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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要律師:我家人被逮捕了,現在被關押在宜陽縣看守所。逮捕通知書上顯示他涉嫌的罪名是單位行賄罪。具體是什么情況,我們家里人也不是很了解。聽辦案人員說是因為他為了給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而向他人行賄。但是,他也僅僅就是普通的業務員啊,也不是法定代表人、股東,怎么會構成單位行賄罪呢?其他的情況,我們家屬就不清楚了。我想請問,您知道宜陽縣看守所的詳細地址在哪里嗎?我可以委托您作為他的辯護律師嗎?能否先委托您過去會見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詳細情況。什么是單位行賄罪呢?像他這種情況,會構成單位行賄罪嗎?會不會構成行賄罪呢?對于單位的一般工作人員為了單位利益超出其職權范圍實施的行賄犯罪,應當認定為個人的行賄犯罪嗎?對于這類案件,應當如何理解和認定呢?謝謝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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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解答:
宜陽縣看守所地址:宜陽縣李賀大道與香山北路交叉口西北角。
導航:宜陽縣香鹿山派出所
乘車路線:宜陽汽車站步行至宜陽高橋汽車站乘坐601路公交車到尋村站下車,沿李賀大道向西步行200米路北。

家屬可以委托辯護律師到宜陽縣看守所進行會見。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認為,單位行賄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而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至于你家人的行為最終是構成單位行賄罪還是行賄罪,則需要律師會見以后根據了解到的具體案情才能作出準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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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著一般工作人員為了單位利益超出其職權范圍而實施行賄犯罪的情況。對于這種情形,有的學者認為單位的一般工作人員超出了職權范圍,哪怕是為了單位利益實施的犯罪,也應認定為個人的行賄犯罪。而有的學者則認為單位的業務員的行賄行為只有事先得到單位負責人的授權或者事后得到追認,才能認定為單位行賄罪。該類案件較多表現為業務員在開拓市場過程中,用單位定額發給的費用(如“招待費”、“廣告費”、“業務拓展費”等)而行賄。
對于這類案件,筆者認為應當要弄清楚單位工作人員的性質。判斷單位一般工作人員的某種行為到底是個人行為還是單位行為需要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該行為與單位自身業務的相關性,或稱業務關聯性。如果工作人員是為了自身利益行賄,雖然借著單位的名義,也不應認定為單位行賄罪;二是該單位成員的違法行為必須是單位自身意志的真實反映,其最直觀的標準是看其行為客觀上是否代表單位的整體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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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單位自身意志的內容,則可以從兩個方面判斷:一是單位負責人在單位的業務活動范圍內所作出的決定;二是單位的規章制度、目標、政策、激勵機制等。之所以將這些情況也作為單位意志的體現,是因為單位規章制度、政策、結構等恰是單位人格和意志的具體體現之一。即使一般工作人員濫用自己的權限行賄,單位、機關、高級管理職員對此明知卻不予有效制止,就應以單位行賄罪論處。因此,單位事務的執行人(即一般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行為過程中,如果為了單位利益而行賄的,應當認定為單位行賄罪。【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可以為羈押在宜陽縣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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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陽縣看守所推薦會見律師:要永輝律師,資深刑事辯護律師。要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刑事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死刑辯護、申訴控告、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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