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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份的時候,胖東來發布了銷售數據,當時在知乎上面就有過類似討論:胖東來不是上市公司,為何要定期公布銷售數據,以及,為什么其他企業不定期公布銷售數據。
其他企業我不了解,但是在律師行業呆的比較久,所以可以聊聊為什么律師事務所一般不公布(甚至不對內公布)銷售數據。
第一,律所的營業成本相對透明,公布營收情況則能相對輕易的推斷出律所的利潤率等利潤信息,容易產生所內不穩定因素。
這里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律所營業額很好看,利潤率也很高,因而個體律師可能就會以此提出改善辦公環境、增加行政服務人員、提高宣發投入等要求,合伙人(特別注意,并非所有律所的權益合伙人均為《合伙企業法》意義上的合伙人,因而未必享有相應的知情權限)可能會提出提前分紅、提高分紅比例的要求,給律所管理層增加工作負擔。
第二種情況是律所營業額很不好看,由此被推算出律所存在經營困難,個體律師爭相提款,產生一種類似于擠兌的現象,使得律所現金流極具短缺。當下律師掙錢都不容易,如果出現提款困難,那簡直就是釜底抽薪的一擊。
第二,很多律所的現金流較為豐沛,對外披露營收情況容易引發稅務機關的關注。
這一點不多說,從近年來多地稅務機關對律所稽查立案便可得知。這一點其實不只是律所,其他類型的企業也是如此,畢竟企業容易出現稅務不合規情況,在普遍不披露營收情況的環境中,披露營收會更容易被關注。
第三,對外披露營收容易影響業務活動。
這一點也很好理解。營收好,客戶就會要求給予折扣,影響營收,營收不好,顯得律所沒有實力,丟了臉面,進一步影響營收。
第四,社會對律師行業的期待,使得律所不宜宣傳營收情況。
律師在當下的中國是一個比較略顯尷尬的行業:它并不像西方國家一樣誕生、成長于自由經濟環境,而是從“司法局律師工作部門”中產生,在90年代才實現社會化(本質上也是市場化),誕生土壤的不同使得國內對律師有更高的公益性期待,這種期待使得律所不宜對外進行營收數額的宣傳與披露。
最后,贈予廣大律師同行一句話,多宣傳自己辦了什么成功案件、多宣傳自己為當事人、為社會做了什么貢獻,少宣傳自己賺了多少錢。如果你不滿足社會和受眾對象對你的想象期待,那么就不要對效果和反饋有過多的驚訝。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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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東杭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刑事部副主任,高校法學院證據法學課程校外導師。從業期間,葉東杭律師主攻信息網絡犯罪、經濟犯罪、稅務犯罪辯護,每年經辦大量刑事案件,擁有豐富的信息網絡犯罪、稅務犯罪辯護經驗,曾在經辦的多個案件中取得不起訴(無罪)、無強制措施釋放(無罪)、緩刑、勝訴、二審改判勝訴等成果及偵查階段取保候審、不批捕取保候審的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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