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司法實踐中關于職務侵占罪立案追訴標準(3萬元)與司法解釋入罪標準(6萬元)的適用爭議不斷顯現。部分地方司法機關將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6萬元的案件錯誤定罪處罰,甚至作為“案例”宣傳,嚴重違背了法律規定與司法公正原則。本文結合最高法院、最高檢的司法解釋及司法實踐,深入分析論證“職務侵占數額3萬元以上不滿6萬元的,依法不能定罪處罰”的正當性與法律依據,并探討如何糾正執法偏差、維護法治權威。
一、立案追訴標準與定罪量刑標準的本質區分
刑事訴訟程序具有鮮明的階段性特征,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各階段均有不同的法定標準。立案追訴標準與定罪量刑標準作為不同階段的核心法律標尺,其性質、功能及法律后果存在根本差異。
1.立案追訴標準:啟動偵查的程序性門檻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立案追訴標準(二)》)第七十六條,職務侵占罪“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這一標準是公安機關啟動刑事偵查程序的法定門檻,其核心功能是判斷是否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初步犯罪事實。立案時,司法機關僅需依據報案材料、初步證據等有限線索作出程序性判斷,無需達到定罪所需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標準。
2.定罪量刑標準:審判階段的實體性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9號)第十一條規定,職務侵占罪“數額較大”的起點為6萬元。這是法院在審判階段認定被告人構成犯罪并科處刑罰的實體性標準。定罪量刑需經嚴格的法庭審理,通過舉證、質證、認證等環節,確保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排除合理懷疑。
可見,兩者本質差異是:立案標準是“啟動程序”的門檻,解決“能否查”的問題;定罪標準是“認定犯罪”的標尺,解決“是否罰”的問題。二者不可混同,更不得以立案標準替代定罪標準。
二、為什么將職務侵占罪的立案標準設定為3萬元?
將職務侵占罪的立案標準調整為3萬元,低于定罪標準6萬元,具有深刻的制度考量與現實意義。
1.證據收集的階段性需求
刑事偵查具有從“線索初查”到“證據確鑿”的動態過程。立案階段,偵查機關掌握的往往僅是舉報材料、部分書證或當事人陳述等有限證據。降低立案標準至3萬元,有助于公安機關及時介入,防止證據滅失、嫌疑人逃匿或財產轉移。正如司法實踐中常見情形:企業報案時僅能提供部分財務憑證顯示3萬元資金去向不明,此時立案偵查方能通過查封賬戶、訊問嫌疑人等手段全面收集證據,為后續定罪奠定基礎。
2.保護企業合法權益的迫切需要
職務侵占行為多發生在企業內部,具有隱蔽性強、取證難的特點。若將立案標準與定罪標準統一為6萬元,可能導致企業面臨“報案無門”的困境:當初步證據僅顯示3-6萬元資金異常時,公安機關不予立案,企業將難以通過刑事手段追責,財產權益無法及時保障。較低的立案標準可為企業提供更為有效的司法救濟渠道。
3.落實產權平等保護精神
將非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立案標準與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統一為3萬元,體現了"對國企民企、內資外資、中小微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予以同等司法保護"的時代精神。
三、最高人民法院的明確立場:立案標準≠定罪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與規范性文件,反復強調立案標準與定罪標準的區分,嚴禁將立案標準作為定罪依據。
1.立案追訴標準僅是參照,不得作為定罪量刑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犯罪審判中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法發〔2010〕22號)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相關經濟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沒有規定的,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犯罪案件時,可以參照適用《標準二》的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在參照適用《標準二》的過程中,如認為《標準二》的有關規定不能適應案件審理需要的,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和本地實際,依法審慎穩妥處理好案件的法律適用和政策把握。”
可見,最高人民法院的態度非常明確:一是立案追訴標準僅是程序性參照,不得直接作為定罪量刑依據;二是定罪量刑必須嚴格依據刑法或者司法解釋的規定;三是司法解釋未明確標準時,才可“參照”立案標準,且需審慎判斷。
2.司法解釋的效力高于《立案追訴標準(二)》
根據《立法法》及司法解釋制定規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是法院審判案件必須遵循的規范。而《立案追訴標準(二)》作為部門規范性文件,其效力層級低于司法解釋,僅對公安機關立案、檢察機關審查批捕具有指導作用,對審判機關無直接約束力。
因此,審判機關對職務侵占案件的定罪量刑必須嚴格適用法釋〔2016〕9號規定的6萬元標準。
四、依法處理3-6萬元職務侵占案件的正確路徑
盡管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這么明確,但遺憾的是,實踐中仍存在將3-6萬元職務侵占案件錯誤定罪的現象。好多人問我,這些人為什么敢于違法定罪,卻不愿依法放人,我不清楚原因。但我清楚,這樣做的人不會善終。歷史不斷證明了這一點,現實也還在繼續證明!
因此,我希望辦案人員,必須堅守法治原則,嚴格遵循法律規定與司法程序,正確處理職務侵占數額3萬元以上不滿6萬元的案件,以求福報。
1.檢察機關嚴格審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應重點審查案件是否符合法釋〔2016〕9號規定的6萬元定罪標準。對于數額在3-6萬元且無法補充至6萬元以上的案件,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作出法定不起訴決定。若偵查機關以“情節嚴重”等理由主張起訴,檢察機關應嚴格審查該情節是否符合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標準(如多次侵占、拒不退贓等),否則不得起訴。
2.審判機關堅守定罪標準,堅決排除違法判決
法院在審判階段,如發現指控數額未達6萬元,應堅決依法宣告無罪。需注意:即使被告人對3-6萬元的事實無異議,法院亦不得僅據此定罪。定罪必須依據司法解釋的實體標準,而非被告人的自認。對于檢察機關錯誤起訴的此類案件,法院應通過判決說理明確糾正,維護法律權威。
3.強化法律監督,糾正執法偏差
檢察機關應通過立案監督、審判監督等手段,對公安機關違規立案、法院錯誤判決的3-6萬元案件進行監督糾正。對于辦案人員故意違背法律規定、枉法追訴的行為,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4.完善司法解釋,建立長效機制
當然,最有效的還是推動司法解釋的修訂與完善,增加“數額+情節”的入罪標準,例如規定:數額3萬元以上,并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也可以認定為“數額較大”,既落實了產權平等保護精神,又符合了罪刑法定原則。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萬事之儀表也。”職務侵占數額3萬元以上不滿6萬元的,根據現行法律,不能定罪處罰,這是由刑事訴訟程序的階段性特征、司法解釋的明確規定以及保護人權的法治原則共同決定的。糾正將立案標準替代定罪標準的執法偏差,不僅關乎個案的公平正義,更關乎法治權威的維護與營商環境的優化。唯有嚴格遵循法律規定,堅守司法底線,方能實現“讓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讓有罪的人罰當其罪”的法治目標。我們期待,在法治建設的進程中,司法機關能夠更加精準地適用法律,讓每一個案件都成為公平正義的生動注腳,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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