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宋代這個商品經濟蓬勃的時代,“酒肆”“酒店”“酒樓”并行市井,它們既是官營榷酤制度的載體,也是民營商戶逐利的舞臺;既有京城豐樂樓“五樓相連”的奢華氣派,也有鄉村路邊“草帚高挑”的質樸煙火。本文便以酒肆為窗,探尋宋代酒店業的繁榮密碼、獨特風貌與經營智慧。
![]()
一、酒店,可是宋代的大產業
據《宋史》記載,北宋時期實行的榷酤制度(官府對酒類生產與銷售的專賣管理制度)明確規定:“三京(東京開封、西京洛陽、南京商丘)官造曲,許民納直以取”,這意味著朝廷特許這三座“直轄市”的民眾購買官府釀造的酒曲,自行釀酒并銷售。而在其他地區,制度則更為嚴格:“諸州城內皆置務釀造,縣、鎮、鄉、閭或許民釀而定其歲課,若有遺利,所在多清官酤”,即各州城內均由官府設立“榷酒務”(負責釀酒與售酒的官方機構)統一釀造;縣、鎮、鄉等基層區域雖偶有允許民眾釀酒的情況,但需按規定繳納年度酒稅,若存在稅收遺漏,當地官府還會增設官方售酒點補充征稅。
![]()
隨著宋代商品經濟的發展,酒的消費需求與市場銷路不斷擴大,官辦的榷酒務也隨之在全國范圍內廣泛興建,僅夔州(今重慶奉節一帶)及福建的十幾個州、軍(宋代地方行政單位)是例外。據馬端臨《文獻通考》記載,在宋神宗熙寧十年(1077年)之前,宋政府已在全國200多個城市(涵蓋州、府、軍、監等行政區域)設立了1800多個榷酒務,這一數字尚未包含三京地區的民營酒店。
三京之中,規模最大的都城是東京(北宋都城,今河南開封,又稱汴京)。據孟元老《東京夢華錄》(一部記錄北宋汴京市井生活的重要文獻)記載,當時東京擁有72家規模較大的酒店,這類酒店被稱為“正店”,其余中小規模的酒店則“不能遍數”,數量極為龐大。其中,最大的官營酒店當屬“白礬樓”。《宋會要·食貨》中提到:“天圣五年(1027年),招三司、白礬樓酒店如有情愿買撲出辦課利,‘買撲’即私人出資承包經營,并負責繳納相應稅收,令于東京腳店酒戶內撥定三千戶,每日于本店內取酒酤賣。”由此不難看出,白礬樓不僅經營規模龐大,還需為東京3000家“腳店”(從正店批發酒水再零售的小酒店)供應酒品,側面反映出當時東京腳店的數量之多。
![]()
北宋滅亡后,宋朝政權南遷(史稱“南宋”),榷酤制度也隨之進行了諸多調整。為滿足軍隊糧餉需求,朝廷允許各州府設立“贍軍酒庫”(以釀酒售酒收益補貼軍費的官方酒庫);部分地區還允許私人通過“買撲”方式承包酒庫的經營,這使得酒庫(實質上兼具釀酒作坊與售酒點的功能)的數量逐漸增多。盡管南宋的疆域遠小于北宋,但酒稅收入卻與北宋基本相當,甚至有所超過,從這一稅收數據中,我們不難推斷出南宋酒店的實際數量遠超北宋。
據周密《武林舊事》(記錄南宋都城臨安社會風貌的文獻)記載,當時南宋都城臨安(今浙江杭州)共有29家大酒樓,其中官營酒樓11家,民營酒樓18家。單從數量上看,臨安的29家大酒樓似乎少于東京的72家正店,但臨安擁有許多東京未曾出現的“特色酒店”。《武林舊事》明確將這些特色酒店分為8類,包括茶飯店、包子酒店、宅子酒店、花園酒店、直賣店、散酒店、奄酒店、羅酒店,且每一類酒店均不止一家。綜合來看,臨安的酒店總數并不少于汴京。
