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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成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為國也,觀俗立法則治,察國事本則宜。不觀時俗,不察國本,則其法立而民亂,事劇而功寡。”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從我國實際出發,同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相適應,既不能罔顧國情、超越階段,也不能因循守舊、墨守成規。
“為國也,觀俗立法則治,察國事本則宜。不觀時俗,不察國本,則其法立而民亂,事劇而功寡。”這句名言出自戰國時期商鞅及其后學所著的《商君書·算地》,其意思是:治理國家,只有在充分考察風俗的基礎上,才能制定合適的法規;只有在弄清國情的基礎上,才能抓住國家的根本任務。如果不觀察當時的風俗,不抓住國家的根本任務,那么法令制定后民眾就會混亂,政務再繁忙也沒有什么效果。這句話意在強調:只有立足于實際國情并考量社會風俗,法治建設才能行之有效,進而實現國家的治理和富強。
商鞅生逢戰亂頻發、列國紛爭的戰國時期,當時各國紛紛變法圖強以適應社會變革的需要,而秦國國力較弱,面臨著內憂外患的局面。據《韓非子·奸劫弒臣》記載,“古秦之俗,君臣廢法而服私,是以國亂兵弱而主卑”。在這種情況下,商鞅輔佐秦孝公進行變法,他提出要實現國家的富強就必須進行法治改革,而立法的關鍵在于“觀俗立法”與“察國事本”。他認為“以法治國”必須建立在“觀俗立法”與“察國事本”的基礎上,法律不是憑空制定的,而是要與社會現實相契合。
“觀俗立法則治,察國事本則宜”并非商鞅一人的洞見,早在戰國以前古代中國便已有“觀俗立法”“察國事本”的實踐。西周時期《周禮·地官司徒》中有“以俗教安,則民不愉”的記載,即利用地方固有的風俗習慣來教化民眾,以達到社會安定的效果。春秋時期,管仲在齊國推行改革時將“入州里,觀習俗,聽民之所以化其上”作為國家治理的重要方法,力求因地制宜以實現法令與風俗的協調統一。齊太公受封于營丘后則采取“修政,因其俗,簡其禮,通商工之業,便魚鹽之利”的策略,通過尊重當地習俗、簡化煩瑣禮儀來促進齊國發展,最終使“人民多歸齊”。這些深刻的體察和理解既體現了當時考察風俗、立足國情在國家治理中的重要意義,也為“觀俗立法”“察國事本”理念的形成奠定了一定基礎。
“觀俗立法”“察國事本”的理念隨后在制度層面不斷發展和完善。漢代曾“遣太中大夫強等十二人循行天下,存問鰥、寡,覽觀風俗,察吏治得失”,通過派遣官員巡視天下考察風俗、體恤民生。北魏太祖拓跋珪時期繼續派遣官員巡行地方體察民情風俗,并將風俗考察與司法監察緊密結合。至唐代,遣使“觀省風俗”的制度更趨成熟完善,派遣使職考察風俗形成常態化機制,每年秋季派“廉察使”與“觀風俗使”共同巡察地方,其職責亦包含“觀察風俗得失”。這些制度為中央政權了解基層民情、評估政策得失提供了重要渠道,也為調整法律和政策提供了依據。
“為國也,觀俗立法則治,察國事本則宜。不觀時俗,不察國本,則其法立而民亂,事劇而功寡。”商鞅的論斷精準揭示了立法與國家實際的本質關聯——立法作為塑造社會秩序的核心實踐,絕非抽象理念的文本投射,而需深深植根于國情土壤。從中國傳統法治思想與實踐來看,“觀俗立法”完整的邏輯體系包含“體察民俗民情”“錨定時代國情”“立足治理根本”三個維度。
體察民俗民情是立法的社會根基。民俗民情是民眾在長期生產生活中形成的行為習慣、價值認同與社會風尚,是法律得以存續的社會土壤。法律若背離民俗民情,便會淪為“紙上之法”,難以獲得民眾的自覺遵從。這一論述明確提出立法“不易其俗”“不易其宜”的原則,強調治理需尊重各地風俗差異,承認民俗民情對法律的基礎性作用。荀子進一步主張“法不能獨立,類不能自行;得其人則存,失其人則亡”,此處的“人”并非孤立個體,而是處于特定民俗環境中的社會主體,法律的實施效果直接取決于其與民俗民情的適配程度;法律唯有契合民眾的行為邏輯與價值取向,才能真正融入社會生活。
錨定時代國情是立法的歷史坐標。時代國情是特定歷史階段國家在政治、經濟、軍事等領域的基本狀況,決定著立法的核心目標與實踐路徑。立法必須緊扣時代脈搏、回應時代需求,否則便會喪失現實針對性。商鞅變法的成功,關鍵在于其精準錨定了戰國時期“變法圖強”“兼并天下”的時代主題。面對“周室衰微,諸侯爭雄”的國情,他提出“治世不一道,便國不法古”的變革理念,主張推行土地改革、軍事改革、戶籍制度改革,精準回應了秦國“地廣人稀、亟需富國強兵”的國情。他在《商君書·開塞》中語有:“圣人不法古,不脩今。法古則后于時,脩今則塞于勢。”立法若固守古法或拘泥于當下表象,便會落后于時代發展,被形勢所困。
