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婚前同居認定屬于家庭成員”話題幾度登頂熱門話題,萬萬想不到,這觀點咋一看去,其實是對女性有保護的感覺(一般家暴都是男對女多),但是竟然在評論區看到了很多不一樣的聲音,而且都是持反對的意見多。這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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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是“國際消除家庭暴力日”,最高檢召開“依法懲治家庭暴力犯罪,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新聞發布會。最高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全國婦聯副主席葛曉燕介紹,隨著社會交往方式的多樣化,檢察機關依據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規定精神,將具有共同生活基礎事實的婚前同居關系認定屬于家庭成員關系,并將家庭成員身體傷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認定為家庭暴力行為,對受害者的保護更加立體全面。
評論區,有人疑問,這個同居多久算家庭成員啊,有明確規定嗎?
更多人認為,如果變為家庭成員,被升級為家暴行為,那么,即使被打被傷害,就從個人故意傷害罪上升為“家暴行為”,從量刑來看,家暴罪比故意傷害判刑輕。其實,我們理解的家暴,大概就是婚姻法看到的虐待罪。從這看,確實是故意傷害罪的判處會更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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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有人叫姑娘們要睜大眼睛,以前說不領證還能有層保護,如今即使不領證,同居了,如果你遭遇了暴力傷害,也僅僅是“家暴,家庭瑣事”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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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得清醒,評論區真是一片反對的聲音,認為這根本不是保護女性,而是給女性挖了更大的坑。所以,有人提醒,一定要小心,別輕易領證,也別輕易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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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也有人疑問。既然同居就屬于家庭成員。那么,一方以借款用于雙方共同生活的名義主張另一方償還債務,且主張該借款應為家庭成員共同 債務,又如何進行處理?
既然同居就屬于家庭成員,那么,經濟的糾紛也必然會發生。遇到分手,還要進行財產的分割嗎?應該如何定義和分割?
此外,還有人提出問題,既然同居都已經是家庭成員,那是不是可以不用領證,不用給彩禮了?直接就進行婚姻后的各種義務和責任了。那么,如果一個人和多個人同居,而且還生了孩子,那屬于重婚罪嗎?
還有不少人認為,婚前同居本來就是不道德的,又有人認為婚前同居的試婚模式更能清楚認識一個人是否適合結婚。那如今,法律如此“保護”同居者。
大家為何意見發生了這么大分歧?看著是保護“弱者”(一般家暴都是女性被家暴的情況多)但是,被觀眾一解讀,似乎同居還成了枷鎖。
這條新規居然被雙方同時反對。
一方認為,如此的法律約定對有家暴的傷害行為,判罰會更輕,本來是個人故意傷害罪,秒變家暴,所以這條規則的出臺是在利好男性。
一方認為,擅自將婚前同居認定為家庭成員,會導致同居后分手也能分得共同財產,又因為XXX偏袒的存在,規則到最后一定會利好女性。
你覺得這條規則利好的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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