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交易市場中,中介機構憑借專業服務為買賣雙方搭建交易橋梁。如果委托人通過中介機構了解到房屋信息,后續跳過中介機構與房主直接交易,那么委托人是否需要支付中介費呢?一起來看看這起中介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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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基本案情
2024年5月底,張某與某房產公司工作人員溝通二手房購買事宜,雙方約定前往該房產公司提供的房源處看房。看房后,工作人員詢問張某的購買意向,張某回復“沒那么快做決定”“不考慮、太貴了”。之后,工作人員告知張某房屋已賣出。6月22日,工作人員再次聯系張某,稱原買方放棄購買涉案房屋,并詢問其是否有繼續購買的意向。張某未正面回答,但詢問了購買該房屋涉及的征信問題,工作人員予以解答。6月28日,張某親戚向涉案房屋業主支付了購房訂金。7月3日,張某繞開房產公司與業主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書》,并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房產公司得知后,多次與張某協商支付傭金事宜無果,遂訴至始興法院。
02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房產公司已為張某提供了房源信息、帶看房屋等中介服務,雙方中介合同關系成立。張某抗辯與該房產公司的合同關系已終止,對此,雖然張某曾回復 “不考慮”,房產公司也曾告知張某涉案房屋已出售,但房產公司工作人員第二次詢問購買意向時,張某未明確拒絕,只是詢問了購房有關征信問題,雙方中介合同關系并未終止,對張某的抗辯,法院不予支持。關于張某應否向房產公司支付中介服務費的問題,該案中,房產公司提供中介服務在前,張某親戚支付訂金在后,張某無證據證明在房產公司工作人員帶看房屋之前已通過其他渠道得知房源信息、知曉房屋情況,因此,張某接受了房產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務,在短時間內與房屋業主簽訂了購房合同,與該房產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務存在因果關系,張某應向房 產公司支付一定的中介服務費。某房產公司提供了房源信息、帶看房屋、詢價議價等服務,但并未提供協助房屋過戶、交房等后續服務,要求張某支付全額中介服務費,理據不足。結合某房產公司提供勞務的情況,最終,法院依法判決張某向其支付中介服務費4000元。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規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本案中,房產公司提供了中介服務,張某應按照實際勞務情況支付服務費。法官在此提醒大眾,民事活動要遵循誠信原則,只要享受了中介服務,就要尊重其勞動成果,履行相應的義務,避免陷入糾紛。
文字:謝素芬
編輯:封俊
審核:陳東陽 劉昊
責編:羅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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