![]()
此外,以北宋末年宋江起義為背景的古典小說《水滸傳》中,也提及了多處宋代酒肆,其中對州府一級大型酒店的描寫尤為詳細,如大名府(今河北大名)的翠云樓、江州(今江西九江)的潯陽樓,這些酒店的規模均十分可觀,進一步印證了宋代大型酒肆的普及。
從制度層面來看,宋代的酒類經營分為“官營”與“民營取稅”兩種模式。在廣闊的農村地區,飲酒是民眾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因此出現了專門服務農村居民的“村坊酒店”。原文“村彥酒店”“村廖酒店”應為文獻記載或傳抄誤差,結合語境修正為“村坊酒店”,這類農村酒店屬于“民營取稅”模式,有時其稅收會并入農業稅的附加稅中,農民可自行釀酒、自行銷售,因此農村酒店的分布密度相當高。據《水滸傳》第二十九回“施恩重霸孟州道,武松醉打蔣門神”記載,武松前往快活林的途中,共十四五里路程,沿途賣酒的人家就有十二三家,幾乎每里路就有一家酒店,這一細節生動展現了宋代農村酒店的密集分布。
二、宋代酒店“長啥樣”?酒旗、紅燈與樓閣里的市井美學
宋代酒店的品類極為豐富,既有官營與民營之分,也有大小、城鄉之別,但所有酒店均具備一個共同特征,即明確的“酒店標識”,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便是“酒簾”(又稱“酒旗”)。
在傳統認知中,酒旗多被認為是一塊青布或白布,上面書寫一個斗大的“酒”字,用竹竿高挑在店門前。但實際上,宋代酒旗的形式與內涵遠不止于此。例如《水滸傳》中描寫的江州潯陽樓,門前高挑的是一面寫有“潯陽江正庫”的大旗,“正庫”即官方認可的正規酒庫,代表酒品來源可靠;同時,樓前朱紅色的華表上還刻有一副對聯:“世間無比酒,天下有名樓”,既宣揚酒品的優質,也凸顯酒樓的名氣。即便如快活林這類三等酒店,門前大旗上也書寫著“河陽風月”四字,另有一副酒聯以醒目的字體寫在銷金旗(鑲金或染金的旗幟,用于提升視覺吸引力)上:“醉里乾坤大,壺中日月長”,字里行間透著豪邁之氣。再如景陽崗的山村路邊小酒店,其酒旗上直接書寫“三碗不過崗”的大字,以夸張的方式突出酒力強勁,成為吸引酒客的獨特宣傳手段。
![]()
除了酒旗,宋代汴京與臨安的酒店在裝飾風格上也有共同的講究。據《都城紀勝》(南宋灌圃耐得翁所著,記錄臨安城市風貌)記載:“酒家事物,門設紅權子、緋綠簾、貼金紅紗梔子燈之類。紅權子是紅色欄桿,用于劃分店前區域,緋綠簾即紅綠色的簾子,舊傳五代郭高祖(即后晉高祖石敬瑭,“郭高祖”應為文獻誤記)游幸汴京潘樓,至今成俗。”《夢粱錄》(南宋吳自牧所著,與《都城紀勝》同為臨安社會生活史料)中也有大致相同的記載。這表明,門前設置紅權子與貼金紅紗梔子燈,是宋代京城酒店的標志性裝飾特征,這一習俗大概率源自五代時期,并在宋代形成定制。
有趣的是,部分鄉村酒店為了方便路人識別,會采用更為樸素的標識,即高懸一個“草帚兒”(曬干的草束)。《水滸傳》第四回中,魯智深下山時所見的小酒店便是如此:“遠遠地杏花深處,市梢盡頭了,一家挑出個草帚兒來。智深走到那里看時,卻是個傍村小酒店。”草帚兒雖簡陋,卻成為農村酒店區別于其他店鋪的獨特符號,體現了宋代鄉村商業的質樸特色。
