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專家表示,之所以要在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過程中建立違法記錄封存制度,是為了避免“一次違法,終身受限”的不合理情況。
這就來了一個問題:“違法記錄封存”是不是避免“一次違法,終身受限”的唯一辦法?
如果不是唯一辦法,那么“違法記錄封存”是不是最佳的辦法?有沒有相對更加“利大弊小”的辦法?
譬如,解決“受限”、避免“封存”,可不可以?
封存的弊端,暫不展開討論,至少有這么幾條:
降低了違法者的“違法成本”、增加了納稅人的“封存管理成本”、產生了“依法查詢”的道德風險、提高了大眾監督的難度、……
再說,違法者“被實質性地排除在社會之外”了么?自由職業、靈活就業、自由創業,沒有擋住任何人。
還有專家擔心,違法記錄若不被封存,違法者可能破罐子破摔,走向更嚴重的違法歧途。
其實這是沒有根據的擔憂。此前沒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違法者并沒有逐年上升。不信請看,
國家統計局網站數據顯示,2019-2023年,全國公安機關每年查處的治安案件在800萬起左右;
2023年公安機關查處的治安案件數合計788.1萬起。可見2023年的治安案件,是比此前幾年減少的。不是嗎?
總之,“違法記錄封存”是不是避免“一次違法,終身受限”的“非如此不可”的必要措施?很值得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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