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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期微講堂
我們邀請到了
惠山法院勞爭庭副庭長
金民
他分享的主題是
《招聘單位不當撤回錄用承諾,
應聘者能否要求損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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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來看看他都帶來了哪些干貨內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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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黃楓怡:大家好,歡迎大家收看《錫法視界·微講堂》節目,我是主持人黃楓怡。今天的節目,我們要跟大家聊一聊關于求職、“跳槽”那些事兒。
“跳槽”是現今社會人才流動的基本方式,當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求職,用人單位承諾錄用后,勞動者據此從原單位辭職,之后新單位又拒絕錄用導致其失業,遇到這種情況,勞動者應當如何維權呢?下面,我們來看一則案例。
案例:
2023年9月,謝某通過招聘廣告聯系應聘某公司人事行政經理崗位,并與該公司負責招聘的人員通過微信溝通應聘入職事宜。2023年9月13日,該公司招聘人員通過微信確認謝某被錄用,并要求其盡快從現單位離職。2023年9月21日,該公司招聘人員與謝某溝通確認月底入職。9月25日,謝某從原工作單位辭職。
后謝某多次通過微信與該公司招聘人員溝通入職事宜,但對方卻表示公司因管理人員變動,無法辦理謝某的入職手續。多次溝通無果后,謝某將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主持人黃楓怡:遇到這種情況,法院會如何判決呢?下面有請今天節目的主講嘉賓:惠山法院勞動爭議審判庭副庭長金民,來為大家解讀。
金民:本案中,該公司承諾與謝某簽訂勞動合同并催促謝某從原單位離職,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違背誠信原則不與謝某簽訂勞動合同,造成謝某的工資收入減少等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經法院審理,判決該公司賠償謝某34000余元。
法律規定:
下面我給大家講一下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第五百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在這里也要提醒廣大勞動者及用人單位:首先,勞動者在“跳槽”時需與新用人單位進行充分的溝通,如實告知與應聘工作相關的事實與資歷,在得到新用人單位的明確入職承諾后再行離職。如遇到用人單位無故拒絕入職的情況,應當及時通過勞動仲裁和訴訟的方式維護自身權利。
其次,對用人單位來講,在向應聘人員作出入職承諾前,也應對應聘人員是否符合崗位要求進行充分地調查了解,在未確定錄用相關人員前,不要輕意向應聘人員作出入職承諾,更不要要求應聘人員從原單位離職。
最后,如用人單位已經向應聘人員發出了入職承諾,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按規定錄用勞動者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有原因確無法錄用勞動者的,也應當向勞動者作出合理說明,并賠償勞動者合理損失。
主持人黃楓怡: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需要雙方共同努力。勞動者應當恪守崗位職責,遵守單位規章制度,當遇到勞務問題時,要學會運用法律武器理性維權。用人單位也要依法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雙方互相溝通、平等尊重,由此形成良性互動的合作氛圍。好了,今天的節目就到這里,我們下期再見。
來源:惠山法院
編輯:趙偉
審核:朱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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