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凌晨,昆明洛羊鎮站內55537次試驗列車正常通過曲線處時,與進入線路的施工作業人員碰撞,造成11人死亡、2人受傷,目前國務院安委會已對該起事故查處掛牌督辦。結合鐵路行業相關法律法規及事故通報信息,以下從事故責任主體對應的民事、行政、刑事三個維度展開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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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責任
施工相關責任方的賠償責任:若事故源于施工方未按鐵路施工規范執行封鎖作業流程、提前違規進入線路,或未設置完整的 “三位一體” 防護體系等違規操作,施工單位作為用工主體,需對遇難及受傷施工人員承擔工傷保險賠付責任。此外,若施工方存在過錯,還需依據《民法典》中侵權責任相關規定,對家屬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額外損失進行賠償。若施工人員受勞務派遣,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也需根據各自過錯分擔相應責任。
鐵路運輸企業的補充責任:通報提及列車 “正常通過”,說明列車運行無違規情形,鐵路運輸企業通常無需承擔主要責任。但依據《鐵路安全管理條例》,鐵路運輸企業對鐵路線路負有安全管理義務。若調查發現企業在防護警示設置、列車運行預警等方面存在疏漏,例如未及時發現違規進入線路的施工人員并采取應急措施,需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補充民事賠償責任。
行政責任:
對施工單位及相關人員的處罰:若施工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存在未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未對從業人員開展安全培訓、違規組織施工等問題,應急管理部門可對其作出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依法處以罰款,若其持有相關從業資格證書,還可吊銷資格證書。
對鐵路監管及運營相關人員的問責:若鐵路監管部門未履行《鐵路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導致施工違規行為未被及時制止,相關監管人員將面臨行政處分。而鐵路運營企業中負責施工協調、現場管理的工作人員,若因失職未把控好作業安全流程,也可能受到企業內部紀律處分,同時被相關部門依法追責。
刑事責任
重大責任事故罪:這是該事故中最可能涉及的罪名。根據《刑法》第134條,若施工單位的管理人員、現場負責人違反鐵路施工安全管理規定,如擅自安排人員提前進場、未設置有效防護等,導致事故發生,因其造成11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屬于“情節特別惡劣”情形,相關責任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直接操作的現場作業人員若違規進入線路,也可能因構成此罪被追責。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依據《刑法》第132條,若事故是鐵路職工(如駐站聯絡員、列車調度員等)違反規章制度,如未及時通報列車動態、違規調度等導致,造成嚴重后果的,相關鐵路職工將被追究刑事責任。不過此次通報中列車 “正常通過”,該罪名的適用需結合調度、聯絡等環節的調查結果進一步判斷。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事故發生后,若相關責任單位或個人為逃避責任,存在隱瞞事故傷亡人數、拖延上報等行為,貽誤救援或調查工作,依據《刑法》相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目前來看事故處置和上報較為及時,該罪名暫不涉及,但后續仍需關注調查過程中是否存在此類行為。(車虹)
來源:潮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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