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交通雜志發行專員張添強)
動手就是不對!事由:今年6月8日晚上7點,市民李女士和丈夫駕車回家,發現有一輛小轎車停在自己家車庫門前,她將車停在路邊,用手機電燈功能在擋風玻璃搜尋,發現違停在自己車庫門前的這輛車還留了電話,便立即撥打,令她沒想到的是,一連撥打了六遍,違停車主都沒有接聽,無奈之下,她又撥打了“110”報警電話,交警依照違停車車牌號查詢到車主的電話,并責令違停車主立即將車移走。
李女士說,從第一次撥打違停車主電話,到違停車主到來移車,整整等待了一個半小時,自己非常生氣。
違停車主是一個叫于林的男士(化名),到達后非但不道歉,還聲稱自己停車的位置就是一塊空地,李女士無權讓其移車,李女士氣得渾身哆嗦,上去就給了于林一巴掌,還踢了他幾腳。
因為移車問題,李女士和于林打起來了,警察很快趕到現場。于林稱,自己無瑞被李女士毆打和辱罵,要求對李女士給予處罰。
于林沒有還手,聲稱自己被李女士打傷,警察讓其到醫院治療。醫院為于林進行了CT和核磁共振檢查,并無大礙,共計收取醫療費4131.28元。
事后,警察調取了事發現場監控,認定李女士因瑣事毆打于林的事實,給予李女士行政拘留3天的行政處罰。
今年9月份,于林將李女士起訴至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4131.28元、交通費600元。李女士感到自己非常“冤”,明明是于林將車停在自己家車庫門口,導致自己無法正常停車,連續打了6次電話于林都不接聽,無奈之下又撥打了110報警電話,在交警的協調下于林才勉強前來移車,但并未道歉,自己實在是生氣,才打了于林一個嘴巴,踢了他幾腳,為此,自己還被行政拘留了3天,現在還要賠于林的醫療費,真是沒有說理的地方了。
李女士委托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的王金海、馬銘澤律師出庭為自己辯護。盡管二位律師告訴李女士打人不對,應當賠償,但李女士說自己太冤了,讓二位律師把真實情況跟法院反映一下,聽從法院判決。
沙河口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經審理查明,2025年6月8日19時許,在大連市沙河口區香西路李女士家樓前空地處,被告李女士與原告于林因停車位糾紛,李女士公然侮辱原告,用腳踢踹原告左側大腿部位數腳,并打了原告左臉一巴掌。造成原告左臀部腫脹疼痛,左側頜關節彈響,頜關節損傷,鼻前棘骨折。原告全程未辱罵、未毆打被告。
李女士一方認為,糾紛的引發完全系原告引起,依法應減輕李女士的賠償責任,本案糾紛的直接起因是原告于林為少交 5元的停車費將車輛停放于被告李女士家車庫門前,導致李女士無法正常停車和搬卸貨物。被告李女士及丈夫通過電話、交警通知等方式要求原告挪車,原告不僅拒絕駛離,在接到交警通知后,原告才逐步到達現場,而且拒不道歉,才導致發生爭吵。原告惡意占用他人車庫通道、挑釁等行為,直接引起了矛盾,是沖突發生的根本誘因,原告對自己的損害后果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與被告因為停車位問題發生爭執,本應協商處理,但被告并未妥善處理,而是動手將原告致傷,被告存在過錯,對原告發生的合理費用應當予以賠償;原告將機動車停在被告家車庫門口,被告讓原告挪車其應當予以配合,但其并未予以妥善處理,導致糾紛發生,其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結合本案實際情況,由原告承擔 20%責任,被告承擔 80%責任為宜。近日,沙河口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決李女士承擔彭某80%損失,10日內賠償醫療費3305元、交通費 160元。
接到法院判決后,李女士表示不上訴,要吸取這次事件的教訓,因為違停車交警最多處以100元罰款,違法成本不大。如果因為生氣而毆打違停車司機,一定會面臨行政仍至刑事處罰。以后遇到此類事件要冷靜依法處理,決不再用非法手段制止非法行為。
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的王金海、馬銘澤律師說,市民遇到違停車不接電話的情況,可優先聯系違停司機預留的聯系電話,如果聯系不上,可以撥打“122”或“110”,通過官方渠道強制挪車或拖車,切勿采取辱罵、砸車、毆打違停車司機等報復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毆打他人或故意傷害身體,處5-10日拘留+500-1000元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罰款。辱罵他人屬于公然侮辱行為,可處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罰款。若毆打導致輕傷及以上,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果是故意劃車、砸車,造成違停車損失修復價值超過5000元的,還會涉嫌故意損壞他人財物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對于被打受傷的違停司機損失,打人者還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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