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9日,梅江區市場監管局會同梅州市市場監管局及公安部門對梅江區某美食店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已開封使用的“硼砂”1桶(外包裝標示:硼砂)及已腌制的豬肉,當事人承認在腌制豬肉過程中使用了該“硼砂”。執法人員對涉案“硼砂”及腌制豬肉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上述樣品均檢出硼砂(以硼酸計),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3月至11月期間,通過電商平臺累計購買“硼砂”7桶,共計3500g。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在銷售的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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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1日,梅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及《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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