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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近期又發(fā)布典型案例了。客觀而言,典型案例制度作為我國司法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承載著統(tǒng)一法律適用標準、指導下級法院審判、弘揚法治精神等多重功能。一個恰如其分、說理透徹、經(jīng)得起歷史檢驗的典型判例,能夠成為法治大廈的堅固基石,為無數(shù)后來者提供清晰可循的裁判尺度。然而,當這一制度在執(zhí)行層面出現(xiàn)偏差,當入選門檻模糊不清、審核機制流于形式,其造成的損害也將成倍放大,不僅無法發(fā)揮應有的指導作用,更會動搖司法公信,侵蝕法治根基。當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典型案例的遴選與發(fā)布過程中,存在著篩選規(guī)則不明、質量把控不嚴的隱憂,以致某些說理拙劣、事實認定草率、法律適用明顯失當?shù)陌讣餐耆赡茉谀承┯行娜说目桃獠僮飨碌翘萌胧遥踔帘还谝?典型"之名向全國推廣,這種現(xiàn)象實在令人憂慮。
典型案例的篩選標準究竟是什么?這個本應由最高法以規(guī)范性文件形式明確公之于眾的問題,卻在實踐中始終籠罩著一層神秘面紗。我們通過官方渠道所能獲知的,無非是一些原則性、口號式的寬泛要求,諸如"具有典型意義""裁判結果良好""社會效果突出"之類的模糊表述。但何種程度才算典型?怎樣的說理堪稱透徹?事實認定達到什么標準方可服眾?法律適用的準確性由誰把關?這些關乎制度生命力的核心要素,卻缺乏可量化、可操作、可監(jiān)督的剛性規(guī)定。沒有明確的評分體系,沒有公開的評議過程,沒有利益相關方的申辯機制,典型案例的誕生往往取決于內部匯報材料的美化程度、經(jīng)辦人員的主觀判斷甚至某些不可言說的因素的微妙影響。在這種"黑箱"操作下,質量把控全憑自覺,錯誤案例混入其中幾乎成為必然。更值得警惕的是,一旦某個案件被確定為典型案例,便仿佛獲得了免死金牌,其程序瑕疵被掩蓋,說理漏洞被無視,法律錯誤被正當化,后續(xù)想要糾正難上加難。
司法實踐中,某些裁判文書的說理之單薄、邏輯之牽強、論證之乏力,令人瞠目。有的判決對案件關鍵事實輕描淡寫,對證據(jù)之間的矛盾視而不見,僅憑"本院認為"四字便輕率下結論;有的判決對法律條文的理解明顯違背立法原意,對最高人民法院自身制定的司法解釋選擇性適用,甚至“自創(chuàng)”法律規(guī)則而不作任何法理闡釋;還有的判決將"社會效果"無限拔高,以維穩(wěn)思維取代法律判斷,用政治邏輯消解法治邏輯,其本質是以"案結事了"的實用主義哲學閹割司法的規(guī)范性與程序正義。這樣的判決,即便個案結果暫時平息了紛爭,其示范效應卻是災難性的,假如這些案件又“恰好”成為最高法口中的“典型案例”,那么它將向各級法院傳遞出一個危險信號,判決質量并不重要,只要結果"好看"就能成為典型;它也將向當事人宣示,法律說理只是形式,權力意志才是實質;它更會向社會公眾宣告,司法裁判可以游離于法律框架之外,只要打著“正確的旗號”便可暢通無阻。如此"典型",豈不是在批量生產司法瑕疵,系統(tǒng)性降低裁判質量?
然而,比發(fā)布一般性錯誤案例更為危險、更為不公的,是將那些終審后當事人或其近親屬仍在堅持申訴的案件納入典型案例。申訴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是司法救濟體系的最后一道防線,承載著無數(shù)人對公平正義的最后希望。一個案件能夠進入申訴階段,往往意味著原審裁判存在難以忽視的疑點,或是事實認定有重大漏洞,或是法律適用存在明顯爭議,或是程序違法已實質影響公正審判。當事人選擇申訴,本就是在行使法律賦予的救濟權利,是在法治框架內尋求糾錯的正當途徑。此時,若最高法將該案發(fā)布為典型案例,無異于在未完成爭議化解前就倉促蓋棺論定,用典型案例的權威地位提前宣告申訴的"無理"。一旦案例發(fā)布,下級法院便會以此為由對申訴請求層層設阻,檢察機關也可能因"維護司法權威"而怠于履行監(jiān)督職責,申訴人的救濟通道在實質上被徹底堵死。這種做法,不僅違背"有錯必糾"的司法原則,更是對申訴人訴訟權利的粗暴剝奪。
典型案例的過早介入,對申訴人造成的是雙重傷害。一方面,從心理層面看,典型案例的發(fā)布等于最高法以官方姿態(tài)對案件定性,申訴人感受到的是來自司法體系最高層級的"否定",這種權威壓制極易摧毀其繼續(xù)尋求正義的信心;另一方面,從制度層面看,典型案例的效力雖非法律意義上的判例強制力,但在我國法院科層化管理體制下,其事實約束力不容小覷。下級法院法官面對典型案例,即便內心認同申訴理由,也可能因"不敢與上級法院觀點相左"而選擇維持原判。于是乎,一個本應通過申訴復查程序審慎處理的爭議案件,因典型案例的身份而獲得了"永久正確"的豁免權,申訴制度在此類案件中被架空,審監(jiān)程序在此類案件中失去了意義。更為諷刺的是,當最高法事后發(fā)現(xiàn)典型案例確實存在錯誤,其自我糾錯的難度與成本也將呈幾何級數(shù)增長,因為這涉及司法權威的面子問題,涉及對全國法院系統(tǒng)指導方針的朝令夕改。于是,將錯就錯、一錯到底成為最"穩(wěn)妥"的選擇,而代價則是申訴人的血淚與法治信仰的崩塌。
司法權威的根基不在于永不犯錯,而在于敢于糾錯。典型案例制度的生命力不在于數(shù)量多寡,而在于質量高下。最高法作為司法體系的頂端,其每一個動作都具有風向標意義,每一次案例發(fā)布都在塑造全國法官的裁判思維,都在引導社會公眾的法治預期。因此,典型案例的遴選必須建立一套科學、透明、嚴謹?shù)某绦蛞?guī)則,應當設置實質性審查門檻,組建跨學科、跨部門的評議委員會,引入聽證與公示機制,給予利益相關方申辯權利。對于那些申訴未決、爭議未息的案件,最高法應當保持高度克制,恪守司法中立,讓申訴審查程序走完自身邏輯,而不是急不可耐地以典型案例形式為其背書。
司法需要權威,但權威來自公正;典型案例需要推廣,但推廣的前提是質量。如果最高法不能對典型案例的遴選慎之又慎,如果錯誤案例可以憑一紙公文獲得金字招牌,那么損害的不僅是當事人的申訴權利,更是整個司法體系的公信力與法治中國的宏圖大業(yè)。我們呼吁,最高法應當立即檢視典型案例發(fā)布機制,建立嚴格的篩選標準與糾錯退出機制,對那些已經(jīng)被證明存在明顯錯誤的典型案例,要有勇氣撤回并公開說明,以實際行動捍衛(wèi)司法的嚴謹性與公正性。唯有如此,典型案例制度才能真正成為法治的助推器,而非司法瑕疵的放大器;唯有如此,每一個堅持申訴的公民才能在法治陽光下看到希望,而非在"典型案例"的陰影下無助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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