立足治理根本是立法的價值歸宿。立法不僅要契合民俗、順應時代,更要抓住國家治理的根本所在、緊扣國家存續與發展的核心需求,否則便會陷入“舍本逐末”的誤區。商鞅明確將“察國事本”作為立法的核心準則,其所謂“國本”在戰國時期即“農戰”二事。他在《商君書·算地》中直言:“利出于地,則民盡力;名出于戰,則民致死。”秦國立法遂圍繞“獎勵耕戰”展開,通過“僇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等法令,將民眾行為導向國家“富國強兵”的根本目標。《管子》云:“凡有地牧民者,務在四時,守在倉廩。國多財,則遠者來;地辟舉,則民留處;倉廩實,則知禮節;衣食足,則知榮辱”,清晰指出國家治理的根本在于發展生產和保障民生,立法必須圍繞這一根本展開。書中進一步提出“四維不張,國乃滅亡”,將禮義廉恥視為維系國家存續的精神根本,主張立法需兼具“禁惡”與“揚善”功能,既通過刑罰遏制犯罪,又通過制度弘揚核心價值。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走什么樣的法治道路、建設什么樣的法治體系,是由一個國家的基本國情決定的。”中國共產黨在領導人民探索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過程中,一直深刻踐行著“觀俗立法”“察國事本”的核心邏輯。無論是土地革命時期《井岡山土地法》對“打土豪、分田地”農民訴求的回應,還是抗日戰爭時期《陜甘寧邊區施政綱領》對“團結抗戰、保障民生”時代需求的契合;無論是解放戰爭時期《中國土地法大綱》對“耕者有其田”翻身愿望的滿足,還是新中國成立初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對“倡導婚姻自由”社會進步需求的呼應;無論是改革開放初期《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對“引進外資、推動經濟發展”時代需求的適配,還是新時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回應百姓生活痛點、完善權利保障”現實訴求的覆蓋,均詮釋了這樣的道理——立法須扎根于特定歷史階段的國家實際,唯有回應群眾需求、契合社會現實,才能讓法治真正成為服務革命事業、凝聚建設力量的有效工具。
“為國也,觀俗立法則治,察國事本則宜”蘊含著深刻的治理智慧,在當下中國法治建設中,這一理念依然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和現實指導意義。一方面,中國地域遼闊、民族眾多且各地風俗差異較大,在立法過程中必須充分考慮這些因素,使法律能夠更好地適應不同地區及不同民族的實際情況。另一方面,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新的問題和矛盾不斷涌現,法律也需要不斷與時俱進以適應時代的需求。此外,在司法實踐中也需要考慮社會風俗和民意;司法人員在裁判案件時,不僅要依據法律條文,還要考慮案件的社會效果,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俗順則法行,法行則國治。在當下全面依法治國的進程中,我們需立足中國實際、準確把握國情,持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以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為“十五五”規劃的實現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筑牢法治根基。同時,我們亦當以開放的姿態借鑒古今中外的法治經驗,不斷豐富和發展“觀俗立法”“察國事本”的理念和實踐,使其在新時代煥發光彩。
(作者單位:西北政法大學)
[責任編輯: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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