳述,中國農業銀行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三份,原告鋒麟牧業公司員工孫永銘與被告張某玉微信轉賬憑證、微信聊天截圖各一份,視頻光盤一張——上述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開魯法院予以采信。
原告提交的94頭小牛的部分牛照片不能證實牛的數量、重量及價格,開魯法院不予確認。
二原告對被告方提供的白某偉、王某、張某軍的書面證言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證明目的均不予認可,因證人未到庭作證,無法辨別證人證言真偽,開魯法院不予采信。
被告方證人劉某1、劉某2、陳某洋的證言,錄音及整理筆錄一份,不能證實原告鋒麟牧業公司與被告某農牧業公司之間的合同關系,開魯法院不予采信。
被告方提供的購牛合同系掃描件,未提供合同原件,開魯法院不予采信。
開魯法院認為:
根據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內容,可以認定原告鋒麟牧業公司與被告某農牧業公司之間形成了買賣合同關系。被告張某玉、某農牧業公司提供的證據未能證實雙方之間系居間關系,故對二被告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
原告鋒麟牧業公司與被告某農牧業公司進行四筆購牛交易:第一筆291頭的購牛款及第三筆50頭的購牛款,被告某農牧業公司、張某玉已全部付清。
第二筆交易400頭牛,定金已付200000元,每頭牛7500元,200頭購牛款已付以及拉回94頭牛,故第二筆交易尚欠原告106頭購牛款即795000元。
第四筆交易180頭,每頭牛8200元,已付定金40000元,尚欠原告購牛款1436000元。
二原告作為出賣人,依照約定向被告履行了交付貨物的義務,被告某農牧業公司作為買受人,應當依照約定履行支付貨款的義務,被告某農牧業公司逾期支付原告貨款的行為,已構成違約,被告某農牧業公司應支付二原告購牛款2231000元(795000元+1436000元)。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只有一個股東的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某農牧業公司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被告張某玉系該公司的唯一股東,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張某玉多次通過個人賬戶向原告鋒麟牧業公司員工支付了購牛款,具備了財產混同的外觀,張某玉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張某玉的個人財產,故被告張某玉應當對本案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025年5月19日,開魯法院做出(2024)內0523民初5334號民事判決:被告某農牧業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支付原告鋒麟牧業公司、邵英波購牛款2231000元,并支付相關利息;被告張某玉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對重審一審充滿信心
張某玉及其某農牧業公司對一審判決不服,上訴至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
通遼中院7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9月19日做出民事裁定,以“一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且存在遺漏必要當事人的程序瑕疵”為由,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案件被發回重審,孫永銘、邵英波依然對開魯法院充滿信心:“我們和張某玉及其某農牧業公司是買賣合同關系,事實非常清楚——即便是遺漏了當事人,也不會改變買賣合同關系這個事實!你張某玉從我們公司買了牛,轉手高價賣給養殖戶,賺取高額差價后,還想轉嫁責任,不承擔付款義務,天底下哪有這樣的好事?!白的就是白的,黑的就是黑的,不會因為所謂程序瑕疵而改變案件基本事實!”
孫永銘、邵英波表示,堅信開魯法院會一如既往地繼續依法審理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案。(文/盛學友,圖片除署名外均由被訪者提供)
(盛學友,民革黨員,資深法治媒體人。從事法治記者30多年,采訪全國兩會10多年。作品曾獲中央省市級獎項。事跡被央視、經濟日報等全國多家媒體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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