![]()
上述標識與裝飾是宋代酒店的共同特點,而在建筑與陳設方面,宋代酒店則因時代、地域、經營者身份及經濟實力的不同,呈現出顯著的差異。
以前文提及的“傍村小酒店”為例,有一首七言詩生動描繪了它的簡陋:“傍村酒店已多年,斜插桑麻古道邊。白板凳鋪賓客坐,須籬笆用棘荊編。破甕梓成黃米酒,柴門挑出青布簾,更有一般堪笑處,牛屎泥坢盡酒仙。”這類酒店之所以簡陋,原因有二:一是其地理位置位于市井盡頭,面向農村居民,無需接待上等賓客;二是經營者多為普通農民,經濟實力有限,從建筑材料(棘荊編的籬笆、柴門)與陳設(白板凳)中便能清晰看出這一點。
![]()
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江州府的潯陽樓,作為州府一級的大型酒店,其風貌堪稱精致。除了前文提到的“潯陽江正庫”大旗與對聯,從《水滸傳》中宋江登樓的描寫中,我們還能感受到它的建筑美學與周邊環境的融合:“憑欄舉目看時,端的好座酒樓。但見雕檐映日,畫棟飛云,碧欄桿低接軒窗,翠簾幕高懸戶牖。消磨醉眼,倚青天萬迭云山;勾惹吟魂,翻瑞雪一江煙水,白蘋渡口,時聞漁父鳴榔;紅蓼灘頭,每見漁翁擊楫,樓畔綠槐啼野馬,門前翠柳出花徑。”不僅如此,潯陽樓的酒肴與器皿也極為講究:“少時,一托盤把上樓來,一樽蘭橋風月美酒;擺下菜蔬時新果品按酒,列幾般肥羊、嫩雞、釀鵝、精肉,盡使朱紅盤碟。”可謂集“美酒、美食、美器”于一體,盡顯州府級酒店的檔次。
不過,即便如潯陽樓這般精致的酒店,與京城的大型酒樓相比,仍顯得“小巫見大巫”。《夢粱錄》中對南宋臨安“三園樓”的描寫,展現了京城大酒樓的氣派:“店門首彩畫歡門(酒店門前裝飾的彩色門樓,用于吸引顧客),設紅綠權子,緋綠簾幕,貼金紅紗梔子燈。裝飾廳院廊廡,花木森茂,酒座瀟灑。但此店入其門,一直主廊,約一二十步,分南北兩廊,皆齊楚閣兒(整齊雅致的單間),穩便坐席,向晚燈燭瑩煌,上下相照,濃妝歌女數十,聚于主廊廊檐下,以待酒客呼喚,望之宛若神仙。
![]()
暫且不論“歌女待召”這一時代特征,僅從門外裝飾(彩畫歡門、紅綠權子、貼金梔子燈)與店內布局(主廊分南北兩廊、多間齊楚閣兒)來看,三園樓的氣派便遠超潯陽樓。文中還提到:“曩者東京楊樓、白礬樓、八仙樓(疑為“會仙樓”之誤)等處酒樓,盛于今日,其富貴又可知矣”,由此可推斷,北宋汴京的大型酒樓比南宋臨安的三園樓更為奢華。
![]()
那么,北宋汴京的白礬樓、會仙樓究竟有多“富貴”?《東京夢華錄》中留下了詳細記載:白礬樓后來更名為“豐樂樓”,宋徽宗宣和年間(1119-1125年)進行擴建,形成“三層相高,五樓相同”的格局,各樓層之間以飛橋連接,飛橋上設有欄桿,明暗相通;樓內懸掛珠簾,燈燭搖曳,光彩奪目。豐樂樓剛開業時,為吸引顧客,還會對最先到店的酒客賞賜金旗;開業一兩夜后恰逢元宵節,每層樓的瓦壟中都放置一盞蓮燈,夜色中燈火璀璨,極為壯觀。
![]()
