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湘財 撰文/湘財Plus
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6起依法懲治金融領域職務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商業銀行領域的案例提及吳某受賄、挪用公款、違法發放貸款、違規出具金融票證案,其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湘財Plus對比確認,吳某即溫州銀行原行長吳華。此次兩高通報披露了其部分犯罪細節。
放貸5億收1.42億咨詢服務費
挪用單位5億資金歸個人使用
據通報,被告人吳某系某國有出資銀行行長。
2016年,吳某伙同某公司總經理何某商定,利用吳某職務上的便利,向某公司發放5億元保證貸款,并以交易方式給予吳某好處。2017年3月,經吳某審批,某國有出資銀行向某公司發放貸款5億元,年利率8%。該筆貸款發放后,某公司經測算認為該項目利潤較高,遂通過何某向吳某提出,除支付正常利息外,額外給付吳某貸款年利率9.5%的固定回報。吳某表示同意,并與何某約定,兩人獲取該款后平分。之后,某公司按約定先后三次將年利率9.5%的利息共計1.42億余元以咨詢服務費的名義轉入吳某、何某提供的公司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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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銀行原行長吳華。
另查明,被告人吳某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授信審批、貸款發放、出具履約保函、企業融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還收受他人賄賂1.32億余元。
2015年至2017年,吳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5.08億余元歸個人使用,或出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
2011年至2018年,吳某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5.01億余元,造成損失3026萬余元。
2015年至2017年,吳某違反規定,伙同他人由某銀行出具保函,承諾對相關公司3億元貸款的本息承擔補足義務。
數罪并罰被判死緩
終身監禁 提起上訴被駁回
浙江省溫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吳某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違法發放貸款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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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銀行原行長吳華受審畫面。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出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身為銀行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違反規定,伙同他人出具其他保函,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
以受賄罪判處吳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依法追繳犯罪所得及收益。
宣判后,吳某提出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核準原審法院對被告人吳某的判決。
兩高通報指出,商業銀行行長作為銀行經營活動的核心決策者,承擔著經營管理、授信審批、貸款發放、風險防控等重要職責,是維護金融安全的“關鍵少數”,以公謀私、違法犯罪,不僅導致銀行資金和國有資產流失,還嚴重破壞金融市場和行業生態。
本案中,吳某利用擔任銀行行長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公司發放5億元貸款,在正常利息之外以收取虛假咨詢服務費的方式獲得固定回報,其實質是吳某利用職權給某公司發放貸款獲取的對價,是金融領域典型的權力尋租,符合權錢交易本質。司法機關對吳某依法懲處,彰顯了嚴懲銀行領域腐敗犯罪、切實維護金融安全的堅定決心。
擔任溫州銀行行長近10年 還被指與他人發生不正當關系
湘財Plus經對比確認,上述典型案例提及的吳某即溫州銀行原行長吳華。
簡歷顯示,吳華1968 年出生,研究生學歷,高級經濟師,曾任中國人民銀行云和縣支行會計科科長,1996年加入交通銀行,歷任溫州分行財會處檢查輔導員、溫州分行辦公室秘書科科長、辦公室副主任,溫州分行黎明支行行長,溫州分行副行長,紹興分行副行長。
2009年12月,吳華調任溫州銀行,并于2010年9月起正式擔任該行行長。
2019年8月,據溫州市紀委監委網站消息,溫州銀行黨委委員、副董事長、行長吳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20年5月,吳華被開除黨籍、公職,通報提指出:
吳華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調查;
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娛樂活動,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
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權違規為他人謀取人事利益;
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規參與民間借貸;
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
涉嫌職務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系金融領域腐敗問題特別嚴重、性質特別惡劣、數額特別巨大的典型,應予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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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銀行。
公開資料顯示,溫州銀行成立于1998年12月,前身溫州市商業銀行,2007年更名并啟動跨區域經營,相繼在上海、杭州、寧波等10地設立異地分行,2021年5月引入浙江農商聯合銀行作為戰略投資者。
截至2025年三季度末,溫州銀行資產總額5015.01億元,1-9月實現營業收入76.71億元、凈利潤18.18億元,同比分別增長15.83%、8.03%。
湘財Plus注意到,溫州銀行2020年凈利潤曾出現滑坡,盈利僅1.59億元,同比下降77%,2017年、2018年該行凈利潤分別為9.02億元、5.10億元,分別下滑12.28%、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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