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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明晰校園安全事故中的責任界定,為學校辦學營造良好環境,教育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組織編寫了涉學校管理民事糾紛處理的典型案例解析系列文章。今天推出第四期,一起來看——
基本案情
李小某系某小學學生。某日,李小某在校期間扎、咬其他同學。某學校教師在放學時間與涉事家長進行溝通,并在班會上讓李小某向其他同學道歉,因李小某態度不誠懇,再次要求李小某鄭重道歉。李小某監護人認為某學校教師當眾指責李小某、不聽李小某解釋、無理要求李小某當眾反復道歉,造成李小某心理嚴重傷害,致使李小某持續情緒低落、無法正常返校。經多次交涉無果,李小某將某學校訴至人民法院。
李小某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1.判令某小學賠償醫療費1000元;
2.判令某小學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3.判令某小學書面賠禮道歉。
審理經過
審理過程中,某小學辯稱,李小某扎、咬其他同學是事實,教師組織李小某向其他同學道歉合情合理,不存在違法行為,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查明,某小學教師在公安機關詢問時稱,事發當天約談過程中李小某家長情緒激動,被扎、咬同學家長則堅持要求李小某道歉。為避免雙方家長之間產生矛盾,教師承諾搭建平臺,讓同學之間緩和關系。
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本案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某小學對李小某的約束、管理行為存在超越或濫用教師教育懲戒權的情形。如在無進一步證據的情形下推定學校履行教育懲戒權的行為侵權,將會不利于學校正常教學活動的開展,亦不利于在校未成年人利益的維護。綜上,人民法院判決駁回李小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例解讀
石煜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有對受教育者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的權利。教育部《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第八條明確規定,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對違規違紀情節較為輕微的學生,可以當場實施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的教育懲戒措施。《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第十二條同時對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實施教育懲戒過程中不得實施的行為作出列舉性規定。參照這些規定,結合本案事發原因、學生違紀情節、教師采取的懲戒措施等具體內容,應當認為,教師要求李小某兩次道歉的行為并未超出上述規范性文件確定的正當教育懲戒措施范疇,某小學無須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 作者單位: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 )
本文來源|《中國教育報》2025年11月19日04版,原標題《保障教師教育懲戒權依法規范行使——聚焦學校管理民事糾紛處理④》
責任編輯 | 王佳實
以案釋法· 聚焦學校管理民事糾紛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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