會仙樓則另有特色:“新門里會仙樓正店,常有百十分廳館,動使各各足備,不尚少闕一件。筆者按,此處“百十分廳館”即如今所說的“單間”,且每個單間的陳設用具均齊全,無一件缺失。大抵都人風俗奢侈,度量稍寬,凡酒店中不問何人,止(只)兩人對坐飲酒,亦須注碗一副,盤盞兩副,果菜碟各五片,水菜碗三五只,即近銀百兩矣。雖一人獨飲,碗(疑為“盞”)亦用銀盂之類。其果子菜蔬無非精潔。若要下酒,即使人外買軟羊、龜背……之類。”除了建筑規模宏大,會仙樓的奢華還體現在“滿桌銀器”上,不僅兩人對飲需用近百兩銀子的銀質器皿,即便單人獨飲,也需使用銀盂,食材與菜肴亦以“精潔”為標準,盡顯京城權貴與富商的消費水準。
![]()
值得注意的是,使用銀器并非會仙樓一家的特例。《東京夢華錄》卷五記載:“其正店酒戶見腳店三兩次打酒,便敢借與三五百兩銀器。”這意味著,當時汴京的大型正店不僅自身大量使用銀器,還會將價值三五百兩銀子的銀器借給經常批發酒水的腳店,既體現了正店的經濟實力,也反映出宋代酒店業對器皿檔次的重視。
從地理位置來看,宋代京都的大型酒樓多位于城市繁華地段或交通緊要處:例如三園樓位于中瓦子(宋代城市中集娛樂、商業于一體的場所,內有戲臺、商鋪等)前,周邊人流量大,熱鬧非凡;白礬樓直通大貨行,便于酒品運輸與商業往來;會仙樓則位于新門里(汴京城門附近,是進出城的要道)。這些酒樓的主要客群為朝廷官員、富商巨賈,因此在裝修、陳設與服務上均追求豪華氣派,與面向普通民眾的中小酒店形成鮮明對比。
3. 宋代酒店的“生意經”:這些經營套路,竟藏著時代智慧?
(1)官營VS民營:宋代酒店的“雙軌玩法”,誰更得人心?
如前文所述,宋朝的榷酤制度以“官府釀酒、禁止民間私釀”為核心,但在京城地區(最初為汴京與南京商丘,后來擴大至西京洛陽、北京大名),制度有所放寬,允許民眾購買官府釀造的酒曲,自行釀酒銷售。這一政策使得京城的酒類經營形成了“官營與民營共存”的獨特格局。
其中,官營酒店的經營特點較為鮮明:以銷售酒水為核心業務,大多不經營其他食物。正如《武林舊事》作者周密所言:“官中趁課,初不藉此”,官營酒店的核心目標是完成稅收任務,對售賣食物這類“蠅頭小利”并不看重。從規模與定位來看,官營酒店中的“正店”多為高樓深院,裝修豪華,消費門檻較高,普通市民難以承受。
![]()
周密在書中還提到:“往往皆學舍士夫所據,外人未易登也”,說明官營正店的主要客群是文人學士與官員,普通民眾通常難以進入。此外,在“設法賣酒”(官府為增加酒稅而采取的促銷手段)的名義下,官營酒店還會配備專門的“官妓”,負責在店內陪酒、助興。《夢粱錄》作者吳自牧記載:“此郡風流才子欲買一笑,則經往庫內點花牌”,文人雅士若想尋樂,可到官營酒庫(即官營酒店)中挑選官妓。后來,許多民營酒店也效仿這一模式,引入歌女陪酒以吸引顧客。
與官營酒店不同,民營酒店的經營更為靈活:除了銷售酒水,大多還會經營各類食品,如前文提到的茶飯店(兼賣茶水與飯菜)、包子酒店(兼賣包子)等。盡管部分大型民營酒店也存在“日趨奢華”的傾向,但整體而言,民營酒店的經營更為開放,無論消費能力高低,均可入店消費。例如“分茶酒店”(宋代民營酒店的一種),不僅售賣酒水與食物,還兼具娛樂功能,是普通民眾日常飲酒、社交的重要場所,堪稱“大眾化的娛樂消費空間”。
(2)宋代酒館為何悄悄變“餐館”?
