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上級領導,全國網友:
我叫曹堅波,男,現年61歲,江蘇常州人,現實名舉報江蘇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及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何繼祥枉法判決的事實。
2015年5,因我朋友何德成之前向我借款500萬元不能按期歸還,逐重新擬定借貸關系并出具借條,由李善友提供擔保,約定還款日期為2015年7月15日。借款到期后,由于何德成拒絕還款,我于2016年將擔保方李善友訴訟至天寧區人民法院,天寧法院作出“李善友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民事判決。判決生效之后,李善友以“未收到法院傳票沒參加開庭為由”,向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常州中院裁定撤銷了上述判決,發回天寧法院重審。
天寧法院在重審這個案件的時候,李善友撒謊稱,借據上擔保人的簽字不是他簽的,于是我向法院申請司法鑒定李善友鑒名的真實性,但后來得知鑒定費用要三萬多,我認為收費過高,想更換鑒定機構,就撤回了鑒定申請。再加上后來我向天寧法院提供的證人均證明了李善友的簽名是他自己簽的,以為不用再鑒定都能打贏官司,就打消了鑒定的念頭。但讓我萬萬沒想到的是,天寧區人民法院主審法官錢劍明在李善友沒有提交任何證據證明不是他簽字的情況下,無視了我提供的證人證言均證明“李善友本人簽字”的事實,以我對“簽名的真實性未能盡到舉證義務”為由,判決李善友對該筆借款不承擔擔保連帶清償責任。
李善友的一句謊言,就讓天寧區人民法院主審法官錢劍明推翻了之前作出的民事判決。
我對判決結果不服,上訴到了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期間,我汲取了一審法院重審中的教訓,委托南京東南司法鑒定中心對李善友的簽字筆跡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顯示:借據的簽名為李善友本人所簽。但是,詭異的一幕再次發生了,在我提交的證人證言和司法鑒定都認定“李善友本人簽字”的情況下,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長何繼祥又以“曹堅波在一審中撤回鑒定申請視為放棄舉證和申請鑒定的權利,二審中提交的鑒定意見書系單方委托且沒有對李善友筆跡形成日期進行鑒定,且再次申請鑒定不符合啟動司法鑒定的條件”為由,駁回了我的上訴請求。
一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500萬借款擔保民事案件,就這樣在一些別有用心的人操作下,化為烏有。
我通過仔細研讀一審判決書,認為常州中院之所以將案件發回重審,是因為天寧區人民法院不作為,因程序問題未將傳票送達李善友,卻反讓我來承擔責任。另外,鑒定結論是本案的核心關鍵,所以在二審中我向中級法院提交了鑒定報告,選擇的鑒定機構也是很權威的一家,鑒定出來李善友的簽名是他本人所簽。但是二審法院并未對鑒定報告組織雙方質證,法庭作為中立方,卻替被上訴人質證,直接不予采信我的證據和觀點,認為鑒定報告是我單方委托作出的,還說我在二審中不能再申請鑒定,并以此駁回了我的上訴。我認為二審中我提交的鑒定報告已經對李善友在一審中的陳述做出了有力的反駁,二審應當啟動鑒定程序來查明事實,如果二審程序中不能進行鑒定,也可以依法發回基層法院重審,而不是置事實于不顧,作出與事實不符的錯誤判決。二審法庭在審理過程中一方面對于我委托作出的鑒定報告未予以質證,系程序違法;另一方面法庭失去了中立立場,替被上訴人質證,系違規審理;同時拒絕啟動鑒定程序,對于李善友的虛假陳述不作調查,不愿仔細審查案件事實,系違法、違規審理。二審法庭的違法、違規審理對我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綜上,我請求上級領導嚴查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主審法官錢劍明和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何繼祥枉法判決的事實,依法對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蘇04民再55號民事判決書提起抗訴,撤銷上述裁判,并由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審理案件,依法改判,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維護舉報人合法權益。
希望上級領導和全國網友關注我的遭遇。
求助人:曹堅波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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