在北宋汴京時期,酒館與餐館的功能界限相對清晰。孟元老《東京夢華錄》中曾這樣描寫:“賣貴細下酒,迎接中貴飲食,則第一白廚,州西安州巷張秀,以次保康門李慶家……”文中列舉了汴京9家有名的“餐館”,而在此之前,作者已專門介紹了汴京的72家大型“酒樓”,這種分類方式表明,當時的酒館(以賣酒為主)與餐館(以賣食為主)是兩種功能明確的經營場所,二者的分野較為清晰。
![]()
但到了南宋臨安時期,酒館與餐館的功能界限逐漸模糊,出現了“酒館餐館化”的趨勢。例如“茶飯店”,從名稱上看似乎與“酒”無關,實則“兼賣食次下酒也”,既售賣茶水、飯菜,也售賣酒水,是典型的“酒食一體”經營模式。再如“包子酒店”,關于其核心業務是“賣包子兼賣酒”還是“賣酒兼賣包子”,《都城紀勝》中提到“此處易為支費”,即消費門檻較低,結合其被歸入“酒肆”類別的記載可推斷,包子酒店的核心業務是賣酒,兼賣包子這類便捷食物,以便滿足酒客的飲食需求,否則便不會被納入“酒肆”的范疇進行記錄。
在“酒館餐館化”的過程中,“分茶酒肆”最具代表性。《夢粱錄》記載:“凡分茶酒肆,賣下酒食品,廚子謂之量酒博士。”從“賣下酒食品”(售賣搭配酒水的菜肴與小吃)與“廚子”的設置來看,分茶酒肆顯然屬于“酒肆”范疇;但緊接著,作者又描述:“杭城食店,多數效學京師人,開張亦效御廚體式、貴官家品店。凡點索茶食,大要及時,如欲速飽,先重后輕。兼之食次名甚多,姑以述于后。”這段文字又讓分茶酒肆顯得更接近“食店”,不僅模仿御廚與貴官家的菜品風格,還提供豐富的茶食,且點餐流程講究“先重后輕”(先上主食或硬菜,后上小菜,以快速飽腹)。
![]()
更值得注意的是,文中在介紹分茶酒肆后,還列舉了當時的5類共373種食譜,其中包含大量有名的菜肴與小吃,進一步體現了其“食店屬性”;但作者最后仍強調:“諸店肆俱有廳院廊廡……雖飲宴至達旦,亦無厭怠也”,即這些店肆仍保留著“飲宴至通宵”的酒肆核心功能。這種“既像酒肆、又像食店”的特征,正是酒館向餐館轉化的典型表現。
此外,《武林舊事》在列舉了臨安18家有名的民營酒樓后,概括其經營特點時明確提到“賣食品”是核心特色之一:這些民營酒樓除了供應各類小吃,還提供現點現做的羹湯,以及“過賣銷頭”(即鍋盔一類的主食)。這一記載進一步印證了南宋時期酒館與餐館功能的融合,酒水與食物已成為酒店經營中不可或缺的兩大核心品類。
(3)“欠酒錢”也能“打白條”?宋代“酒券”里的賒酒日常
在宋代酒店業中,“賞酒”是一種較為特殊的經營現象,其本質是“除賬”(酒店免除酒客所欠的酒錢)。從現代商業視角來看,“除賬”似乎是酒店吸引顧客的促銷手段,但對于“酒”這種特殊商品而言,這一行為實則起到了“鼓勵酒類生產”的作用,而酒類生產規模的擴大,最終受益的是封建國家(宋代財政對酒稅的依賴度極高)。據統計,宋代財政開支的約五分之一依賴酒稅收入,因此,無論是官府還是酒店經營者,都有動力通過“賞酒”等方式刺激酒類消費。
![]()
《宋史》中記載了一則關于“貫酒”(賒欠酒錢)的故事,主角是北宋文人許洞:“洞,咸平三年(1000年)進士,解褐雄武軍推官,輒用公錢,除名。歸吳中,數年,日以酣飲為事,常從民坊貸酒。一日,大署壁作酒歌數言,鄉人爭往觀,其酤數倍,乃盡捐洞所負。”大意是,許洞在擔任雄武軍推官時,因擅自使用公款被罷官;回到吳中(今江蘇蘇州一帶)后,他終日飲酒,經常從民間酒坊賒酒;某天,他在墻壁上寫下一首《酒歌》,鄉鄰紛紛前來觀看,酒坊的生意因此好了數倍,酒坊主人便免除了許洞所欠的全部酒錢。這則故事既反映了宋代“貫酒”現象的普遍,也體現了“除賬”對酒坊經營的實際影響。
而“酒券”則是“貫酒”行為的憑證,相當于如今的“欠條”或“賒賬憑證”。關于酒券的具體形式(是臨時書寫的單據,還是預先印制的憑證),目前尚無明確的文獻記載,但結合商業邏輯可推斷,一份完整的酒券至少應包含“酒品名稱、數量、金額、賒欠人姓名”等核心信息,以確保債權債務關系清晰。
宋代大詩人陸游在其詩作《晚晴》中,曾寫下“如山酒券不相貸,隔巷衣砧如許悲”的詩句,大意是“堆積如山的酒券無法再賒欠,聽聞隔壁巷子里的搗衣聲,心中滿是悲傷”。從詩句中不難看出,陸游本人也有“貫酒”的經歷,且并不以賒欠酒錢為恥。“如山酒券”雖有文學夸張成分,但也從側面印證了宋代酒券的普遍使用,酒客賒欠酒錢、酒店出具酒券,已成為當時酒店業的常見經營模式。
![]()
值得一提的是,與宋朝同時期的金國(由女真族建立,統治北方地區),也存在“除酒”(免除酒錢)的風氣,且這一行為對國家稅收造成了嚴重影響。據《金史·毛碩傳》記載,“除酒”之風曾導致金國酒稅損失400余萬貫。為遏制這一現象,金政府不得不頒布禁令:“禁約酒官,不得折準除貸,惟許收用實錢”,即禁止負責酒類管理的官員以“折抵、除賬、賒欠”等方式處理酒錢,僅允許收取現金,這從側面反映了“貫酒”“除賬”對古代酒類稅收的重要影響。
(4)鄉村路邊的“酒香小站”:宋代農家酒店的便利與“黑店”隱憂
宋代鄉村酒店的首要特點是“分布密度高”。這類酒店或緊鄰村莊,或位于路邊,其中以“路邊酒店”為主,這一選址策略完全基于商業需求,路邊是行旅之人的必經之路,將酒店設在路邊,能最大限度地吸引過往行人消費。《水滸傳》中描寫的“景陽崗酒店”便是典型的路邊酒店,位于武松前往陽谷縣的必經之路上,專門服務于過往旅客。
![]()
“功能綜合性”是鄉村酒店的另一大特色。由于面向行旅之人,鄉村酒店不僅售賣酒水,還提供食物,同時兼具“住宿”功能,這與城市酒店(功能細分,如正店賣酒、茶飯店賣食)有顯著區別。例如,行旅之人在路邊酒店飲酒后,可直接在店內住宿,無需另行尋找客棧;若感到饑餓,還能點一份飯菜,實現“飲酒、吃飯、住宿”一站式解決。相比之下,汴京、臨安等大城市的酒店功能更為細分,向“多極化”發展(如專門的賣酒店、專門的食店、專門的客棧),而農村酒店則始終保持“綜合性”,以滿足行旅之人的多元需求。
![]()
此外,部分鄉村酒店還存在“黑店”現象。由于一些路邊酒店位于偏僻地區(或鄰村、或不鄰村),且往往“只此一家,別無分店”,甚至周邊無其他人家,便有不法之徒利用這一地理優勢,開設“黑店”劫財害命。《水滸傳》中除了孫二娘在十字坡開設的黑店(以蒙汗藥迷暈客人,謀財害命),還描寫了多處類似黑店。盡管《水滸傳》是小說,存在情節虛構成分,但這類描寫也并非完全子虛烏有,結合宋代鄉村酒店的分布特點(偏僻、分散),“黑店”現象在當時大概率是客觀存在的,只是屬于個別案例,并非鄉村酒店的主流。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